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庭记者通则
Section § 69941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根据需要雇用尽可能多的熟练法庭速记员(包括长期和临时速记员),以帮助法院及其法官有效地履行职责。
Section § 69944
Section § 69947
Section § 69948
Section § 69949
Section § 699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文件抄录服务的收费标准。如果您需要原始色带或打印副本,每100字收费1.13美元。如果您在购买原始件的同时购买副本,每100字额外收费0.20美元。如果您未同时购买原始件而购买首份副本,每100字收费0.26美元;同时购买的额外副本,每100字收费0.20美元。该法律还规定,审判法院不得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笔录页的典型字数格式。
Section § 69950.5
加州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将提出建议,以规范全州笔录服务的支出,同时确保法院速记员的薪资不被削减,并尊重现有的工作协议。在撰写这份报告时,司法委员会必须与加州法院速记员协会等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目标是在实现成本统一的同时,不负面影响法院速记员的收入或工作协议。本条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699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制作逐字记录——即法庭上所有言论的精确文本。这些记录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这包括刑事案件、少年事务、宣告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案件,以及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进行的心理健康相关程序。该法律还规定了当没有常驻速记员时,“临时速记员”的费用,以及当记录工作量较大(例如每日记录或借助技术制作的记录)时如何处理费用。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记录的费用只有在由官方法院速记员制作的情况下才予报销。如果每日记录需要多名速记员,其费用也由县财政承担。
Section § 69953
如果法院诉讼的逐字记录不是由公共费用承担的,那么制作记录的费用将由涉案各方平均分摊,但其中一方也可以选择支付全部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获得费用裁定,他们可以将这些费用计入该裁定中。如果当事人订购笔录或副本,他们必须支付费用。法院速记员在民事案件中不能提供笔录等服务,除非这些服务的费用已预先支付。
Section § 69953.5
Section § 69954
如果法庭记者使用电脑而不是纸张制作笔录,他们应获得与纸质笔录相同的报酬,但可以额外收取数字媒介的成本费。如果在120天内请求第二份数字副本,其价格是第二份副本正常费用的三分之一,外加任何媒介成本。通常由请求方或个人支付数字笔录的费用,除非它是根据法院规则替代纸质笔录,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将按照纸质版本的规则收取。如果你购买了笔录,你可以为法庭或个人使用目的复制它,但未经允许,你不能出售或赠送副本给其他人。
Section § 6995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庭速记员应如何处理其记录笔记,这些笔记是法院的官方记录。这些笔记可以以纸质或其他介质(如电子或磁性格式)存储,以确保其得到妥善保存。它们必须清晰标注并建立索引以便于查阅,如果不是纸质形式,则需要备份。在特定期限后——刑事案件十年,其他案件五年——这些笔记可以销毁,但重罪死刑案件的笔记除外,此类笔记的销毁需要最高法院的命令。
此外,如果速记员因故长期或永久离职,其笔记必须移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笔记需要转录,原速记员在可用且有能力的情况下,将获得优先转录的机会。法庭速记员还可以报销与在各种介质上存储这些笔记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69956
这项法律规定,官方法庭记录员必须履行其法律职责,包括在需要时向高等法院法官提供速记(逐字记录)或文书协助。如果记录员被要求执行这些额外任务,他们每天可以获得最高 $20 的额外报酬,这笔费用将由县像其他工资支出一样支付。
Section § 69957
如果法庭速记员不在场,法院可以在某些轻微案件中使用经批准的电子录音设备来记录法庭程序。这些录音可以捕捉程序中说的所有内容,从证词到法官的评论。但如果录音的某些部分不清楚,笔录必须注明。
使用这项技术有一些条件。首先,电子记录不能用于非官方目的,例如法官笔记,除非本法律另有规定。
其次,法院可以录制程序以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但必须告知所有相关人员。此类录音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且必须在两年后销毁,除非因人事问题需要保留。
最后,在购买任何电子录音技术之前,法院需要获得司法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本法律。
Section § 69958
这项法律要求各高等法院不迟于2004年10月1日及其后每六个月向司法委员会报告,关于其为法院诉讼程序购买和租赁电子录音设备的情况。司法委员会随后必须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及其后每半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哪个法院将使用该设备、该设备用于哪些诉讼程序、其费用以及设备的类型。
Section § 69959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法院使用远程法庭速记来制作法庭诉讼记录。它还阻止法院花费资金购买用于远程速记技术的设备或软件。
远程法庭速记是指速记员无需亲身在法庭内,通过视听传输方式,对法庭事件进行逐字记录。
Section § 6995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启动远程法庭速记试点项目,速记员可使用视听技术在不同地点制作法庭诉讼的逐字记录。该项目可于2025年7月1日启动,并须于2026年7月1日结束。
只有经验丰富的加州全职正式速记员才能参与,且这些速记员必须在法院设施内工作,除非有协议允许在其他地点。参与试点项目的速记员人数不得超过法院速记员总数的某个百分比。必要设备必须在2025年中期前安装完毕,以确保高质量的记录。
该系统可用于多种案件类型,但初步听证会、审判和死刑案件除外。远程制作的笔录将与现场笔录具有同等效力。速记员不对技术故障负责,且问题必须在诉讼继续前解决。将收集来自不同法律参与者的反馈,以评估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并编制报告供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