(a)CA 政府 Code § 64810(a)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4节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在机构采取行动批准将某项措施列入选票之前)的前提下,该机构可以根据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第64721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或条例在洛杉矶县内征收地块税。
(b)CA 政府 Code § 64810(b) 就本节而言,“地块税”是指对一宗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其税率的确定不考虑该不动产的价值。
(c)CA 政府 Code § 64810(c) 机构应按照第54930节规定的方式,就根据本节征收的任何地块税提供通知。
(d)CA 政府 Code § 64810(d) 此后,该税款应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授权征收的不动产从价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并且在拖欠情况下,应适用与上述税款相同的罚款、利息以及止赎和出售程序。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授权征收的不动产从价税的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所有法律,特此适用于特别评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