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个审判法院决定需要多少次庭审以及在哪里举行,以便快速处理案件。法院在做这些决定时,必须考虑这些决定如何影响工作人员、地点的适宜性、成本、安全以及对所有相关人员的便利性。必要时,庭审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举行。

庭审可以在县外举行,但这需要法官的同意,如果是刑事陪审团审判,还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即使庭审在县外举行,案件仍然与最初立案的法院相关联。这项法律不赋予当事人改变审判地点或要求在其他地方举行庭审的权利,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参与这些庭审安排的法院之间如何分摊费用和共享资源。

(a)CA 政府 Code § 6974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审判法院应确定为及时处理法院待决事务所必需的开庭次数和地点。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本规定根据第 71634 条对法院雇员的影响,在特定地点举行庭审的设施的可得性和充足性,在特定地点举行庭审的效率和成本,任何适用的安全问题,以及对当事人和法院所服务的公众的便利性。本条规定不排除在法院以外的建筑物内举行庭审。
(b)CA 政府 Code § 69740(b) 在适当情况下,经各法院首席法官同意,并由法院酌情决定,庭审地点可在县外,但在县外举行刑事陪审团审判须经当事人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在县外举行庭审的案件的审判地,应视为案件立案法院的所在地县。本条规定不赋予当事人寻求变更审判地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当事人均无权要求法院行使本条规定的酌情权。
(c)CA 政府 Code § 69740(c) 司法委员会可制定规则,以解决举行庭审的法院和提供庭审场所的法院之间费用和资源共享的适当机制。

Section § 69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审后动议,例如请求重审或更改判决,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任何地点审理。但是,所有相关方必须书面同意,并且必须由负责该审判的同一位法官审理。

新审判动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63) 条提出的动议以及不顾裁决的判决动议,经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可由主审法官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任何地点审理。

Section § 697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高等法院可以同时进行多个开庭,只要有足够的法官来负责这些开庭。在这些开庭中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与所有法官都出席该开庭时做出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高等法院可以同时举行与经选举、任命或指派的法官人数相等的庭期。由其中一名或多名法官主持的高等法院任何庭期的判决、命令和诉讼程序,应具有与该法院所有法官均主持该庭期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