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20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2012年高等法院安保法案。它涉及根据2011年的一项法律,加州法院安保资金分配方式的改变。这项法律意味着有了一种新的法院安保资金筹措方式,而不会减少法院获得的安保服务,也不会增加警长或县的负担。它还取代了《加州法院规则》中的一些旧规定。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2年高等法院安保法案。本条旨在实施因根据第118号议会法案(2011年法规第40章)颁布的高等法院安保资金重新调整而必要的法定变更,其中在第30025节设立了审判法院安保账户以资助法院安保。因此,本条取代并替换《加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第 (8) 款。尽管重新调整改变了法院安保的资金来源,但本条无意也无须导致法院安保服务减少、警长或县的义务增加,或若无重新调整就不会发生的其他重大项目变更。

Section § 699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法院安保相关的关键术语。“法庭服务员”是指高级法院的非武装、非执法雇员,负责履行法院指定的职能,但不是执法人员。“法院安保计划”是高级法院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的一项全面的法院安全计划,其中包括执法细节。“执法安保计划”由治安官或法警制定,旨在说明他们将如何为法院提供安全和执法服务。

For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a)CA 政府 Code § 69921(a) “Court attendant” means a nonarmed, nonlaw enforcement employee of the superior court who performs those functions specified by the court, except those functions that may only be performed by armed and sworn personnel. A court attendant is not a peace officer or a public safety officer.
(b)CA 政府 Code § 69921(b) “Court security plan” means a plan that is provided by the superior court to 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Courts that includes a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plan and all other court security matters.
(c)CA 政府 Code § 69921(c)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plan” means a plan that is provided by a sheriff or marshal that includ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for providing public safety and law enforcement services to the court.

Section § 699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各地,除了沙斯塔县和特里尼蒂县由法警提供的法庭安保服务外,治安官负责提供必要的法庭安保服务。安保水平由一份经双方同意的谅解备忘录来确定。

Section § 69922

Explanation

该法律概述了县治安官在法庭安保方面的职责。除非另有规定,县治安官必须出席其县内的所有高等法院庭审。对于非刑事案件,县治安官只有在首席法官认为出于安全原因有必要时才出席。相反,可以使用法庭服务人员,他们可以负责管理陪审团。县治安官必须服从其县内所有法院的命令。

县治安官的法庭安保职责,根据具体协议约定,可包括作为法警管理法庭、处理陪审团、巡逻法院设施走廊、监督羁押室中的囚犯、进行安检,以及为司法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额外安保。

(a)CA 政府 Code § 69922(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需要时,县治安官应出席在其县内举行的所有高等法院庭审。然而,县治安官只有在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认定出于公共安全原因有必要出席该非刑事、非青少年犯罪案件时,才应出席。法院可在审理此类非刑事、非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庭中使用法庭服务人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可规定法庭服务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负责管理陪审团。县治安官应服从其县内所有法院的所有合法命令和指示。
(b)CA 政府 Code § 69922(b) 根据第69926条(b)款所述的谅解备忘录,县治安官提供的法庭安保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9922(b)(1) 依照《刑法典》第830.1条和第830.36条定义的法警职能,在刑事和非刑事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出庭。
(2)CA 政府 Code § 69922(b)(2) 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负责管理陪审团。
(3)CA 政府 Code § 69922(b)(3) 巡逻法院设施内的走廊和其他区域。
(4)CA 政府 Code § 69922(b)(4) 监督和押送法院设施内羁押室中的囚犯。
(5)CA 政府 Code § 69922(b)(5) 在法院设施内提供安检。
(6)CA 政府 Code § 69922(b)(6) 为司法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加强安保。

Section § 69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高等法院不得向治安官支付法院安保服务和设备的费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但是,如果由于过去的资金调整(特别是2011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导致安保服务的提供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可以根据协议支付这些新的安保需求。

(a)CA 政府 Code § 69923(a) 高等法院不得向治安官支付法院安保服务和设备的费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9923(b) 根据第69926条(b)款所述的谅解备忘录,法院可以支付因高等法院安保资金重新调整(该调整由大会第118号法案(2011年法规第40章)颁布,其中根据第30025条设立了审判法院安保账户以资助法院安保)而导致的法院安保服务提供或其他重大的项目变更的费用,否则这些变更原本不会被要求。

Section § 69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首席法官与当地的县治安官或法警合作,每年或每隔几年制定一份详细的法院安保计划。该计划应概述双方同意的法院安保执法措施。司法委员会将提供关于计划内容和提供安保服务的最佳方法的指导。此外,司法委员会还将根据《加州法院规则》建立一个审查这些安保计划的流程。

首席法官应协同县治安官或法警,制定一份年度或多年期的综合性法院安保计划,其中应包括双方同意的供法院使用的执法安保计划。司法委员会应规定计划中应涵盖的主题领域,并明确提供法院安保服务的最有效做法。司法委员会应在《加州法院规则》中建立司法委员会审查法院安保计划的流程。

Section § 69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县治安官部门负责县内法院安保服务的情况。它要求县治安官与县监事会合作,与高等法院就提供的安保服务达成协议。如果他们在达成协议方面遇到困难或对服务有争议,法院、县治安官和县必须召开会议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他们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州级组织寻求帮助。

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规则提供了一种快速解决任何未决争议的方法,包括指派一名公正的法官作出裁决。这项裁决可以在与原始当事方所在地区不同的区域进行上诉。在新协议达成之前,现有谅解备忘录仍然有效,并且必须继续提供安保服务。

(a)CA 政府 Code § 69926(a) 本节适用于县治安官部门提供法院安保服务的县内高等法院和县治安官。
(b)CA 政府 Code § 69926(b) 县治安官经监事会批准和授权,应代表县与高等法院签订年度或多年谅解备忘录,其中应明确商定的法院安保服务水平以及任何其他商定的管理或操作程序。谅解备忘录和法院安保计划可合并为一份文件。
(c)CA 政府 Code § 69926(c) 如果高等法院和县治安官不愿或无法在现有谅解备忘录到期日至少30天前根据本节达成协议,或者如果对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和设备的管理或水平存在争议,高等法院、县治安官和县应会面协商。高等法院应指定一名有权解决争议的代表,该代表应与县治安官和县指定的有权协商解决方案并向监事会推荐该解决方案的代表会面协商。该会面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会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d)CA 政府 Code § 69926(d) 如果(c)款所述的会面未能达成争议的建议解决方案,法院首席法官、县治安官或监事会主席可请求法院行政主管、加州州治安官协会主席和加州州县协会主席的协助。在请求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涉及争议的高等法院、县治安官和县的代表应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加州州治安官协会和加州州县协会会面讨论争议。出席会面的高等法院、县治安官和县的代表应有权代表各自的委托人协商解决方案。任何建议的解决方案应经监事会批准,并符合(b)款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9926(e)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法院规则,设立一个程序,该程序应不顾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迅速且最终解决未在(d)款所述会面程序中解决的争议。该法院规则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9926(e)(1) 提供当事方提交争议的程序。
(2)CA 政府 Code § 69926(e)(2) 规定指派一名不属于县、高等法院和县治安官所在上诉法院区的法官。
(3)CA 政府 Code § 69926(e)(3) 提供一个快速程序,以便在对当事方和被指派法官都方便的地点审理这些事项。
(4)CA 政府 Code § 69926(e)(4) 规定该法官应以快速方式审理申请并作出裁决。
(5)CA 政府 Code § 69926(e)(5) 提供对根据(4)项作出的裁决进行上诉的程序。该上诉应在不属于县、高等法院和县治安官所在上诉法院区的上诉法院区审理。
(f)CA 政府 Code § 69926(f) 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应在符合本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有效,且县治安官应继续按照本条要求提供法院安保,直至当事方签订新的谅解备忘录。

Section § 69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因2011年10月9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新建或翻新法院建筑而导致审判法院安保费用增加的情况提供资金。如果治安官的安保费用因这些项目而上升,县级政府可以申请这笔资金。

这些费用将由普通基金支付,每年由立法机关决定拨款金额。县级政府必须说明新的或更新的设施与旧设施相比,在哪些方面导致了安保需求的增加。这包括设施面积、入口数量和处理案件类型等方面的变化。

财政部会根据设施大小和设计、案件类型以及安保人员需求等多种因素审查这些申请。获批的资金是持续性的,但需每年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笔资金严格用于安保费用,不能用于一般行政开支。

立法机关旨在为因2011年10月9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法院建设项目而总体上增加审判法院安保费用的治安官设立一个程序和资金机制。
(a)CA 政府 Code § 69927(a) 根据本节规定增加的审判法院安保费用应由普通基金提供资金,但须经立法机关年度拨款。
(b)CA 政府 Code § 69927(b) 县级政府若能证明因2011年10月9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法院建设项目导致治安官承担的审判法院安保费用增加,可根据本节规定申请资金。
(1)CA 政府 Code § 69927(b)(1) 申请应提交给财政部,并应包括但不限于(d)款所述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9927(c) 县级政府应评估并确定原有法院设施与新的或替代设施之间的关键可量化差异,这些差异导致治安官承担的法院安保费用达到可衡量且更高的水平。
(d)CA 政府 Code § 69927(d) 在评估申请时,财政部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CA 政府 Code § 69927(d)(1) 因法院设施整合而导致的法院安保变化。
(2)CA 政府 Code § 69927(d)(2) 因法院设施整合而导致的总体法院安保费用变化。
(3)CA 政府 Code § 69927(d)(3) 可供公众使用的设施面积。
(4)CA 政府 Code § 69927(d)(4) 其他设计考量,例如多层楼或入口与法庭之间的距离。
(5)CA 政府 Code § 69927(d)(5) 法庭数量与原有法庭数量的比较。
(6)CA 政府 Code § 69927(d)(6) 新设施审理的案件类型以及在各类案件上花费的时间与原有设施的比较。
(7)CA 政府 Code § 69927(d)(7) 增加拘留室以及在法院设施内押送囚犯。
(8)CA 政府 Code § 69927(d)(8) 公共入口和安检站的数量。
(9)CA 政府 Code § 69927(d)(9) 安保监控器或控制面板的存在。
(10)CA 政府 Code § 69927(d)(10) 陪审团集合室和陪审团的存在、位置和预期利用情况。
(11)CA 政府 Code § 69927(d)(11) 历史法院安保人员配置以及治安官或法庭服务人员的使用情况。
(12)CA 政府 Code § 69927(d)(12) 县内治安官副手和法庭服务人员的人事费用。
(13)CA 政府 Code § 69927(d)(13) 县的人口。
(e)CA 政府 Code § 69927(e) 在评估(d)款第(5)项下的法庭数量时,尚未获得授权和资金的新法官职位所增加的法庭可不予计算。
(f)CA 政府 Code § 69927(f) 财政部部长可酌情限制年度拨款中提供的资金数额。
(g)CA 政府 Code § 69927(g) 根据本节授权的资金应专门用于资助县治安官提供的审判法院安保。不得使用所提供的资金支付一般县行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的管理费用。
(h)CA 政府 Code § 69927(h) 财政部收到的申请应尽快评估。
(i)CA 政府 Code § 69927(i) 财政部批准的申请应被视为持续性申请,但须经立法机关年度拨款。拨款应每年根据上一财政年度审判法院安保增长子账户的增长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