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90

Explanation
根据1940年人口普查,在人口介于7万至10万之间的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雇佣法庭速记员来记录法庭审理过程。这些速记员的人数不能超过法院法官的人数。法官可以决定这些速记员的任期。

Section § 69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高等法院法院速记员的薪酬和职责。速记员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有固定的月薪。对于民事案件,他们每天赚取75美元。在计算退休金时,速记员的报酬包括他们的薪水和速记服务费,然后除以所有法院速记员的数量。针对临时速记员的额外费用和报酬由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第69990条任命的官方速记员的职责,应按法律另行规定履行。作为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中做笔录的全额报酬,每位速记员应获得每月一千零八十一美元 ($1,081) 的薪水,记录民事争议案件中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 ($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为退休目的,每位速记员的报酬应被视为县支付给高等法院所有速记员的所有速记服务的所有每日津贴和笔录费用的总和,除以高等法院官方速记员的数量,再加上其薪水。此类速记员的所有其他费用应按法律另行规定。在需要任命临时速记员的案件中,他应获得法律另行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