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01

Explanation

《2002年审判法院设施法案》定义了与法院建筑物管理和维护相关的各种术语。关键定义包括“债券债务”,涵盖与建筑物相关的各种财务义务,如债券或贷款;以及“法院设施”,包括所有用于法院职能的区域,如法庭和法官办公室。“县设施支付款”是县为解除提供法院设施的责任而支付的费用。其他重要定义包括“延期维护”,指延迟的维修;“历史建筑”,指指定的历史遗址;“维护”,指日常保养;以及“设施责任”,指管理与法院相关建筑物的职责。本节还阐明了“共享使用”、“特殊改进”、“特殊维修”以及与抗震安全相关的评级等术语。这些定义有助于法院设施的清晰管理和运营。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2年审判法院设施法案》。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70301(a) “债券债务”包括建筑物上的任何财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租赁收益债券、参与凭证、抵押、留置权或贷款。
(b)CA 政府 Code § 70301(b) “建筑物”指单一结构或相连结构。建筑物可包括相关结构。
(c)CA 政府 Code § 70301(c) “县设施支付款”指本章第5条规定的金额,由县支付,作为部分交换,以解除提供法院设施的责任。
(d)CA 政府 Code § 70301(d) “法院设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0301(d)(1) 举行高等法院的房间。
(2)CA 政府 Code § 70301(d)(2) 法院法官的办公室。
(3)CA 政府 Code § 70301(d)(3) 法院工作人员的房间,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接收和处理向法院提交文件的房间。
(4)CA 政府 Code § 70301(d)(4) 这些房间和办公室的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和固定装置。
(5)CA 政府 Code § 70301(d)(5) 允许适当和方便使用这些房间的公共和连接空间。
(6)CA 政府 Code § 70301(d)(6) 用于安全关押出庭囚犯的房间,以及将囚犯安全转移到法庭的手段。
(7)CA 政府 Code § 70301(d)(7) 建筑物内任何其他法院职能所需或使用的区域。
(8)CA 政府 Code § 70301(d)(8) 包含这些房间的建筑物附属场地。
(9)CA 政府 Code § 70301(d)(9) 历史上提供给一个或多个法院设施使用者的停车位。
(e)CA 政府 Code § 70301(e) “延期维护”指当法院设施或建筑物的持续维护和修理在质量、数量或频率上未能保持在适当水平以支持建筑物的设计服务水平,或特殊维修项目未能按需完成时,所产生的项目积压。
(f)CA 政府 Code § 70301(f) “历史建筑”指经县监事会认定为历史建筑,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55条定义的“合格历史建筑或结构”,或根据《美国法典》第16篇第470a条有资格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建筑物。
(g)CA 政府 Code § 70301(g) “维护”指为使建筑物及其系统保持在足以支持其设计服务水平的状态所需的建筑物、设备、场地和公用设施的持续保养。
(h)CA 政府 Code § 70301(h) “设施责任”指提供、运营、维护、改造和翻新包含这些设施的建筑物的义务。
(i)CA 政府 Code § 70301(i) “共享使用”指既用于法院目的也用于非法院目的的建筑物。
(j)CA 政府 Code § 70301(j) “特殊改进”指任何提高建筑物设计服务水平的改造,或建筑物在其寿命期内预计不会重复的一次性改造。
(k)CA 政府 Code § 70301(k) “特殊维修”指保持建筑物设计服务水平的改造,不包括特殊改进。
(l)CA 政府 Code § 70301(l) “不可接受的抗震安全评级”指根据州建筑师部门于1994年4月制定的《州建筑抗震计划风险可接受性表》第II-2页,评级为“重大风险”(V级)、“广泛但非迫在眉睫的风险”(VI级)或“迫在眉睫的风险”(VII级)。
(m)CA 政府 Code § 70301(m) “可用空间”指设施占用者实际可以使用的,并可分配用于安置人员和家具的空间。
(n)CA 政府 Code § 70301(n) “使用者权利”指独占使用建筑物内分配给该用途的非公共区域的权利,以及共享使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以及附属场地和停车位的权利。
本节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303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名为“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机构,负责处理县与司法委员会之间关于法院建筑和设施的争议。该委员会由三个成员组成,分别由不同的州实体选出: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司法委员会和财政局局长。

该委员会审查诸如建筑物移交分歧、资金争议以及与法院设施相关的支付上诉等问题。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财政局局长将作出最终决定。委员会成员的费用由其任命机构承担,委员会也获得相关州组织的工作人员支持。此外,委员会制定的任何规则均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a)CA 政府 Code § 70303(a) 特此设立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以审理和裁决本章规定的县与司法委员会之间的争议。
(b)CA 政府 Code § 70303(b) 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政府 Code § 70303(b)(1) 由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选定一人。
(2)CA 政府 Code § 70303(b)(2) 由司法委员会选定一人。
(3)CA 政府 Code § 70303(b)(3) 由财政局局长选定一人。
(c)CA 政府 Code § 70303(c) 委员会应审理并就涉及以下事项的争议向财政局局长提出裁决建议:
(1)CA 政府 Code § 70303(c)(1) 依照第 (70328) 条规定,因缺陷而被拒绝责任转移的建筑物。
(2)CA 政府 Code § 70303(c)(2) 依照第 (70333) 条规定,未能就建筑物责任转移达成协议。
(3)CA 政府 Code § 70303(c)(3) 依照第 (70403) 条规定,关于地方法院建设基金支出适当性的争议。
(4)CA 政府 Code § 70303(c)(4) 依照第 (70366) 条规定,县对县设施支付金额的上诉。
(5)CA 政府 Code § 70303(c)(5) 依照第 (70367) 条规定,法院行政办公室对县设施支付金额的上诉。
(d)CA 政府 Code § 70303(d) 收到委员会的建议后,财政局局长应就争议事项作出最终裁决。
(e)CA 政府 Code § 70303(e) 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应由选定该成员的机构或组织支付。
(f)CA 政府 Code § 70303(f) 司法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和财政部应共同为委员会提供工作人员协助。
(g)CA 政府 Code § 70303(g) 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和规则应免于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所要求的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或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