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法院和县都有权根据一份协议使用建筑物的一部分,该协议规定了他们各自的专属使用区域。建筑物的所有权归谁并不重要。他们可以专属使用各自的区域,并免费共享公共区域,除非与另一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0341(a) 法院和县的用户权利,基于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和县在建筑物内专属使用设施的按比例分配,无论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哪个实体。
(b)CA 政府 Code § 70341(b) 法院和县应各自无限期且免费专属使用其目前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设施,并共同使用公共区域,但须遵守与第三方出租人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703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法院、县和州的共享用途建筑的空间分配和租金收取方式。如果县拥有此类建筑且法院需要更多空间,双方同意后县可收取租金。如果州拥有建筑且县需要更多空间,则情况相反。如果州和县共同拥有建筑,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调整空间和租金。如果任何一方从第三方租赁,可以就空间和租金进行协商,但占用空间的变化必须获得双方同意。

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减少其空间,必须首先以其向新租户提供的相同条件将其提供给另一方。除非达成新协议,否则他们在任何协议下的责任仍然存在。此处的“第三方”指法院或县以外的任何实体。

(a)CA 政府 Code § 70342(a) 如果县拥有共享用途建筑的所有权,且法院希望在该建筑内获得额外空间,如果县同意分配额外空间,县可就任何空间向州收取合理租金,具体金额可由县和司法委员会商定。
(b)CA 政府 Code § 70342(b) 如果州拥有共享用途建筑的所有权,且县希望在该建筑内获得额外空间,如果州同意分配额外空间,州可就任何空间向县收取合理租金,具体金额可由县和司法委员会商定。
(c)CA 政府 Code § 70342(c) 如果州和县共同拥有共享用途建筑的所有权,且法院或县希望在该建筑内获得额外空间,司法委员会和县可商定修改空间面积及该空间的收费。
(d)CA 政府 Code § 70342(d) 如果州或县是第三方拥有的共享用途建筑的承租人,且法院或县希望在该建筑内获得额外空间,司法委员会或县可与出租人协商该空间的面积及收费。本款不容许州或县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占用由另一方租赁的建筑空间。
(e)CA 政府 Code § 70342(e) 除非司法委员会和县另有约定,如果司法委员会或县希望减少其在共享用途建筑中占用的空间,只能在以其拟将空间转让给第三方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向另一方提供该空间后方可进行。尽管根据本款进行了空间转让或未能使用该空间,司法委员会和县根据第70343条签订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责任不予解除,除非该协议被后续协议取代。在本款中,“第三方”指法院或县以外的实体。

Section § 70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司法委员会和县如何管理他们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他们需要一份签署的协议,明确双方在该建筑物中的具体权利和责任。这包括谁负责维护、责任、建筑规划以及如何解决争议等细节。双方各自承担其专属空间的维护费用。他们还会根据各自使用的空间比例分摊公共区域的费用。此外,任何空间使用都必须与建筑物兼容,且不得影响法院或县有效使用剩余空间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70343(a) 尽管共用建筑物的产权持有方式如何:
(1)CA 政府 Code § 70343(a)(1) 司法委员会、法院和县在共用建筑物中的权利和责任应通过司法委员会与县之间的协议确定,该协议经司法委员会和县双方同意后可修改。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政府 Code § 70343(a)(1)(A) 建筑物持续维护和管理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70343(a)(1)(B) 任何涉及建筑物持续管理的约定条件。
(C)CA 政府 Code § 70343(a)(1)(C) 任何关于建筑物一般责任、建筑规划、工程、设计、维护、维修、施工、未能维护公共使用区域以及争议解决的协议。
(D)CA 政府 Code § 70343(a)(1)(D) 涉及解决县与司法委员会之间根据协议可能产生的争议的条款。
(2)CA 政府 Code § 70343(a)(2) 除非司法委员会与县之间的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司法委员会和县应按以下方式分担共用建筑物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343(a)(2)(A) 各实体负责其在建筑物中专属使用空间的运营和日常维护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0343(a)(2)(B) 各实体应根据其专属使用空间的比例分担建筑物内公共空间的运营和日常维护费用。
(C)CA 政府 Code § 70343(a)(2)(C) 各实体应根据其专属使用空间的比例分担影响整个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重大建筑物维修和维护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0343(b) 法院和县在合用建筑物中对空间的使用应与建筑物相符,且不得损害或削弱县或法院有效使用剩余空间的能力。

Section § 703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司法委员会和县之间共有建筑的规则和责任。首先,如果一个实体拥有一座由两方共同使用的建筑,除非法律要求或双方同意,否则该实体不得将该建筑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增加其债务。这旨在防止建筑所有权转让的延迟。其次,如果任何一方(法院或县)使用了建筑的80%或以上,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搬离,并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偿。第三,如果法院或司法委员会被要求搬离县拥有的建筑,县必须提供同等或更好的设施。如果县未能做到,则需为此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70344(a) 共有建筑的产权持有实体,第三方出租人除外,不得将另一实体使用的建筑部分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在其上增加进一步的债券债务,除非已根据与债券债务相关的法律文件操作要求,或经司法委员会和县同意,且该行为的结果将根据第70325条 (b) 款的规定,进一步延迟将建筑产权转让给另一方。
(b)CA 政府 Code § 70344(b) 如果法院或县占用共有建筑的80%或以上,司法委员会代表法院,或县可以要求另一实体腾空该建筑。腾空建筑的实体应获得合理通知,并应由另一实体按公平市场价格对其在该设施中的产权和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c)CA 政府 Code § 70344(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或司法委员会被要求全部或部分腾空县拥有的共有建筑,县应向法院或司法委员会提供至少与法院先前占用的设施同等且必要和合适的设施。县未能提供这些设施,应根据第70311条对法院承担未提供设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