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974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审判法院应确定为及时处理法院待决事务所必需的开庭次数和地点。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本规定根据第 71634 条对法院雇员的影响,在特定地点举行庭审的设施的可得性和充足性,在特定地点举行庭审的效率和成本,任何适用的安全问题,以及对当事人和法院所服务的公众的便利性。本条规定不排除在法院以外的建筑物内举行庭审。
(b)CA 政府 Code § 69740(b) 在适当情况下,经各法院首席法官同意,并由法院酌情决定,庭审地点可在县外,但在县外举行刑事陪审团审判须经当事人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在县外举行庭审的案件的审判地,应视为案件立案法院的所在地县。本条规定不赋予当事人寻求变更审判地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当事人均无权要求法院行使本条规定的酌情权。
(c)CA 政府 Code § 69740(c) 司法委员会可制定规则,以解决举行庭审的法院和提供庭审场所的法院之间费用和资源共享的适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