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程序应适用于审判法院法官和雇员的公务差旅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9505(a) 法院行政主管应每年推荐差旅费用报销政策和时间表以及处理这些请求的程序,这些政策、时间表和程序应由司法委员会批准并由审判法院遵守。
(b)CA 政府 Code § 69505(b) 各法院应制定一套请求提交和批准系统,该系统应确保请求以公正和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并符合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政策、时间表和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9505(c) 经批准的请求费用应从该法院的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