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法院书记员拥有与法院诉讼、记录和程序相关的所有职责和权力,这些职责和权力此前由县书记员负责。实质上,这会将特定职责从县书记员转移给法院书记员。它还指出,法院副书记员必须遵守从第1190条开始的某些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9840(a) 法院书记员除法规规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外,还应行使或履行县书记员被要求或允许行使的与司法诉讼、程序和记录相关的任何权力、职责和责任。县书记员免除法律对县书记员就这些权力、职责和责任施加的任何义务。
(b)CA 政府 Code § 69840(b) 法院副书记员须遵守第1编第4部第1章第7条(自第119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69841

Explanation
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出席该县的每一次庭审,并在需要时,在法官的办公室协助法官。

Section § 69842

Explanation
高等法院的书记员需要维护整理好的清单(索引),以便快速找到任何法院案件。这些清单区分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姓名。在每个姓名旁边,清单应显示案件编号和涉案的对方当事人的姓名。

Section § 69843

Explanation
法院书记员负责发出所有需要分发的官方法庭文件和通知。

Section § 69844

Explanation

高级法院的书记员必须详细记录法院的各项决定,包括命令、判决和裁定,并注明每次记录的日期。如果法律规定了记录这些文件的时间,书记员必须遵守。但是,即使他们没有记录日期或错过了规定时间,这些记录的有效性或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高级法院书记员应保管法院的会议记录和其他记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则立即,详细记录法院任何需要被记录的命令、判决和裁定,并显示每次记录的日期。未能如此记录日期,或未能在此条规定的时间内记录命令、判决或裁定,不影响该记录的有效性或效力。

Section § 69844.5

Explanation

从1997年7月1日开始,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将某些刑事定罪记录发送到司法部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可供授权的地方检察官和州检察官访问。这项法律不要求法院购买新设备或改变其工作流程。

自1997年7月1日起,各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前瞻性地认证并提交司法委员会指定的、与刑事定罪相关的法院记录,以录入由司法部运营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可由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其他州检察机构的授权代理人访问。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高等法院购置任何新设备或实施任何新程序。

Section § 69844.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某些县,如果法院规定要求书记员将单独的庭审记录令按顺序归档到法院记录中,那么,如果这些记录在销毁前也会被制作成缩微胶片副本,书记员就不需要单独保存一本“会议记录簿”。但是,书记员仍然必须保存会议记录,并维护一本判决簿来记录判决和裁决。

Section § 69845

Explanation
高级法院书记员可以保存一份名为“诉讼登记簿”的详细记录。这份记录会登记每个案件的名称、案件开始的日期,以及案件中采取的每一个重要步骤的更新和这些步骤发生的时间。

Section § 698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书记员通过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来记录法院诉讼,而不是使用另一条款中描述的传统方法。

Section § 69846

Explanation
高等法院书记员负责安全保管或合法处置在法院任何法律案件或程序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Section § 69846.5

Explanation
当任何文件提交给高等法院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该文件上盖上准确的提交日期,包括日、月、年。

Section § 69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法院的书记员保存两本专门的记录簿。第一本簿册按字母顺序记录了声明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个人姓名,以及他们作出声明的日期。第二本簿册也按字母顺序记录了经法院批准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个人姓名。在第二本簿册中,每个姓名旁边还会注明他们之前的国籍、获得公民身份的日期,以及批准他们成为公民的官方法院记录的页码。

高等法院书记员应提供两本簿册。其中一本簿册,书记员应按字母顺序登记自法院设立以来,每位声明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的姓名及其声明日期。在另一本簿册中,书记员应按字母顺序登记每位经法院批准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的姓名,并且书记员还应在每位姓名旁边的单独栏目中,登记该人此前所属的国家(公民或臣民)、其获准日期,以及法院记录簿中载有批准其成为该公民的命令的页码。

Section § 69848

Explanation

高级法院书记员可以在官方法院文件上使用其签名的传真件或电子副本,只要一名授权副手添加其首字母以证明其有效性。

高级法院书记员可以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定期维护的任何法院文件上使用传真签名,用于归档或认证这些文件,前提是经授权的副手对该传真签名进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