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法院设施如何获得资金的。立法机关希望每个县继续支付他们历史上用于维护和运营法院设施的费用。如果费用超出县通常支付的金额,州将承担额外费用。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通过要求每个县向州支付该县历史上用于法院设施运营和维护的金额,为法院设施的持续运营和维护提供资金来源。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对于超出县级设施支付额的法院设施持续运营和维护资金,应由州提供。

Section § 7035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司法委员会和财政部主任就县计算与县设施相关的款项的不同方式达成一致。如果未能就这些替代方法达成协议,则将遵循本条中的标准规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司法委员会和财政部主任可以就计算县设施支付金额的替代方法达成一致,供符合这些替代方法中规定的标准的任何县使用。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本条的其他规定应适用。

Section § 70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法院设施信托基金,由司法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法院的运营、维修、维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用途。司法委员会可以将这些管理工作委托给法院行政主任。每年,司法委员会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在年底后报告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0352(a) 特此设立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0352(b) 存入本基金并由立法机关拨款的资金,应由司法委员会管理,用于法院设施的运营、维修和维护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司法委员会可将基金的管理权委托给法院行政主任。
(c)CA 政府 Code § 70352(c) 司法委员会应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出关于该基金拟议支出的建议,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提交一份关于实际支出的报告。

Section § 70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向法院设施信托基金支付款项的要求。各县必须在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7月1日按季度提交这些款项。如果一个县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逾期,并会受到罚款。罚款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具体取决于逾期天数,并且必须在罚款计算后的45天内支付。

司法委员会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审计长提供支付时间表。如果支付金额发生变化,司法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通知审计长。

(a)CA 政府 Code § 70353(a) 各县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县设施款项汇缴给审计长,存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各县设施款项的四分之一应在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7月1日按季度汇缴给审计长。任何未按本款要求支付的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应受(b)款规定的处罚。
(b)CA 政府 Code § 70353(b) 审计长收到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任何逾期款项后,应通过将逾期款项的金额乘以按每月1.5%计算的每日利率,再乘以款项逾期的天数,来计算任何逾期款项的罚款。根据本款计算的罚款金额应由县在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的45天内支付给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53(c) 司法委员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审计长提供县设施款项的支付时间表。如果县设施款项的金额根据本条规定发生变化,司法委员会应在变化发生后的30天内向审计长提供新的支付时间表。

Section § 70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使用的县级设施费用如何计算。它指出,这些费用是根据县级每年在法院设施上的实际直接和间接支出确定的。在与其他实体共享的建筑中,费用会根据法院所占建筑可用空间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空间测量由总务部采用特定的标准方法来确定。

县级设施费用支付的构成基于县级在法院设施上的实际年度直接和间接支出。对于共享使用建筑,费用将根据法院在该建筑中可用空间占建筑总可用空间的百分比进行按比例分摊。法院可用空间和总可用空间的确定应采用总务部用于确定可用空间的标准方法。

Section § 703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除了第 70359 条中指定的一个数值外,本条中提及的所有其他数值都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基于三个特定物价指数的平均值,这些指数涉及建筑物清洁和维护服务、非住宅建筑的运营者和出租者,以及维护和修理工程。这些指数的基准是 1996 年 1 月,“重新设定基期”是指将物价指数数值重新校准到这个基准。

(a)CA 政府 Code § 70355(a) 除根据第 70359 条计算的价值外,本条所列的所有价值应根据通货膨胀情况,从支出所在财政年度调整至转让生效日所在月份,使用劳工统计局生产者物价指数的以下三个指数的平均值作为通货膨胀指数,所有指数均以 1996 年 1 月为基期重新设定为 100:
(1)CA 政府 Code § 70355(a)(1) 建筑物清洁和维护服务 (Series Id PCU 7349)。
(2)CA 政府 Code § 70355(a)(2) 非住宅建筑的运营者和出租者 (Series Id PCU 6512)。
(3)CA 政府 Code § 70355(a)(3) 维护和修理工程 (Series Id PCU BMRP)。
(b)CA 政府 Code § 70355(b) 就本节而言,“重新设定基期”指将物价指数的所有数值除以拟重新设定基期的物价指数数值,然后将结果乘以 100。

Section § 70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计算用于维护法院设施的县设施支付款时,必须包含哪些费用。该支付款是基于县在1995年至2000年间设施运营和维护支出的五年平均值。费用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直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的那一天。

包含的费用有建筑物、设备和照明的维护和修理,管道和暖通空调等主要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特殊修理,园林绿化,以及法院使用的停车区域的维护。此外,与这些设施相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也包括在内。

以下项目应根据县为设施运营和维护支出的五年平均值,计入县设施支付款。该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1995-96财年至1999-2000财年(包括首尾年份)这五个财政年度中每个年度的价值,乘以第70355节中规定的通货膨胀指数从该财政年度1月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州之日所在月份(包括首尾月份)的变化,然后对这五个调整后的年度价值取平均值:
(a)CA 政府 Code § 70356(a) 维护和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其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系统、安保设备以及室内外照明的维护和修理。
(b)CA 政府 Code § 70356(b) 非持续性主要建筑系统的采购、安装、现代化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系统、暖通空调(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系统和垂直交通系统。
(c)CA 政府 Code § 70356(c) 特殊修理。
(d)CA 政府 Code § 70356(d) 法院设施的园林绿化和场地维护服务。
(e)CA 政府 Code § 70356(e) 专用于法院或陪审员的停车位或停车库的维护。
(f)CA 政府 Code § 70356(f) 与审判法院设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县设施管理和行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监督、规划、设计、部门行政、薪资、财务、采购和项目管理。

Section § 70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时,如何将公用事业费计入付款中。它明确指出,公用事业费应根据1995-2000年的历史数据进行计算。如果无法获得准确的公用事业数据,县必须对五年内的费用取平均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实施了节能改进措施,县可以根据节约的金额减少付款,前提是这些节约有明确的文件证明且尚未反映在成本数据中。公用事业费涵盖电力和水等服务,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承担公用事业费且付款已反映租赁费用,则不能将其计入。

(a)CA 政府 Code § 70357(a) 公用事业费应计入县级设施付款中,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包括1995-96至1999-2000财政年度在内的公用事业平均消耗量;其次,将平均消耗量乘以1999-2000年的费率;最后,将所得数值乘以第70355节规定的通货膨胀指数从2000年1月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之日所在月份(包括该月)的增长幅度。1999-2000年的消耗费率应为该财政年度每个月费率的平均值。
(b)CA 政府 Code § 70357(b) 如果县在根据第70363节进行的县级设施付款计算中声明,在善意努力获取这些消耗量或费率后,任何法院设施在包括1995-96至1999-2000财政年度在内的任何或所有年份的公用事业消耗量或费率均无法合理获得,则该设施的公用事业费应通过计算包括1995-96至1999-2000财政年度在内的五年内与建筑物运营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的平均值来计入县级设施付款中。此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每个法院设施在包括1995-96至1999-2000财政年度在内的五年中每年的公用事业费用,乘以第70355节规定的通货膨胀指数从该财政年度1月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之日所在月份(包括该月)的变化幅度,然后对这五个经通货膨胀调整的年度数值取平均值。
(c)CA 政府 Code § 70357(c) 如果县在根据第70363节进行的县级设施付款计算中声明,在善意努力获取该信息后,(a)款和(b)款所述的公用事业费用信息在包括1995-96至1999-2000财政年度在内的任何或所有年份均无法合理获得,则这些设施的公用事业费应使用县和法院行政办公室可获得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计算。
(d)CA 政府 Code § 70357(d) 为根据(b)款或(c)款作出的任何善意声明之目的,县应包括其为获取信息所采取的所有活动的详细说明以及每项活动的结果。
(e)CA 政府 Code § 70357(e) 如果县在1995-96财政年度或之后实施了提高能源效率的专项改进,且该专项改进产生了可衡量且持续的净成本节约,则县可将该专项改进的说明和由此产生的成本节约作为其根据第70363节进行的县级设施付款计算的一部分。县级设施付款计算中任何减少的金额应仅限于该专项改进直接为州带来的可证明的持续成本节约,且仅限于尚未反映在用于确定公用事业费用的成本或消耗数据中的部分。县应记录或证明这些节约以及这些节约尚未反映的事实。
(f)CA 政府 Code § 70357(f) 在本节中,“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取暖油、电力、水、污水和垃圾。公用事业费应计入其中,不论费用是由县、法院还是其他实体支付,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特定公用事业费的金额可能不计入县级设施付款中:
(1)CA 政府 Code § 70357(f)(1) 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公用事业费由出租人支付。
(2)CA 政府 Code § 70357(f)(2) 承租人未支付公用事业费,除非作为租赁付款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70357(f)(3) 租赁付款已计入县级设施付款中。

Section § 70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县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转移到州时,如何处理其保险费用。费用是根据县在1999-2000财政年度的支出计算的,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债务协议要求的保险费用高于正常的商业保险,则保险费用不能包含这部分过高的费用。

费用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和自保两种选择,并且由司法委员会和县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场地维护责任也一并转移,则场地的责任保险费用也应包含在内。

保险费用应包含在县设施支付款项中。如果以县的实际支出确定金额,则该支出应以1999-2000财政年度为基础,乘以第70355条规定的通货膨胀指数从2000年1月起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州之日所在月份止(含该月)的增长。
保险金额不得包含任何涉及设施债券债务协议所要求的任何保险费用,只要该保险费用高于建筑物商业保险的费用。
保险费用的确定可考虑公平合理保险水平的商业保险费用以及自保费用。保险费用金额应由司法委员会与县之间协商确定。
如果场地责任被转移,法院设施的保险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场地相关的责任保险费用。

Section § 7035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法院设施的租赁费用应如何计入县向州支付的设施款项中。最初,这笔款项是根据设施移交给州政府时的年度租金金额确定的。

这些金额每年会根据租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对于2001年10月2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租赁合同,最终支付金额必须反映公平市场价值。

除非上诉直接涉及这些调整本身,否则不能以调整为由对支付金额提出上诉。如果租赁合同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并使用了法院建设基金,那么款项应继续从该基金中支付,直至租赁合同的原始期限结束或一次五年续签期满。

如果与县达成一致,法院行政主任可以允许更长的支付期限。

(a)CA 政府 Code § 70359(a) 法院设施租赁,除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被列为法院运营的一部分,应计入县设施支付款项,并以这些法院设施移交给州政府之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租金金额作为初始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0359(b) 根据 (a) 款计算的金额,应在租赁期的每个剩余年份进行年度调整,以反映租赁期每个剩余年份的年度租金金额变化。2001年10月2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任何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金金额,应与设施的公平市场价值保持善意关系,无论是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还是在确定最后一年租金金额之时。
(c)CA 政府 Code § 70359(c) 根据 (b) 款进行的金额调整,不允许县或司法委员会根据第70366条或第70367条对县设施支付款项提出上诉,除非涉及与 (b) 款所作调整直接相关的任何问题。
(d)CA 政府 Code § 70359(d) 计入县设施支付款项的任何租赁金额,除非法院行政主任和县另有约定,应由县从县法院建设基金中支付,如果该租赁合同最初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并且在2002年7月1日之前该租赁合同全部或部分由法院建设基金资助。可从法院建设基金中支付款项的时长应按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加上2002年7月2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一次不超过五年的续签或延期来计算。法院行政主任可以同意从法院建设基金中支付更长的时间。

Section § 7036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计算县级设施付款时不能包含哪些项目。具体来说,它排除了与购买土地和建筑物、建筑工程、维护公共停车场、法院设施折旧、未移交给州或仍属县级责任的设施费用、改变设施功能或容量的项目、与建筑物运营无关的债券债务付款以及特殊改进相关的成本。

县级设施付款的计算不得包括以下任何项:
(a)CA 政府 Code § 70360(a) 土地和建筑物的购买。
(b)CA 政府 Code § 70360(b) 建筑和建筑服务。
(c)CA 政府 Code § 70360(c) 未转移责任且可能也供法院或陪审员使用的公共停车场的维护。
(d)CA 政府 Code § 70360(d) 法院设施的折旧。
(e)CA 政府 Code § 70360(e) 与未移交给州或仍属县级责任的法院设施或部分设施相关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70360(f) 改变设施功能或容量的资本项目。
(g)CA 政府 Code § 70360(g) 因债券债务产生且通常不属于建筑物运营成本的任何县级付款。
(h)CA 政府 Code § 70360(h) 特殊改进。

Section § 70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行政办公室和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合作,共同制定用于计算县设施付款的表格和说明。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必须将分歧提交给财政总监,由财政总监决定最终的表格和说明。最终确定的材料需在2003年6月30日前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之后将分发给各县和法院。

Section § 70362

Explanation
加州财政部负责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某些年份的官方通货膨胀数据,以指导财务决策。从 2003 年 7 月到 2007 年 6 月,财政部必须每月提供通货膨胀预测,以帮助估算法院设施从县移交给州时的付款。当最终的通货膨胀数据可用时,如果与最初的估算有差异,财政部会更新付款。任何付款变动都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调整,并在该年度的第一笔付款中纠正多付或少付的情况。

Section § 70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将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转移给州之前,计算和报告相关费用的流程。各县必须在转移前90天向司法委员会和当地法院提供详细的费用信息。法院行政办公室(AOC)会审查这些计算的准确性。如果存在分歧,AOC和县必须在AOC将数据提交给财政部之前努力解决,财政部将在30天内批准、修改或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批准后,付款信息将分发给相关方。

每个县应根据第70351.5节计算每个设施的县设施付款,或使用根据第70361节批准和分发的表格和说明。县应在该设施责任转移的拟议日期前至少90天,将实际支出数字和调整情况邮寄给司法委员会和当地法院。县审计员,或经监事会酌情决定,由监事会,应核证所报告的支出和指数化计算。
(a)CA 政府 Code § 70363(a) 在每个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转移到州之前,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审查计算的准确性。
(b)CA 政府 Code § 70363(b) 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县应会面并讨论他们在计算方面存在的任何分歧,以努力减少或消除任何意见不合的领域。讨论结束后,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将拟议的县设施付款和任何必要的背景信息,包括计算结果、所报告的县支出以及法院行政办公室与县之间关于该付款的任何分歧摘要,邮寄给财政部。
(c)CA 政府 Code § 70363(c) 财政部应在收到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交的拟议县设施付款后30天内,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70363(c)(1) 批准拟议的付款。
(2)CA 政府 Code § 70363(c)(2) 批准修改后的付款。
(3)CA 政府 Code § 70363(c)(3) 要求县或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额外信息。
(d)CA 政府 Code § 70363(d) 当该部门批准了该设施的县设施付款后,应将批准的县设施付款邮寄给法院行政主任。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将财政部通知的副本邮寄给县行政官员和法院执行官。

Section § 703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对县设施付款决定有上诉,谁负责处理邮件。对于此类上诉,文件会寄给代表县的县行政长官,以及代表州和法院的法院行政主任。

为邮寄文件的目的,任何县设施付款决定上诉的当事方是代表县的县行政长官,以及代表州和法院的法院行政主任。

Section § 7036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从司法行政办公室收到设施款项,并认为该款项不正确,他们有30天时间向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如果报告的支出有错误,或者款项中包含了石棉清除或抗震升级等特别一次性费用,或者支出是由特定赠款资助的,该声明可以对款项提出异议。

委员会随后有90天时间审查这些主张,并向财政总监提出关于任何必要更正的建议。财政总监审查这些建议并作出最终决定,通知所有相关方。

(a)CA 政府 Code § 70366(a) 在司法行政办公室根据第70363条(d)款向县邮寄经批准的县级设施款项后30天内,县可以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并将副本邮寄给其他各方,声明该金额因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而不正确:
(1)CA 政府 Code § 70366(a)(1) 支出数据报告不正确或计算不正确,导致经批准的县级设施款项高于应付款项。
(2)CA 政府 Code § 70366(a)(2) 经批准的县级设施款项包括县为资助特别一次性支出而专门拨款、资助和支出的金额。特别一次性支出不包括定期重大设施维修或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屋顶翻新或主要系统组件更换。特别一次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石棉清除和抗震结构升级。
(3)CA 政府 Code § 70366(a)(3) 经批准的县级设施款项包括由赠款或补助金资助的费用,若无这些赠款或补助金则不会获得资助。
(b)CA 政府 Code § 70366(b) 法院行政主任应在县的声明邮寄后30天内,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邮寄关于县声明的意见,并将副本邮寄给其他各方。
(c)CA 政府 Code § 70366(c) 在收到根据(b)款提交的意见后90天内,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审查收到的声明和意见,并向财政总监提出关于纠正任何错误以及(如有必要)调整县级设施款项金额的建议。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将其建议副本邮寄给所有各方。
(d)CA 政府 Code § 70366(d) 财政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建议,并就纠正任何错误以及(如有必要)调整县级设施款项金额作出决定。总监应将其决定副本邮寄给所有各方。

Section § 70367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纠正与法院设施费用相关的县设施付款中错误的过程。如果法院行政主任认为某个县报告的费用不正确,他们有30天时间通知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该县随后有30天时间作出回应。在90天内,委员会审查所有材料,并向财政局长建议任何修改。财政局长随后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并将决定告知所有相关方。

(a)CA 政府 Code § 70367(a) 在法院行政主任根据第70363条(d)款向县邮寄批准的县设施付款后30天内,法院行政主任可以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并将副本邮寄给其他各方,声明该金额不正确,因为县未能报告由县支付的法院设施费用,从而减少了批准的县设施付款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0367(b) 县应在行政主任声明邮寄之日起30天内,将针对行政主任声明的意见邮寄给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邮寄给其他各方。
(c)CA 政府 Code § 70367(c) 在收到根据(b)款提交的意见后90天内,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审查收到的声明和意见,并就纠正任何错误以及(如有必要)调整县设施付款金额向财政局长提出建议。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将其建议副本邮寄给所有各方。
(d)CA 政府 Code § 70367(d) 财政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建议,并就纠正任何错误以及(如有必要)调整县设施付款金额作出其决定。局长应将其决定副本送达所有各方。

Section § 7036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设施的责任转移给司法委员会时,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应如何计算付款。计算基于拟议的转移日期,但如果实际转移日期不同,将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一旦转移完成,县的财政责任即开始,如果付款在财政年度中期开始,则会按比例分摊。在责任转移完成之前,县不承担付款责任。

县应为每个包含法院设施的建筑物初步计算单独的县设施付款,这些设施的责任已转移给司法委员会,并以这些法院设施的拟议责任转移日期作为根据Sections 70356, 70357, and 70358计算通货膨胀的日期。县对这些设施的县设施付款责任自这些设施的实际责任转移日期开始。如果设施的实际责任转移日期与计算县设施付款所依据的拟议转移日期不同,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根据Section 70362的规定,将该县在实际转移日期的通货膨胀指数数据应用于已批准的县设施付款,以调整县设施付款的金额。任何在财政年度开始后生效的县设施付款金额应按该财政年度剩余的金额按比例分摊。在任何情况下,县在设施责任转移生效日期之前,均不对法院设施付款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703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需要邮寄通知或文件时,使用等同于一类邮件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任何依赖于邮寄的截止日期或时间范围,都从邮件投递之日开始计算。

Section § 70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县和州之间根据先前条款计算的金额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付款。如果金额增加,县应向州支付从最初应付款日期算起的差额。如果金额减少,州应向县支付从同一日期算起的差额。如果双方同意,这些付款可以在下一次预定的设施付款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