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县的特定法院建设基金中的资金,必须在特定日期前转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这个转移的发生时间是:所有法院设施的责任都已移交给司法委员会的日期,或者2009年12月31日,以这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为准。此外,如果与法院设施相关的最终债务支付完成,资金也会转移。如果一个县保留了部分法院设施的管理责任,那么它可以保留基金中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比例将根据这些设施的面积占该县所有法院设施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a)CA 政府 Code § 70402(a) 县法院建设基金(根据第76100条设立)、里弗赛德县根据第70622条设立的基金、圣贝纳迪诺县根据第70624条设立的基金以及旧金山市县根据第70625条设立的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晚者转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1)CA 政府 Code § 70402(a)(1) 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司法委员会的最后日期,或2009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0402(a)(2) 用于支付该基金所承担的任何法院设施的债券债务最终偿付并清偿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0402(b) 如果一项或多项设施的责任未转移,县法院建设基金应保留基金中总金额的相应部分,该部分与未转移设施的建筑面积占该县法院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7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向州政府官员提交关于其地方法院建设基金的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自1998年1月1日起至基金转移之日或2005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期间所有收到的和支出的款项。如果县保留该基金用于偿还现有法院债务,则必须每年提交财务更新报告。如果资金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则必须偿还给州政府。对此类支出有争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财务活动以及任何需要偿还的款项。

(a)CA 政府 Code § 70403(a) 各县应向法院行政主任和财政局局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第76100条设立的地方法院建设基金自1998年1月1日起至根据第70402条 (a) 款规定基金转移之日或2005年12月31日止(以较早者为准)的所有收支情况。
(b)CA 政府 Code § 70403(b) 如果县根据第70325条 (a) 款保留该基金用于支付法院设施的现有债券债务,则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向法院行政主任和财政局局长提交地方法院建设基金所有收支情况的年度更新报告。
(c)CA 政府 Code § 70403(c) 任何从该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如果用于第76100条未规定的目的,必须偿还给州,并根据第70402条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法院行政主任或财政部部长均可向县发出通知,告知从该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并非用于第76100条规定的目的。如果县不同意该决定,可根据第70303条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上诉。
(d)CA 政府 Code § 70403(d) 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从各县收到的信息,包括各县需偿还的任何款项,向立法机关的预算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