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在洛杉矶县征收地块税,但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地块税是一种对房产征收的特别税,其税额不考虑房产的评估价值。

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房产所有者有关该税项的信息。一旦征收,地块税将与常规房产税一同收取,并且在税款未支付的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罚款、利息和止赎规则。

(a)CA 政府 Code § 64810(a)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4节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在机构采取行动批准将某项措施列入选票之前)的前提下,该机构可以根据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第64721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或条例在洛杉矶县内征收地块税。
(b)CA 政府 Code § 64810(b) 就本节而言,“地块税”是指对一宗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其税率的确定不考虑该不动产的价值。
(c)CA 政府 Code § 64810(c) 机构应按照第54930节规定的方式,就根据本节征收的任何地块税提供通知。
(d)CA 政府 Code § 64810(d) 此后,该税款应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授权征收的不动产从价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并且在拖欠情况下,应适用与上述税款相同的罚款、利息以及止赎和出售程序。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1节授权征收的不动产从价税的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所有法律,特此适用于特别评估税。

Section § 64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的某些机构,在遵循特定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总收入提议征收一项特别税。他们可以为不同的业务部门设定不同的税率,豁免小型企业,并采用各种方法征收税款。

如果一家企业在征税区域内外都有经营,则该税只应适用于在该区域内进行的业务部分。该税不能适用于根据联邦法律已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或宗教领袖。

(a)Copy CA 政府 Code § 6481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4811(a)(1)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A 条第 4 款的规定,且须经董事会批准,然后机构方可采取行动批准将某项措施列入选票,机构可通过决议或条例,或通过指定选举官员的行动,对在洛杉矶县区域内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的特权征收一项特别税,该税以总收入为衡量标准,依照《法典》第 5 编第 1 分部第 1 部分第 1 章第 3.5 条(自第 50075 条起)以及第 64721 条所规定的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程序执行。
(2)CA 政府 Code § 64811(a)(2) 依照本款征收特别税的决议可规定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4811(a)(2)(A) 根据每个纳税人的业务部门而定的可变税率。
(B)CA 政府 Code § 64811(a)(2)(B) 小型企业豁免。
(C)CA 政府 Code § 64811(a)(2)(C) 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b)CA 政府 Code § 64811(b) 如果机构依照 (a) 款对在机构征税管辖区内外均有经营的业务征收特别税,机构应征收该税,以使税收衡量标准公平反映在征税管辖区内实际进行的应税活动的比例。
(c)CA 政府 Code § 64811(c) 依照 (a) 款征收的特别税不适用于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 2 分部第 11 部分第 4 章(自第 23701 条起)或《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A 副标题第 1 章 F 分章(自第 501 条起)免税的任何非营利组织,或其任何继承者,也不适用于任何牧师、神职人员、基督教科学从业者、拉比,或任何宗教组织的领导人,如果该宗教组织已被美国国内税收署署长批准免除联邦所得税,作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或该条的继承者。

Section § 64811.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符合特定资格的选民可以通过提案程序,提议并投票决定新的特别税。简而言之,如果足够多的选民支持这项提议,他们就可以直接推动投票来设立这些税种。

Section § 648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根据第64811条设定的税款应如何收取。县税务征收员负责收取税收。县需要制定政策以确保这些税款得到妥善执行。此外,如果居民对他们所欠的税款金额有异议,应有机会提出上诉。

依照第64811条征收的税款应按以下方式收取:
(a)CA 政府 Code § 64812(a)  县税务征收员应负责收取税收。
(b)CA 政府 Code § 64812(b) 县应制定收取税收所需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以下两点的政策:
(1)CA 政府 Code § 64812(b)(1) 确保依照第64811条征收的税款得到充分执行。
(2)CA 政府 Code § 64812(b)(2) 为纳税人提供对所欠税款金额提出上诉的机会。

Section § 648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指定的选举官员或理事会通过投票,向选民提议征收一项特别文件转让税。这项税款将是在现有市或县财产转让税之外征收的,并且不受通常税收限制的约束。它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对新税法实施的具体要求。

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 (4) 节的规定,指定的选举官员或理事会均可通过决议或条例,将一项措施提交投票,以寻求选民批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 (6.7) 部分(自第 (11901) 节开始)征收的特别文件转让税;但前提是,该机构的税款应在该部分规定的任何市或县税款之外征收,且不受《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1911) 节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648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政府如何处理为特定目的征收的特别税款。首先,所收税款必须存放在县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基金中。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其次,任何用于区域项目的资金,县政府必须每个季度至少两次转交给相关机构。

所有根据本条征收的特别税款应按以下方式管理:
(a)CA 政府 Code § 64814(a) 所收税款应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该基金应在县财政部门设立,且仅可按本篇规定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4814(b) 县应根据第64830条,将用于区域项目的款项从该基金定期且尽快地转账给相关机构。此类转账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进行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