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建造流程的采购过程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98.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98.3(a)(1) 司法委员会应准备一套文件,阐明项目的范围和估算价格。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期望的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工艺质量的性能规格、初步方案或建筑布局,或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司法委员会需求的信息。性能规格和方案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正式许可和注册的设计专业人员准备。
(2)CA 政府 Code § 70398.3(a)(2) 这些文件不应包括任何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合同。这些文件可包括培训或过渡期的运营,但不应包括任何项目的长期运营。
(b)CA 政府 Code § 70398.3(b) 司法委员会应准备并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 (RFQ),以便预审或筛选其提案将用于最终选择评估的设计建造实体。RFQ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政府 Code § 70398.3(b)(1) 明确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预期成本范围、司法委员会将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的最终选择程序,以及司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有关方合同机会。
(2)CA 政府 Code § 70398.3(b)(2) 司法委员会合理预期在评估资格时将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以及所有其他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政府 Code § 70398.3(b)(3) 由司法委员会准备的资格声明标准模板申请书。在准备标准模板时,司法委员会可咨询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和担保行业,以及其他获授权使用设计建造方法交付项目的机构。该模板应要求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0398.3(b)(3)(A) 如果设计建造实体是私人持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则列出在提交资格声明时已知的所有将在项目上执行工作的股东、合伙人或成员。
(B)CA 政府 Code § 70398.3(b)(3)(B) 证明设计建造团队成员已完成或已展示出完成类似规模、范围或复杂性项目的经验、能力、才干和实力;证明拟议的关键人员具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能够胜任地管理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确保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完成项目的财务报表。
(C)CA 政府 Code § 70398.3(b)(3)(C) 设计和建造项目所需的许可证、注册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许可证、资质或注册被撤销或暂停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70398.3(b)(3)(D)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获得所有必需的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与遗漏保险。
(E)CA 政府 Code § 70398.3(b)(3)(E) 关于工伤赔偿经验历史和工人安全计划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70398.3(b)(3)(F) 如果拟议的设计建造实体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则提供组织文件或承诺组建该组织的协议副本。
(G)CA 政府 Code § 70398.3(b)(3)(G) 可接受的安全记录。提案人的安全记录应被视为可接受,如果其最近三年期间的经验修正率平均为1.00或更低,并且其最近三年期间的平均可记录伤害或疾病总发生率和平均工时损失率不超过其业务类别的适用统计标准,或者,如果提案人是《劳动法》第3201.5条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的当事方。
(H)CA 政府 Code § 70398.3(b)(3)(H) 一份声明,证明申请的设计建造实体成员在过去五年内没有担保公司完成过项目工作。
(I)CA 政府 Code § 70398.3(b)(3)(I) 一份详细说明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
(i)CA 政府 Code § 70398.3(b)(3)(I)(i) 在过去五年内,针对设计建造实体成员解决的建筑或设计索赔或诉讼,总额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所执行工作年价值的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1)CA 政府 Code § 70398.3(b)(1) 确定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项目的估算成本、司法委员会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合同是基于最低投标还是最佳价值授予,以及司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告知相关方合同机会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政府 Code § 70398.3(b)(2) 司法委员会在评估提案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或价格以及所有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政府 Code § 70398.3(b)(3) 征求建议书中确定的各项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
(4)CA 政府 Code § 70398.3(b)(4) 当采用最佳价值选择方法时,司法委员会可以保留要求修改提案并与响应提案人进行讨论和谈判的权利。司法委员会应在征求建议书中明确说明此项保留,并应单独公布或纳入征求建议书,说明司法委员会应遵守的适用程序,以确保任何讨论或谈判均真诚进行。
(e)CA 政府 Code § 70398.3(e) 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作为最终选择方法的项目,竞争性招标过程应由预审合格或入围的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总价投标,且合同应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的设计-建造实体。
(f)CA 政府 Code § 70398.3(f) 对于采用最佳价值作为选择方法的项目,设计-建造竞争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70398.3(f)(1) 竞争性提案应仅使用征求建议书中明确确定的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评估。但是,以下最低因素应由司法委员会酌情加权:
(A)CA 政府 Code § 70398.3(f)(1)(A) 价格,除非指定了约定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0398.3(f)(1)(B) 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
(C)CA 政府 Code § 70398.3(f)(1)(C) 15年或更长时间的生命周期成本。
(2)CA 政府 Code § 70398.3(f)(2) 司法委员会可以按照 (c) 款第 (4) 项阐述的程序与响应提案人进行讨论或谈判。
(3)CA 政府 Code § 70398.3(f)(3) 评估完成后,响应提案人应根据所提供价值的确定进行排名。司法委员会无需对超过三名提案人进行排名。
(4)CA 政府 Code § 70398.3(f)(4) 合同应授予司法委员会认定为向公众提供了最佳价值的负责任的设计-建造实体。
(5)CA 政府 Code § 70398.3(f)(5)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发出合同授予后,司法委员会应公开宣布其授予,指明获得授予的设计-建造实体,并附上关于授予依据的声明。
(6)CA 政府 Code § 70398.3(f)(6) 第 (5) 项所述的司法委员会合同授予声明以及合同档案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外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