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9840(a) 法院书记员除法规规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外,还应行使或履行县书记员被要求或允许行使的与司法诉讼、程序和记录相关的任何权力、职责和责任。县书记员免除法律对县书记员就这些权力、职责和责任施加的任何义务。
(b)CA 政府 Code § 69840(b) 法院副书记员须遵守第1编第4部第1章第7条(自第1190条起)的规定。
本法律条款阐明,法院书记员拥有与法院诉讼、记录和程序相关的所有职责和权力,这些职责和权力此前由县书记员负责。实质上,这会将特定职责从县书记员转移给法院书记员。它还指出,法院副书记员必须遵守从第1190条开始的某些规定。
高级法院的书记员必须详细记录法院的各项决定,包括命令、判决和裁定,并注明每次记录的日期。如果法律规定了记录这些文件的时间,书记员必须遵守。但是,即使他们没有记录日期或错过了规定时间,这些记录的有效性或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从1997年7月1日开始,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将某些刑事定罪记录发送到司法部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可供授权的地方检察官和州检察官访问。这项法律不要求法院购买新设备或改变其工作流程。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法院的书记员保存两本专门的记录簿。第一本簿册按字母顺序记录了声明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个人姓名,以及他们作出声明的日期。第二本簿册也按字母顺序记录了经法院批准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个人姓名。在第二本簿册中,每个姓名旁边还会注明他们之前的国籍、获得公民身份的日期,以及批准他们成为公民的官方法院记录的页码。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