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98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与设计-建造项目交付方法相关的具体定义。“最佳价值”是通过评估价格、特性和过往绩效等因素来确定的,旨在为项目争取最佳结果。“施工分包合同”是主设计-建造实体与项目其他分包商之间就项目工作签订的合同。“设计-建造”是指设计和施工由一个实体负责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是负责设计和施工的法律机构,例如公司。最后,“设计-建造团队”包括该实体及其团队成员,如总承包商和相关分包商。

就本条而言,第13332.19条中的定义以及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0398(a) “最佳价值”指通过评估与价格、特性、功能、生命周期成本、经验和过往绩效相关的客观标准所确定的价值。最佳价值的确定可能涉及选择符合司法部门利益和项目目标的最低成本提案,选择针对司法委员会规定金额的最佳提案,或在价格与其他指定因素之间进行权衡。
(b)CA 政府 Code § 70398(b) “施工分包合同”指由设计-建造实体授予分包商的每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商将根据设计-建造团队编制的计划和规范中包含的详细图纸,在工程或改进项目的施工中或与施工相关,为设计-建造实体履行工作或劳务或提供服务。
(c)CA 政府 Code § 70398(c) “设计-建造”指一种项目交付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单一实体采购。
(d)CA 政府 Code § 70398(d) “设计-建造实体”指能够根据设计-建造合同提供所需适当许可的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
(e)CA 政府 Code § 70398(e) “设计-建造团队”指设计-建造实体本身以及由设计-建造实体指定为其团队成员的个人和其他实体。成员应包括总承包商,以及如果用于项目设计,所有电气、机械和管道承包商。

Section § 703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遵守特定规则和另一项具体法律条款的前提下,使用设计-建造合同进行公共工程项目。设计-建造合同是指由一个承包商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司法委员会还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避免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帮助委员会准备一个设计-建造项目,他们就不能再提出承建该项目或加入承建团队。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一切公平公正。

(a)CA 政府 Code § 70398.1(a) 受本条和第13332.19节规定的约束,司法委员会可以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的设计-建造合同。
(b)CA 政府 Code § 70398.1(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一项标准组织利益冲突政策的指导方针,该政策应与适用法律保持一致,并涉及为司法委员会提供与设计-建造项目招标相关服务的人员或实体,作为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提案或加入设计-建造团队的能力。本利益冲突政策应适用于司法委员会根据本条授权签订设计-建造合同的情况。

Section § 70398.2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必须在开始为项目做广告之前,告知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他们计划如何选择设计建造公司。

Section § 703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司法委员会为特定项目选择设计建造实体的流程。首先,委员会准备文件,概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和预算,但不包括任何长期运营合同。接下来,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 (RFQ),以预审实体,其中会考虑其技术专长和安全记录等因素。实体必须证明他们能够使用熟练劳动力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

委员会随后要求入围实体提交详细提案,并说明选择是基于最低投标价还是最佳价值。如果采用最佳价值选择,提案将根据价格、技术技能和长期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中标提案将公开宣布,并为选择提供充分理由,该选择必须经受外部审计。

设计建造流程的采购过程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98.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98.3(a)(1) 司法委员会应准备一套文件,阐明项目的范围和估算价格。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期望的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工艺质量的性能规格、初步方案或建筑布局,或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司法委员会需求的信息。性能规格和方案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正式许可和注册的设计专业人员准备。
(2)CA 政府 Code § 70398.3(a)(2) 这些文件不应包括任何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合同。这些文件可包括培训或过渡期的运营,但不应包括任何项目的长期运营。
(b)CA 政府 Code § 70398.3(b) 司法委员会应准备并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书 (RFQ),以便预审或筛选其提案将用于最终选择评估的设计建造实体。RFQ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政府 Code § 70398.3(b)(1) 明确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预期成本范围、司法委员会将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的最终选择程序,以及司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有关方合同机会。
(2)CA 政府 Code § 70398.3(b)(2) 司法委员会合理预期在评估资格时将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以及所有其他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政府 Code § 70398.3(b)(3) 由司法委员会准备的资格声明标准模板申请书。在准备标准模板时,司法委员会可咨询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和担保行业,以及其他获授权使用设计建造方法交付项目的机构。该模板应要求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0398.3(b)(3)(A) 如果设计建造实体是私人持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则列出在提交资格声明时已知的所有将在项目上执行工作的股东、合伙人或成员。
(B)CA 政府 Code § 70398.3(b)(3)(B) 证明设计建造团队成员已完成或已展示出完成类似规模、范围或复杂性项目的经验、能力、才干和实力;证明拟议的关键人员具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能够胜任地管理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确保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完成项目的财务报表。
(C)CA 政府 Code § 70398.3(b)(3)(C) 设计和建造项目所需的许可证、注册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许可证、资质或注册被撤销或暂停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70398.3(b)(3)(D)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获得所有必需的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与遗漏保险。
(E)CA 政府 Code § 70398.3(b)(3)(E) 关于工伤赔偿经验历史和工人安全计划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70398.3(b)(3)(F) 如果拟议的设计建造实体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则提供组织文件或承诺组建该组织的协议副本。
(G)CA 政府 Code § 70398.3(b)(3)(G) 可接受的安全记录。提案人的安全记录应被视为可接受,如果其最近三年期间的经验修正率平均为1.00或更低,并且其最近三年期间的平均可记录伤害或疾病总发生率和平均工时损失率不超过其业务类别的适用统计标准,或者,如果提案人是《劳动法》第3201.5条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的当事方。
(H)CA 政府 Code § 70398.3(b)(3)(H) 一份声明,证明申请的设计建造实体成员在过去五年内没有担保公司完成过项目工作。
(I)CA 政府 Code § 70398.3(b)(3)(I) 一份详细说明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
(i)CA 政府 Code § 70398.3(b)(3)(I)(i) 在过去五年内,针对设计建造实体成员解决的建筑或设计索赔或诉讼,总额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所执行工作年价值的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1)CA 政府 Code § 70398.3(b)(1) 确定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项目的估算成本、司法委员会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合同是基于最低投标还是最佳价值授予,以及司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告知相关方合同机会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政府 Code § 70398.3(b)(2) 司法委员会在评估提案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或价格以及所有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政府 Code § 70398.3(b)(3) 征求建议书中确定的各项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
(4)CA 政府 Code § 70398.3(b)(4) 当采用最佳价值选择方法时,司法委员会可以保留要求修改提案并与响应提案人进行讨论和谈判的权利。司法委员会应在征求建议书中明确说明此项保留,并应单独公布或纳入征求建议书,说明司法委员会应遵守的适用程序,以确保任何讨论或谈判均真诚进行。
(e)CA 政府 Code § 70398.3(e) 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作为最终选择方法的项目,竞争性招标过程应由预审合格或入围的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总价投标,且合同应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的设计-建造实体。
(f)CA 政府 Code § 70398.3(f) 对于采用最佳价值作为选择方法的项目,设计-建造竞争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70398.3(f)(1) 竞争性提案应仅使用征求建议书中明确确定的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评估。但是,以下最低因素应由司法委员会酌情加权:
(A)CA 政府 Code § 70398.3(f)(1)(A) 价格,除非指定了约定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0398.3(f)(1)(B) 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
(C)CA 政府 Code § 70398.3(f)(1)(C) 15年或更长时间的生命周期成本。
(2)CA 政府 Code § 70398.3(f)(2) 司法委员会可以按照 (c) 款第 (4) 项阐述的程序与响应提案人进行讨论或谈判。
(3)CA 政府 Code § 70398.3(f)(3) 评估完成后,响应提案人应根据所提供价值的确定进行排名。司法委员会无需对超过三名提案人进行排名。
(4)CA 政府 Code § 70398.3(f)(4) 合同应授予司法委员会认定为向公众提供了最佳价值的负责任的设计-建造实体。
(5)CA 政府 Code § 70398.3(f)(5)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发出合同授予后,司法委员会应公开宣布其授予,指明获得授予的设计-建造实体,并附上关于授予依据的声明。
(6)CA 政府 Code § 70398.3(f)(6) 第 (5) 项所述的司法委员会合同授予声明以及合同档案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外部审计。

Section § 703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设计建造项目的要求。它规定设计建造实体必须根据司法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提供支付和履约保证金,其中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此外,合同必须包含保险,以涵盖项目设计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司法委员会还负责为这些项目制定标准的保证金格式。

(a)CA 政府 Code § 70398.4(a) 设计建造实体应按照司法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金额,为项目提供由加州认可担保人签发的支付和履约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0398.4(b) 设计建造合同应要求为项目的设计要素提供错误与遗漏保险。
(c)CA 政府 Code § 70398.4(c) 司法委员会应为其设计建造项目制定支付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格式。

Section § 70398.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可以指定设计-建造实体提交的方案中必须包含哪些分包商。这些指定的分包商根据现行公共合同法获得保护。

一旦设计-建造合同被授予,任何超过一定价值的建筑分包合同必须公开招标,并附有明确的资格标准。分包合同应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投标价授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初始提案中已列出的分包商,且这些分包商也受到法律保护。

(a)CA 政府 Code § 70398.5(a) 司法委员会在每次设计-建造提案请求中,可以指定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实体资格声明和提案中的特定类型分包商。提案中指定的所有建筑分包商,应享有《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分第四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b)CA 政府 Code § 70398.5(b) 设计-建造合同授予后,设计-建造实体应按以下方式授予价值超过分配给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建筑分包合同:
(1)CA 政府 Code § 70398.5(b)(1) 依照适用于司法委员会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公布要求,公开通知可分包工程的可用性,包括资格声明、投标或提案的固定截止日期和时间。
(2)CA 政府 Code § 70398.5(b)(2) 制定合理的资格标准和规范。
(3)CA 政府 Code § 70398.5(b)(3) 以最佳价值为基础或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该过程可包括资格预审或入围。本款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原始提案中列出的建筑分包商。根据本款获得建筑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应享有《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分第四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Section § 7039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司法委员会选择设计-建造项目,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他们最多只能扣留5%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在主承包商(设计-建造实体)与任何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除非分包商无法或不愿提供所需担保,否则他们不能扣留超过相同比例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扣留超过标准比例的保留金。

(a)CA 政府 Code § 70398.6(a) 如果司法委员会根据本条选择授予项目,则司法委员会从设计-建造实体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5%,前提是在招标中要求提供由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和支付担保。
(b)CA 政府 Code § 70398.6(b) 在设计-建造实体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下属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司法委员会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如果设计-建造实体在请求投标之前或之时,向非设计-建造实体成员的分包商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且该分包商随后无法或拒绝向设计-建造实体提供担保,则设计-建造实体可以从其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留超过司法委员会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合同中规定百分比的保留金。

Section § 70398.7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阐明,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现有的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它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您根据法律可以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