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旨在改善法院设施,确保全州范围内更好地利用法院。它取代了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将所有资产和职责转移到新基金。2020-2021财政年度结束时,旧账户中任何未分配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新基金用于下一年。该基金将用于与法院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规划、建设、翻新以及租赁支付和审判法院运营等相关财务义务。

(a)CA 政府 Code § 70371(a) 特此设立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其收益须遵守本条规定。本条所产生的法院设施改善和建设资金旨在促进全州所有当事人对法院和司法程序的合理利用。
(b)CA 政府 Code § 70371(b) 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是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的承继基金,该账户特此废止。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应转移至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并成为其一部分。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的未偿债务、产权负担和法定支出应由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承担。州法律、债券文件、租赁或其他协议中提及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的,应解释为指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71(c) 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中在2020-2021财政年度结束时未支配的任何资金,应重新划拨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用于下一个财政年度。
(d)CA 政府 Code § 70371(d) 作为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承继基金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应为以前从紧急和关键需求账户划拨的用途而支付,其中可包括:
(1)CA 政府 Code § 70371(d)(1) 法院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修复、翻新、更换或购置。
(2)CA 政府 Code § 70371(d)(2) 根据租赁收益债券的发行,为租赁法院设施而划拨的款项的支付或偿还。
(3)CA 政府 Code § 70371(d)(3) 支付法院设施的租赁费用或服务合同费用,包括为以下设施签订的合同:其中一个或多个私营部门参与者或县承担与设施的融资、设计、建造或运营相关的部分风险。
(4)CA 政府 Code § 70371(d)(4) 用于审判法院运营,如第77003条所定义。

Section § 703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司法委员会在比尤特、洛杉矶、特哈马和约洛县购买土地,用于建造新法院。这些场地旨在取代老旧的法院设施。这些项目属于2008年司法部门基础设施计划中确定的即时需求高优先项目清单。

Section § 703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高等法院设施建设或翻新的程序。在开始之前,司法委员会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项目的详细信息,例如预算和法庭数量。如果委员会在30天内没有回应,则视为批准该报告,司法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

一旦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确认资金可用并确定项目范围和成本,司法委员会就可以开始购置房产并制定初步计划。施工图和建设的资金预计将在初步计划获得批准后的下一个预算案中拨付。项目范围和成本必须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监督,任何追加拨款都与确定的总成本挂钩。

司法委员会还被要求在申请更多资金之前,提供长期财务报表,以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当前和未来的项目,但2018年预算案中批准的特定项目除外。

(a)CA 政府 Code § 70371.7(a) 在寻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确定范围和成本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拟建或翻新项目的范围、预算、时间表、法庭数量、安全拘留室数量以及行政支持空间的建筑面积。如果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提交报告后30天内未对每份报告采取任何行动,则此不作为应被视为本节目的的批准,并且司法委员会获授权继续购置不动产并完成初步计划。
(b)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7(b)(1) 在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资金可用性获得认证,并且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确定项目范围和成本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获授权购置不动产并完成司法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的、在《审判法院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和优先排序方法更新》或其最新版本中确定的高等法院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的初步计划。
(2)CA 政府 Code § 70371.7(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根据第(1)款完成的初步计划后,在下一个年度预算案中拨付施工图和建设资金。
(3)CA 政府 Code § 70371.7(b)(3) 本节授权的项目的范围和成本,包括增补款项,应根据第13332.11或13332.19节的规定,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进行批准和行政监督。就本节而言,每个单独项目的增补款项的可用性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总基本建设支出成本计算。
(c)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7(c)(1) 司法委员会应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长期资金状况说明,并结合任何未来的基本建设支出资金请求,以证明有足够的收入来充分支持所有现有债务或基本建设支出义务,以及司法委员会请求资金的拟议项目的全部项目成本。
(2)CA 政府 Code § 70371.7(c)(2) 本款不适用于与2018年预算案中批准的新法院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请求。

Section § 703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根据特定标准重新评估某些法院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在其截至2008年10月24日的更新计划和方法(或其最新版本)中有所确定。重新评估结果必须在2019年底前提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预算委员会。

委员会可以排除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取消的项目,或在2018年《预算案》中批准的项目。重新评估将考虑地震风险、环境和安全危害、公众可达性、成本效益以及翻新与更换之间的成本比较等因素。它还将评估每位法院用户的预计和当前成本,以及成本节约或规避的潜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1.9(a)(1) 司法委员会应实施,或与独立承包商签订合同实施,对其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的《审判法院资本支出计划和优先排序方法更新》中确定的项目,或该更新的最新版本(如有)进行重新评估。其他项目可由司法委员会酌情决定纳入重新评估。该重新评估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预算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70371.9(a)(2)  司法委员会可将2018年6月30日之前取消的项目以及在2018年《预算案》中批准的项目排除在重新评估之外。
(b)CA 政府 Code § 70371.9(b) 受本节约束的项目应至少根据以下各项进行重新评估和排名:
(1)CA 政府 Code § 70371.9(b)(1) 其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的《审判法院资本支出计划和优先排序方法更新》中确定的标准,或该更新的最新版本(如有)。
(2)CA 政府 Code § 70371.9(b)(2) 地震风险、环境危害以及其他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程度。
(3)CA 政府 Code § 70371.9(b)(3) 对法院用户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获得法院服务的程度,例如法院的可达性。
(4)CA 政府 Code § 70371.9(b)(4) 通过为法院或州创造的运营或组织效率,因项目而实现的成本规避或节约。
(5)CA 政府 Code § 70371.9(b)(5) 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加的持续成本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法院安保以及运营和维护成本。
(6)CA 政府 Code § 70371.9(b)(6) 修复或翻新现有设施的成本与更换成本的比较。
(7)CA 政府 Code § 70371.9(b)(7) 每个拟议项目每位法院用户的预计成本。
(8)CA 政府 Code § 70371.9(b)(8) 截至评估日期项目已花费的总成本。

Section § 70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各种刑事犯罪,包括违反《渔猎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和《车辆法典》的规定,每10美元的罚金、罚款或没收,将额外征收5美元的罚款。某些情况可免除此罚款,例如赔偿罚金、一些特定的法定罚款、停车违规以及州附加费。法院可以在其保释金表中包含这项罚款。

对于停车违规,将额外征收4.50美元的罚款,地方机构必须每月将这笔钱支付给县财政库。这些罚款的收入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如果涉及多项犯罪,罚款将根据总罚金或保释金计算,并且如果罚金被暂缓执行,罚款也会相应减少。如果保释金无需强制出庭且被没收,则必须存入足够的资金来支付罚款。如果支付罚款会给服刑人员造成困难,法官可以免除该罚款。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2(a)(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对于法院对所有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违反《渔猎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或《车辆法典》的条款或根据《车辆法典》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的犯罪)所施加和收取的每十美元($10)或不足十美元($10)的罚金、罚款或没收,应征收五美元($5)的州法院建设罚款。此罚款是任何其他州或地方罚款的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464条和第76000条规定的罚款。
(2)CA 政府 Code § 70372(a)(2) 此建设罚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0372(a)(2)(A) 任何赔偿罚金。
(B)CA 政府 Code § 70372(a)(2)(B) 《刑法典》第1464条或第八编第12章(自第76000条起)授权的任何罚款。
(C)CA 政府 Code § 70372(a)(2)(C) 任何受《车辆法典》第17编第1章第3条(自第40200条起)管辖的停车违规。
(D)CA 政府 Code § 70372(a)(2)(D) 《刑法典》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
(3)CA 政府 Code § 70372(a)(3) 根据《刑法典》第1269b条通过或司法委员会根据《车辆法典》第40310条通过的任何保释金表,可包含支付本条规定的罚款、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和第八编第12章(自第76000条起)授权的罚款,以及《刑法典》第1465.7条授权的附加费的必要金额,适用于所有无需亲自出庭且主要为保证支付罚金而缴纳保释金的事项。经法院确定应付金额后,法院书记员应收取罚款并立即将其转交县财政库,县财务官应按照(f)款的规定转交这些款项。
(b)CA 政府 Code § 70372(b) 除(a)款规定的罚款外,对于每项施加停车罚款、罚金或没收的停车违规,应在总罚款、罚金或没收中包含四美元五十美分($4.50)的附加州法院建设罚款。这些款项应从存入县财务官处的罚金和没收款中扣除,优先于根据《刑法典》第1462.3条或第1463.009条进行的任何分配。在选择接受停车罚款并根据《车辆法典》第17编第1章第3条(自第40200条起)处理停车违规的城市、区或其他签发机构,该城市、区或签发机构应遵守法院确定的反映本款规定附加罚款的增加保释金金额。每个选择处理停车违规的机构应每月向县财务官支付四美元五十美分($4.50),作为本款对每项未在法院立案的违规所施加的停车罚款。这些支付给县财务官的款项应每月进行,县财务官应按照(f)款第(2)项的规定转交这些款项。如果这些款项已存入地方法院建设基金并根据2003年法规第592章的规定支出,则在2008日历年期间,任何县或处理机构均不承担未能将款项转交审计长的责任。
(c)CA 政府 Code § 70372(c) 如果涉及多项犯罪,(a)款规定的州法院建设罚款应基于每个案件的总罚金或保释金。如果罚金被全部或部分暂缓执行,(a)款规定的州法院建设罚款应按暂缓执行的比例减少。
(d)CA 政府 Code § 70372(d) 如果为本条适用的且无需强制出庭的犯罪缴纳了任何保释金,缴纳人还应缴纳足够的金额以包含(a)款规定的针对没收保释金的州法院建设罚款。如果保释金被退还,根据(a)款支付的州法院建设罚款也应退还。
(e)CA 政府 Code § 70372(e)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判犯有本条适用罪行的人因未支付罚金而入狱,法官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州法院建设罚款,如果支付该罚款将给被判罪人或其直系亲属造成困难。
(f)CA 政府 Code § 70372(f) 在根据(a)款和(b)款将款项存入县财政库的月份结束后45天内,县财务官应将款项转交审计长,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Section § 703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每项刑事定罪(包括交通违规,但不包括停车违规)征收一项强制性费用。轻罪和重罪的费用为30美元,而违规的费用为35美元。即使交通违规因参加交通学校而被撤销,该费用也适用。这笔费用是州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费用,并存入一个用于法院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所收取的费用每月会送往一个州级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法院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一流程。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73(a)(1) 为确保和维持法院设施的充足资金,应就每项刑事犯罪定罪征收一项评估费,包括交通违规,但《刑法典》第1463条 (i) 款所定义的停车违规除外,涉及违反《车辆法典》某条规定或根据《车辆法典》通过的任何地方法规的。对于每项轻罪或重罪,评估费应为三十美元 ($30);对于每项违规,评估费应为三十五美元 ($35)。
(2)CA 政府 Code § 70373(a)(2) 就本条而言,“定罪”包括在被告人参加法院命令的交通违规者学校的条件下撤销交通违规,如《车辆法典》第41501条和第42005条所授权的。此项评估费应按照 (d) 款的规定存入,且不得与根据《车辆法典》第42007条计算和分配的费用一并计算。
(b)CA 政府 Code § 70373(b) 此项评估费应在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征收的州罚款之外另行征收,且不得计入基本罚款中以计算《刑法典》第1464条 (a) 款规定的州罚款评估。第12章(自第76000条起)授权的罚款,以及《刑法典》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不适用于此项评估费。
(c)CA 政府 Code § 70373(c) 当为适用本条的犯罪行为交纳保释金时,且无需出庭的,交纳保释金的人还应交纳足以包含本条规定的评估费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7037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 (a) 款收取的评估费应全部存入县财政的特别账户,并每月从该账户转交至审计长,存入根据第70371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e)CA 政府 Code § 70373(e) 司法委员会应负责本条的执行管理。

Section § 703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法院设施的管理和资金。司法委员会每年提议应从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支出多少资金,但须遵守特定规定。建设和购置法院设施需要遵循特定的建筑和财产法律,但司法委员会和法院行政办公室在这些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基金的资金只能用于法院设施的规划、建设、租赁或改进。此外,州属法院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由司法委员会负责,并且他们决定建筑物与公共交通的关系位置。购置时已拥有热电联产或替代能源设备的建筑物,部分免除某些能源购置要求。

(a)CA 政府 Code § 70374(a) 司法委员会应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建议拟从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支出的项目金额。拨款的使用须遵守第70391条 (l) 款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374(b) 法院设施的购置和建设须遵守1955年州建筑建设法案(第二编第三部第10b章(自第15800条起))和财产购置法(第二编第三部第11章(自第15850条起)),但 (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行政办公室经财政部批准后应担任执行机构,且 (2) (e) 款的规定应优先适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不受《公共合同法》规定的约束,但须遵守司法委员会经财政部咨询和审查后采纳的设施合同政策和程序。
(c)CA 政府 Code § 70374(c) 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的款项仅可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1)CA 政府 Code § 70374(c)(1) 法院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修复、翻新、更换、租赁或购置,如第70301条 (d) 款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70374(c)(2) 结合一个或多个新法院设施的建设、购置或融资,对一个或多个现有法院设施进行修复。
(d)CA 政府 Code § 70374(d) 关于受本条约束的建筑物,以下规定应优先于1955年州建筑建设法案(第二编第三部第10b章(自第15800条起))的规定。
(1)CA 政府 Code § 70374(d)(1) 法院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所有权归州所有的法院设施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和修理。本条项下建筑物的运营应由司法委员会负责。
(2)CA 政府 Code § 70374(d)(2) 尽管有第15808.1条的规定,司法委员会应负责确定该法案项下的建筑物应位于现有公共交通走廊内还是走廊外。
(3)CA 政府 Code § 70374(d)(3) 本条项下的建筑物须遵守关于热电联产和替代能源的第15814.12条,应司法委员会的要求或经其同意。州根据本条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购置的任何建筑物,如果该建筑物在购置时已拥有热电联产或替代能源设备,则不受关于购置热电联产或替代能源设备的第15814.12条 (b) 款的约束。第15814.17条仅适用于司法委员会根据第15814.12条 (a) 款已同意的建筑物。

Section § 703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不能从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花费超过2007年预算中为新法院设施分配的资金,除非有额外的资金来支付额外开支。

Section § 70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法院建设和维护相关的某些罚款、费用和附加费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它还详细说明了这些财政措施何时失效。具体而言,这些措施将在县将设施责任移交给司法委员会后的6月30日按比例终止,除非仍需要资金用于移交前的建设项目。

所讨论的罚款和附加费包括法院建设的额外罚款,以及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旧金山县的特定诉讼费附加费。“按比例”一词指的是费用或附加费中,根据地方当局和司法委员会之间转移的设施面积比例而失效的部分。

(a)CA 政府 Code § 70375(a) 本条规定应于2003年1月1日生效,且本条规定设立的资金、罚款和费用评估应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375(b) 以下各项的权限应在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司法委员会之日后的6月30日按比例失效,除非仍需资金支付在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司法委员会之前,根据这些条款规定并已进行的建设费用:
(1)CA 政府 Code § 70375(b)(1) 根据第76100条设立的用于地方法院建设基金的额外罚款。
(2)CA 政府 Code § 70375(b)(2) 根据第70622条设立的在里弗赛德县征收的诉讼费附加费。
(3)CA 政府 Code § 70375(b)(3) 根据第70624条设立的在圣贝纳迪诺县征收的诉讼费附加费。
(4)CA 政府 Code § 70375(b)(4) 根据第70625条设立的在旧金山市县征收的诉讼费附加费。
(c)CA 政府 Code § 70375(c) 就(c)款而言,“按比例”一词指费用或附加费中,在设施责任转移时应失效的比例,该比例与该设施的平方英尺面积占该县法院设施总平方英尺面积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70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打算使用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资金,并在必要时辅以额外的州政府资金,来资助法院的翻新、改建和新建等项目。

Section § 70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市或法院将欠州政府的款项,在收款月份结束后的45天内,汇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逾期付款将产生利息和罚款。

如果付款逾期,审计长会根据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在审计长发布审计报告30天后,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罚款。之后,包括利息和罚款在内的款项必须在45天内支付。

法院可以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中支付这些款项,而无需增加其拨款。如果遇到财政困难,可以安排分期付款计划。

导致逾期付款错误的责任方可能包括收款实体,如果他们没有向汇款方提供所需信息。本法律适用于2014年之前逾期但当时尚未经过审计的付款。

(a)CA 政府 Code § 70377(a) 县、市县或法院根据本节规定应向州政府汇缴的款项,应不迟于费用、评估费或罚款收取月份结束后的45天内汇缴至州司库。此汇款应附有汇款通知,指明收款月份,并说明该汇款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任何迟于此时间汇出的款项将被视为逾期,并须按本节规定支付利息和罚款。
(b)CA 政府 Code § 70377(b) 收到根据本节规定要求的逾期付款后,审计长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政府 Code § 70377(b)(1) 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方法是将逾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日利率,该利率相当于根据第16429.1节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资金回报率,从原定付款日期起,至审计长发布关于未付款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后的30天,或由负责逾期付款的实体支付之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在计算本款规定的利息时,审计长应采用逾期期间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平均月利率。
(2)CA 政府 Code § 70377(b)(2) 计算罚款,每日利率相当于每月11/2%,从审计长发布关于未付款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后的30天起。
(c)CA 政府 Code § 70377(c) 根据 (b) 款计算的利息或罚款金额,应由县、市县或法院不迟于利息或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的45天内支付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付款应由导致未付款的错误或其他行为的责任实体支付,具体由审计长通过向该方发出的通知确定。
(d)CA 政府 Code § 70377(d)  尽管有第77009节的规定,法院可以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收到的款项中支付因法院的错误或其他行为而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利息。本节不要求增加法院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获得的拨款。
(e)CA 政府 Code § 70377(e) 如果大额利息或罚款金额给支付实体造成困难,审计长可以允许县、市县或法院根据付款计划支付利息或罚款金额。
(f)CA 政府 Code § 70377(f) 导致未付款的错误或其他行为的责任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金但并非负责将资金汇缴至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一方,如果收款方未能或延迟向汇款方提供汇款方分配资金所需的足够信息。
(g)CA 政府 Code § 70377(g) 2013年第452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改,应适用于审计长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发布最终审计报告的所有逾期付款。

Section § 70378

Explanation
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的资金被投资于一个旨在赚取额外现金的基金,该基金被称为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这些投资产生的利息(或收益)每年两次被加回原基金。之后,它会根据本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Section § 70379

Explanation

法院设施建筑周转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它不受典型预算年度规则的限制,专门用于法院的建筑和改进项目。资金可以从任何来源进入该基金,但需经财政部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批准,并专门用于建造和维修法院建筑物等特定项目。

州拨款资金应仅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相符。如果项目完成后有剩余资金,应将其退回原拨款来源。

(a)CA 政府 Code § 70379(a) 法院设施建筑周转基金特此在州金库设立,并且,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该基金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1)CA 政府 Code § 70379(a)(1) 经财政部批准,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所有从任何来源(包括州拨款以外的来源)拨款、捐助或提供的资金,均应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第 (2) 款所述目的。
(2)CA 政府 Code § 70379(a)(2) 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的资金,应是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根据第70374条 (b) 款管理的资金,用于初审和上诉法院建筑物的建造、改建、维修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新建工程、大型工程、小型工程、维护、改进和设备,以及其他建筑和改进项目。
(3)CA 政府 Code § 70379(a)(3) 除了财政部的批准外,资金转入或存入该基金应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授权,无论是针对为第 (2) 款规定目的拨款的资金,还是针对来自州拨款以外来源的资金,均须遵守资金捐助方与法院行政办公室之间的任何书面协议。
(b)CA 政府 Code § 70379(b) 从州来源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建造、服务、设备、维修或改进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应是根据实际、已知或确定的固定价格所需的金额。
州拨款中可用的任何金额,如果超过根据已完成合同的最终实际成本所需金额,应立即转回原拨款基金的贷方。
(c)CA 政府 Code § 70379(c) 根据 (a) 款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的资金,应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支出,用于其拨款、捐助或提供的目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