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安保
Section § 69920
本节被称为2012年高等法院安保法案。它涉及根据2011年的一项法律,加州法院安保资金分配方式的改变。这项法律意味着有了一种新的法院安保资金筹措方式,而不会减少法院获得的安保服务,也不会增加警长或县的负担。它还取代了《加州法院规则》中的一些旧规定。
Section § 69921
本节定义了与法院安保相关的关键术语。“法庭服务员”是指高级法院的非武装、非执法雇员,负责履行法院指定的职能,但不是执法人员。“法院安保计划”是高级法院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的一项全面的法院安全计划,其中包括执法细节。“执法安保计划”由治安官或法警制定,旨在说明他们将如何为法院提供安全和执法服务。
Section § 69921.5
Section § 69922
该法律概述了县治安官在法庭安保方面的职责。除非另有规定,县治安官必须出席其县内的所有高等法院庭审。对于非刑事案件,县治安官只有在首席法官认为出于安全原因有必要时才出席。相反,可以使用法庭服务人员,他们可以负责管理陪审团。县治安官必须服从其县内所有法院的命令。
县治安官的法庭安保职责,根据具体协议约定,可包括作为法警管理法庭、处理陪审团、巡逻法院设施走廊、监督羁押室中的囚犯、进行安检,以及为司法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额外安保。
Section § 6992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高等法院不得向治安官支付法院安保服务和设备的费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但是,如果由于过去的资金调整(特别是2011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导致安保服务的提供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可以根据协议支付这些新的安保需求。
Section § 69925
这项法律要求首席法官与当地的县治安官或法警合作,每年或每隔几年制定一份详细的法院安保计划。该计划应概述双方同意的法院安保执法措施。司法委员会将提供关于计划内容和提供安保服务的最佳方法的指导。此外,司法委员会还将根据《加州法院规则》建立一个审查这些安保计划的流程。
Section § 69926
这项法律适用于县治安官部门负责县内法院安保服务的情况。它要求县治安官与县监事会合作,与高等法院就提供的安保服务达成协议。如果他们在达成协议方面遇到困难或对服务有争议,法院、县治安官和县必须召开会议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他们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州级组织寻求帮助。
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规则提供了一种快速解决任何未决争议的方法,包括指派一名公正的法官作出裁决。这项裁决可以在与原始当事方所在地区不同的区域进行上诉。在新协议达成之前,现有谅解备忘录仍然有效,并且必须继续提供安保服务。
Section § 69927
这项法律旨在为因2011年10月9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新建或翻新法院建筑而导致审判法院安保费用增加的情况提供资金。如果治安官的安保费用因这些项目而上升,县级政府可以申请这笔资金。
这些费用将由普通基金支付,每年由立法机关决定拨款金额。县级政府必须说明新的或更新的设施与旧设施相比,在哪些方面导致了安保需求的增加。这包括设施面积、入口数量和处理案件类型等方面的变化。
财政部会根据设施大小和设计、案件类型以及安保人员需求等多种因素审查这些申请。获批的资金是持续性的,但需每年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笔资金严格用于安保费用,不能用于一般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