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2000年1月21日之前由洛杉矶司法区市法院处理的任何法律诉讼,现在都由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管辖。

Section § 72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资和福利应由速记员薪资基金提供资金。

Section § 7271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下令,临时法庭速记员的每日费用和福利将从速记员薪资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27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院案件,你需要支付给法庭记录员服务的任何费用,都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并存入“记录员薪资基金”。这些费用用于支付记录员制作法庭诉讼过程中所说内容的笔录。

对于任何法庭证词的书面笔录,通常由案件当事人支付费用,除非法院命令这些费用由“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支付。但对于重罪案件,笔录费总是来自“审判法院运营基金”,而不是“记录员薪资基金”。

(a)CA 政府 Code § 72711(a) 依法应由法院诉讼当事人向正式记录员或临时正式记录员支付的报告服务费,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应将其存入记录员薪资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2711(b) 法院证词和诉讼程序的笔录费应由当事人按照法律另有规定支付给正式记录员和临时正式记录员;在所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指示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笔录费用的案件中,经法院命令,该费用应从记录员薪资基金中支付,但重罪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笔录费除外,该费用应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27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法院报告和笔录的费用,无论是电子完成还是由法院速记员完成,都必须由参与法院案件的人支付。这些费用交给法院书记员,并存入记者薪资基金。如果法律允许,笔录费用也可能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但在重罪案件中,这些费用总是来自审判法院运营基金。

根据第72711条应支付的报告和笔录费用,也应由法院诉讼当事人以相同的金额和相同的方式支付,用于根据第69957条电子记录诉讼或程序,或用于法院速记记录的证词和诉讼笔录。这些费用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应将其存入记者薪资基金。在任何法律允许法院指示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支付笔录费用的情况下,经法院命令,法院电子记录的证词和诉讼笔录费用应从记者薪资基金中支付,但重罪案件中证词和诉讼笔录的费用除外,这些费用应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72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速记员薪资基金”的专项基金,从法院收入中拨出七十五万美元。它确保每月从原洛杉矶司法区内的城市和该县的法院收入份额(如罚款、没收款和费用)中按比例扣除款项,以维持基金中七十五万美元的金额。这些扣除款项用于支付与法院诉讼程序电子录音、设备和耗材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法律图书馆费用。

Section § 72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书记员薪资基金资金不足,所需的剩余金额将从审理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此外,县财务主管将保管书记员薪资基金的资金,县审计员将负责从该基金中支付款项。

(a)CA 政府 Code § 72713(a) 如果书记员薪资基金在任何时候出现不足,经法院命令,差额部分应从审理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2713(b) 县财务主管应为书记员薪资基金的保管人,县审计员应为该基金的支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