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有67名法官任职。

在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有67名法官。

Section § 69580.3

Explanation

在阿尔派恩县,高等法院总共有两名法官任职。

在阿尔派恩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0.7

Explanation

在阿马多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这明确了该特定县高等法院系统中的法官人数。

在阿马多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1

Explanation
巴特县的高等法院有10名法官。

Section § 695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卡拉维拉斯县设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1.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科卢萨县的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康特拉科斯塔县有33名高等法院法官。

康特拉科斯塔县有33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2.3

Explanation
在加州德尔诺特县,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埃尔多拉多县的高等法院有六名法官。

埃尔多拉多县有六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弗雷斯诺县高等法院有36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格伦县的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4

Explanation
在洪堡县,有七名法官在高等法院任职。

Section § 69584.5

Explanation
在帝国县,高等法院有九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约县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克恩县有33名高等法院法官。

在克恩县,有33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帝王县高等法院有七名法官。

Section § 695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莱克县有四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5.9

Explanation
拉森县的高等法院共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有429名法官。

Section § 69587

Explanation

马德拉县高等法院有七名法官任职。

马德拉县设有七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8

Explanation
马林县的高等法院共有10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88.3

Explanation
马里波萨县的高级法院设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88.7

Explanation

在门多西诺县,高等法院有八名法官任职。

门多西诺县有八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9

Explanation

默塞德县有六名高等法院法官。

在默塞德县,有六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89.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莫多克县,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89.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莫诺县的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

Section § 69590

Explanation

蒙特雷县的高等法院有18名法官。

蒙特雷县有18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0.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纳帕县的高等法院有六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内华达县有六名高等法院法官。

内华达县有六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奥兰治县高等法院共有109名法官。

Section § 69591.3

Explanation
在普莱瑟县,总共有九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1.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普卢默斯县,有两名法官在高等法院任职。
普卢默斯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2

Explanation

河滨县高等法院有53名法官任职。

河滨县高等法院设有53名法官。

Section § 69593

Explanation
在萨克拉门托县,共有52名法官在高等法院任职。

Section § 69593.5

Explanation

圣贝尼托县有两名在高等法院任职的法官。

在圣贝尼托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有65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迭戈县的高等法院有128名法官。

Section § 69596

Explanation

旧金山的高等法院共有50名法官。

旧金山市县有50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598

Explanation
在圣华金县,高等法院共有26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高等法院有11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599

Explanation

圣马特奥县的高等法院共有26名法官。

在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有26名法官。

Section § 695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圣巴巴拉县设有19名高等法院法官。

圣巴巴拉县有19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圣克拉拉县有77名法官被任命在高等法院任职。

Section § 69600.5

Explanation
圣克鲁斯县的高等法院有10名法官。

Section § 69601

Explanation
沙斯塔县的高等法院有九名法官。

Section § 69601.3

Explanation

塞拉县有两名在高等法院任职的法官。

塞拉县有两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锡斯基尤县高等法院有四名法官。

在锡斯基尤县,有四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2

Explanation

索拉诺县共有16名高等法院法官。

索拉诺县有16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索诺玛县的高等法院有16名法官任职。

在索诺玛县,有16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4

Explanation
斯坦尼斯劳斯县的高等法院配备了17名法官。

Section § 69604.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萨特县,高等法院有五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604.5

Explanation

蒂黑马县共有四名高等法院法官。

蒂黑马县有四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4.7

Explanation
特里尼蒂县的高等法院有两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605

Explanation

在杜拉雷县,高等法院共有16名法官任职。

杜拉雷县共有16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5.5

Explanation

蒂普顿县的高等法院有四名法官任职。

蒂普顿县有四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文图拉县有28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1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优洛县高等法院有九名法官任职。

Section § 6961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尤巴县有五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96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高等法院将根据特定标准增设50名新法官。确定法官需求的标准包括:三年期间的法院立案量、衡量案件解决所需时间的工作量标准,以及评估法院相对于现有法官需求程度的排名系统。

司法委员会负责更新和使用这些标准来评估法官需求,并必须每两年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此外,还必须报告一份关于家庭法和少年法领域法官需求的特别评估。委员会还必须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报告实施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9614(a) 经立法机关在2006-07财政年度拨款后,应根据(b)款所述的统一标准,增设50名法官并分配给各高等法院,以确定增设高等法院法官的需求。
(b)CA 政府 Code § 69614(b) 法官应根据司法委员会更新和批准的、用于实际确定每个县额外司法需求的统一标准,并依据《司法需求研究更新报告》,基于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1)CA 政府 Code § 69614(b)(1) 三年期间的平均法院立案数据。
(2)CA 政府 Code § 69614(b)(2) 代表解决每种案件类型所需的平均庭审和非庭审工作时间的工作量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9614(b)(3) 一种排名方法,该方法考虑了相对于其现有法官编制而言需求最大的法院。
(c)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4(c)(1) 司法委员会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每个高等法院新法官职位的实际需求,报告应使用(b)款所述的、经更新并应用于前三年平均立案量的统一法官职位分配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9614(c)(2) 在2011年11月30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关于每个高等法院在家庭法和少年法事务中新法官职位需求的特别评估。
(3)CA 政府 Code § 69614(c)(3) 司法委员会应从2012年11月1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开始,报告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实施和影响。

Section § 69614.2

Explanation

在2007-08财政年度,加州立法机关批准拨款,用于向县高等法院增设50名法官。这些法官的分配过程将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已由司法委员会更新并批准。

在2007-08财政年度,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根据第69614条 (b) 款所述并经司法委员会更新和批准的统一标准,向各县高等法院增设50名法官。

Section § 696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高等法院如何分配100名新增法官。最初,40名法官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任命,随后10名在2008年7月1日后任命,另有50名在2009年6月1日后任命。 然而,2018年和2019年预算法的修改调整了这些数字。2018年,有2个法官职位被特别分配给里弗赛德县,使剩余的职位减少到48个。随后,在2019年预算中,25个法官职位被填补,使剩余总数降至23个。

Section § 696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的两个空缺法官职位将调至河滨县高等法院,而阿拉米达县的两个空缺职位将调至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司法委员会负责决定具体调动哪些空缺职位,并确保调动顺利进行。这些法官职位将于2018年1月2日生效。重要的是,因本次重新分配而失去法官职位的法院,其资金不会因此减少或转移。

(a)CA 政府 Code § 69614.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的两个空缺法官职位应重新分配给河滨县高等法院,另有两个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的空缺法官职位应重新分配给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
(b)CA 政府 Code § 69614.4(b) 司法委员会应确定具体哪些空缺职位将根据本节在各县之间进行调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每次调动。
(c)CA 政府 Code § 69614.4(c) 本节规定的法官职位的任期应于2018年1月2日开始。
(d)CA 政府 Code § 69614.4(d) 重新分配空缺法官职位的法院,不得因根据本节重新分配空缺法官职位而导致其资金分配减少或任何资金被转移。

Section § 696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设立26个新的高等法院法官职位。这些法官职位只有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设立。司法委员会负责根据他们制定和批准的具体标准,将这些职位分配给各县高等法院。

Section § 69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加州法院中更多由司法辅助官(如专员或裁判官)处理的案件,转由法官主持审理。鉴于家庭法和青少年法案件具有深远而持久的影响,这一点尤为重要。其目的是增强公众对法律判决公平性的信任。该法律允许每年逐步将最多 16 个司法辅助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并可能进行额外转换,以确保家庭和青少年案件获得优先处理。

该过程涉及根据司法委员会设定的标准,确定哪些职位需要转换。司法辅助职位出现空缺会触发转换程序,前提是其符合某些立法条件,包括获得立法批准。重要的是,该法律无意非自愿地取代任何现有司法辅助官,也不会影响当前的雇佣关系或要求额外资金。它也不影响州长填补法官空缺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69615(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通过在指派司法辅助官担任临时法官的法院中,根据需要将司法辅助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以恢复审判法院中司法辅助官与法官之间适当的平衡。立法机关认为,这些职位必须转换为法官职位,以确保包括家庭法、遗嘱认证和青少年法事务在内的关键案件类型能够由法官审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5(b)(1) 立法机关认为,鉴于家庭法和青少年法事务的独特性,包括这些案件的判决所产生的长期影响,特别是对弱势儿童的影响,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案件应由对公众负责的法官主持审理。
(2)CA 政府 Code § 69615(b)(2) 立法机关还认为,司法委员会的一项研究得出结论,当公众相信法院使用的决策过程是公平的,并允许每位诉讼当事人有合理的听证机会时,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信心最强。为了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青少年法事务中程序公平的看法,有必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法官审理案件。
(3)CA 政府 Code § 69615(b)(3)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允许转换最多 10 个额外的司法辅助官职位,如 (c) 款 (1) 项 (C) 分项所规定,以加快确保家庭法和青少年法事务由法官主持审理的时间表。
(c)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5(c)(1) (A) 经司法委员会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根据确定将现有司法辅助官职位转换为上级法院法官职位需求的统一标准确定并批准的,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中的 16 个司法辅助官职位,应按照 (2) 项的规定转换为法官职位。
(B)CA 政府 Code § 69615(c)(1)(B) 经立法机关后续授权后,司法委员会根据确定将现有司法辅助官职位转换为上级法院法官职位需求的统一标准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中的 146 个司法辅助官职位,应按照 (2) 项和 (3) 项的规定转换为法官职位,但任何财政年度内转换的司法辅助官职位不得超过 16 个。
(C)CA 政府 Code § 69615(c)(1)(C) 尽管有 (B) 分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中最多 10 个额外的司法辅助官职位可在任何财政年度转换为上级法院法官职位。每个额外职位只有在转换后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处理以前由司法辅助官主持的家庭法或青少年法事务时,方可转换为法官职位。本分项授权的额外转换须符合 (3) 项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9615(c)(2) 每年应根据司法委员会制定的统一分配标准分配转换职位,以事实确定将出现空缺的司法辅助官职位转换为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的相对司法需求。
(3)CA 政府 Code § 69615(c)(3) 自 2010–11 财政年度开始,当所有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司法辅助官职位应转换为法官职位:
(A)CA 政府 Code § 69615(c)(3)(A) 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中,根据 (2) 项所述的统一分配标准确定的司法辅助官职位出现空缺。
(B)CA 政府 Code § 69615(c)(3)(B) 司法委员会向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众议院议长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提交空缺和分配通知。
(C)CA 政府 Code § 69615(c)(3)(C) 除根据 (1) 项 (C) 分项授权的拟议行动外,拟议行动应由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或通过法定颁布予以批准。鉴于 (b) 款所述的对法官需求的独特性,根据 (1) 项 (C) 分项提出的拟议行动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颁布而非年度预算案予以批准。
(4)CA 政府 Code § 69615(c)(4) 第 12011.5 条应适用于对从司法辅助官职位转换而来的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的任命。
(d)CA 政府 Code § 69615(d) 就本条而言,“司法辅助官”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 22 节的授权任命的官员。本条不适用于家庭法典第 4251 条设立的司法辅助官职位。

Section § 69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认,在2011-2012财政年度期间,司法委员会有权将10个较低级别的司法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这些变更专门适用于法官将接管此前由下级官员处理的家庭法或少年法案件的情况。这种转换是另一项授权的补充,该授权允许最多再进行16次类似的转换。

(a)CA 政府 Code § 69616(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在2011-12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的权力,前提是该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处理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6(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6(b)(a)款所述的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分项所述权力可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补充,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

Section § 69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委员会在2013-14财政年度内,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的职位转变为正式的法官职位。这项转变主要针对那些处理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的职位,这些职位此前由级别较低的官员负责。此外,这项转变可以与根据另一条款将最多16个下级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的行动同时进行。

(a)CA 政府 Code § 69617(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的权限,可在2013-14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条件是此项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处理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此举依照第69615条(c)款(1)项(C)目执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7(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7(b)(a)款所述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目所述权限,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的任何行动的补充。

Section § 69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司法委员会在2014-15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变为正式法官职位,特别是针对家庭法或少年法案件。这是在现有另一项权力之外的补充,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变为法官职位,从而增强了专门案件的整体司法能力。

(a)CA 政府 Code § 69618(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的权力,在2014-15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当此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负责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时,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8(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8(b)(a)款所述的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分项所述权力可采取的任何行动之外的补充,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

Section § 696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认加州立法机关批准了司法委员会的权力,即在2015-16财政年度期间,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的职位转变为正式的法官职位。这项转变特别适用于法官将接管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负责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的情况。此外,此举独立于此前已授予的、将最多16个其他下级职位转变为法官职位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69619(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的权力,即在2015-16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当此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负责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时,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9619(b) 在(a)款中描述的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分项中描述的权力,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的任何可能采取的行动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696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2016-17财政年度,将目前由下级司法官员担任的10个职位转变为正式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法官将处理此前由下级官员管理的家庭法或少年法案件。

此外,这项行动独立于另一项现有规定,该规定允许在需要时最多将16个类似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

(a)CA 政府 Code § 69619.5(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的权力,在2016-17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当此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处理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时,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9.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9.5(b)(a)款所述的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分项所述权力可采取的任何行动之外的补充,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

Section § 696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2017-18财政年度,用10名法官取代下级司法官员,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法或少年法的案件中。这种替换将使法官担任此前由下级官员担任的职务。此外,这项决定独立于另一项现有权力,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

(a)CA 政府 Code § 69619.6(a) 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司法委员会在2017-18财政年度将10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的权力,前提是该转换将导致一名法官被指派处理此前由下级司法官员主持的家庭法或少年法事务,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C)分项的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9.6(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619.6(b)(a)款所述的行动应是根据第69615条(c)款(1)项(B)分项所述权力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之外的补充,该权力允许将最多16个下级司法官员职位转换为法官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