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官员、随员和一般雇员
Section § 69893.7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约洛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如何管理其工作人员和薪酬。法官可以设立职位并雇用必要的员工,例如书记员和法庭记者,以协助法院履行职责,他们也可以让法院执行官处理这些事务。监事会有权调整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使其与县其他雇员保持一致。此外,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临时法庭记者,他们没有固定工资,但其报酬由法官和监事会共同确定。在刑事案件中,这些记者的报酬由县普通基金支付。
Section § 69894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6年7月1日,加州高等法院必须在已为法院雇员提供哺乳室的法院大楼内,为公众提供哺乳室。这些公共哺乳室必须易于使用,不得设在卫生间内,同时要确保隐私并免受打扰。法院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这些房间,并使其具有成本效益,即使在需要时,尽管存在运营或财务限制,也要考虑使用便携式解决方案。
Section § 69894.1
从2026年7月1日开始,加州高等法院必须为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人员提供休息机会,以便他们为婴儿哺乳或吸乳。
申请这些休息时间的程序将是保密的,并且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制定或更新必要的规则和表格。
此外,本条不改变任何关于法院如何根据劳动法为其哺乳期雇员提供便利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69894.2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每年3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报告,说明高等法院用于建造哺乳室的资金是如何使用的。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已建造或翻新的哺乳室数量、相关成本、未来项目计划以及确保所有法院使用者都能使用哺乳室所需的资金。目标是采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提供尽可能多的哺乳室。报告义务在法院达到合规要求或所有拨款用完时终止。
Section § 69894.3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大型县的高等法院雇员享有与县政府雇员相同的福利,例如薪级晋升、年假和病假。
他们离职时也可以获得未用病假和年假的报酬,但法院专员只能获得未用年假的报酬。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获得某些批准(例如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调动到县政府工作,但这不会赋予他们额外的权利。
在评估福利时,在法院工作被视为在县政府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同司法区之间调动,就像县政府雇员可以在县政府部门之间调动一样。法院规则可以涵盖许多工作细节,并且必须经多数法官批准并妥善备案。
县公务员委员会可以应要求协助法院招聘。
Section § 69894.5
Section § 69894.6
Section § 69902
Section § 69903
本法律适用于根据1970年人口普查,人口介于1,069,700至1,073,200之间的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在这些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任命各种法院官员和雇员。这些人员不受公务员法限制,并由法官酌情任用。县政府根据阿拉米达县的薪资条例支付他们的薪水。经监事会同意,法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额外职位并调整薪资标准,但任何变更在州立法确认之前都是临时的。除临时法庭记者外,所有雇员都享有与普通县政府工作人员类似的福利,例如假期和退休金。如有需要,县条例可以设定更高的薪酬标准。
Section § 69905
Section § 69906.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门多西诺县,助理缓刑官和副缓刑官的职位只有在县监事会通过正式法令设立后才能设立。此外,缓刑官只有在这些职位获得监事会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任命副手或助理。
Section § 69907
在圣迭戈县,高等法院的法官享有与首席行政官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年度健康检查、弹性福利(如递延补偿,但有一些例外)以及牙科和视力计划。这些福利的任何变更都与首席行政官的福利变更同时发生。
此外,经监事会批准,法官还能获得与首席行政官相同的长期残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