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福利仅提供给选择参与本退休福利条款的法官的在世配偶。1964年8月22日之后开始任职的法官,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可以选择加入——在成为法官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收到法官退休系统通知后的三个月内。

要选择加入,法官必须向该系统提交书面通知,并且他们可以随时改变决定或重新选择加入。1990年1月1日之前结婚的法官,必须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做出此选择,并支付所有必需的供款,就好像他们从一开始就已加入一样。

本条的福利仅支付给选择适用本条的法官的在世配偶。任何在1964年8月22日之后成为法官的人,可以在成为法官后的六个月内,或在法官退休系统向其邮寄通知后的三个月内,选择适用本条,除非本节另有规定。选择适用本条须通过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书面通知进行。法官的任何选择此后可由该法官撤销,且可在该撤销后的任何时间重新选择。
任何在1990年1月1日之前结婚且此前未选择适用本条的法官,须在1990年4月1日之前行使其选择权。如此选择的法官应支付其根据第75092节本应缴纳的所有供款,如果其根据本节最初符合资格时即已受本条覆盖。

Section § 7509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服务满10年但不足20年,且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一份每月津贴。这份津贴的计算方式是:法官最后任职岗位的当前月薪的1.625%,再乘以该法官的服务年限。

如果法官服务满20年或以上,且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该法官生前所任职位的当前月薪的37.5%。

任何不足一年的服务期都将按一年计算。支付给配偶的津贴将持续到配偶去世为止。

如果配偶根据其他法律(第75104.4条)有资格获得不同的津贴,则只支付该津贴,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津贴。同样,如果支付本条规定的津贴,则不会根据第75104条或第75104.5条进行支付。

(a)CA 政府 Code § 75091(a) 如果一名法官,根据本章规定,其服务年限至少为10年但不足20年,在根据本章规定退休前去世,且在任职期间,其在世配偶应获得一份每月津贴,从法官退休基金中支付,金额等于津贴支付到期时,支付给担任已故法官最后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务的法官的月薪的1.625%,乘以已故法官的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75091(b) 如果一名法官,根据本章规定,其服务年限为20年或以上,在根据本章规定退休前去世,且在任职期间,其在世配偶应获得一份每月津贴,从法官退休基金中支付,金额等于津贴支付到期时,支付给担任已故法官最后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务的法官的月薪的371/2%。
(c)CA 政府 Code § 75091(c) 就本条而言,任何不足一年的部分均计为一年。该津贴自法官去世之日起开始支付,并持续至在世配偶去世。
(d)CA 政府 Code § 75091(d) 如果在世配偶有资格根据第75104.4条获得津贴,则应支付第75104.4条规定的津贴,且不应根据本条作出任何津贴。如果根据本条支付津贴,则不应根据第75104条或第75104.5条进行支付。

Section § 75092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选择参加此退休计划,他们必须每月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2美元。这笔钱将由州和县官员自动从他们的月薪中扣除,类似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工资扣款。法律允许立法机关在认为必要时提高此缴款金额。

任何选择适用本条的法官,应每月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两美元 ($2)。该缴款应由州主计长和各县审计员从每位选择适用本条的法官的月薪中扣除,其方式与根据第75102条和第75103条进行的扣款相同。立法机关保留提高本条规定的缴款费率至其认为适当金额的权利。

Section § 75093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有权获得每月津贴,金额相当于法官最后月薪的25%。这仅适用于法官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情况。

在世配偶不能从法官退休基金中主张额外福利,但如果符合条件,他们可以在 (24) 个月内选择转为根据 (Section 75091) 规定的不同津贴。

此外,配偶仍可领取其他应得福利,例如延长服务奖励计划下的福利。但是,如果他们因法官去世而领取了工伤赔偿福利,这些金额将从本津贴中扣除。

津贴自法官去世次日开始支付,但如果退休法官在法院兼职期间去世,本法律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5093(a) 尽管本条文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任何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在职去世的法官的在世配偶,应获得每月津贴,金额等于津贴到期支付时应付月薪的25%,该月薪是支付给已故法官最后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位最后任职的法官的。
(b)CA 政府 Code § 75093(b) 根据本条规定领取津贴的在世配偶,对法官退休基金或法官退休法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享有其他权利,但以下情况除外:对于因法官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在职去世而根据本条规定领取津贴,且有资格选择根据 (Section 75091) 支付的津贴的在世配偶,可在法官去世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选择适用 (Section 75091) 以替代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福利;并且,任何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有资格选择 (Section 75091) 规定的每月津贴,但却在法官去世时选择了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每月津贴的在世配偶,可在法官去世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选择领取 (Section 75091) 规定的每月津贴以替代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福利。撤销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福利并选择领取根据 (Section 75091) 支付的每月津贴的选举应提交给法官退休系统,且 (Section 75091) 规定的支付生效日期应为该选举提交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
(c)CA 政府 Code § 75093(c) 本条不阻止在世配偶根据第 (4.5) 条(自 (Section 75085) 起)规定的延长服务奖励计划作为受益人主张或领取其可能享有的任何款项。
(d)CA 政府 Code § 75093(d) 如果在世配偶因法官去世而根据《劳动法》第 (4) 编(自 (Section 3201) 起)领取了福利,则该福利金额应从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津贴中扣除。
(e)CA 政府 Code § 75093(e)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自法官去世之日后的第一天起支付。
(f)CA 政府 Code § 75093(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退休法官在任何法院执行任务期间去世的情况。

Section § 750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法官配偶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在任职期间去世,其遗属配偶有权获得的经济福利。如果该法官已达到服务退休年龄并至少有20年服务年限,则其配偶将获得一笔津贴,金额如同该法官已退休并选择了特定的退休金方案。遗属配偶不能对法官退休基金提出任何其他福利主张。选择这些福利必须在法官任职期间做出,并且一旦做出就不能更改。但是,如果符合条件,遗属配偶仍可从延长服务激励计划中获得福利。

(a)CA 政府 Code § 75094(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有相反规定,法官的遗属配偶应获得一笔津贴,该津贴的金额等同于该法官若在其死亡之日已退休并选择了第75071条和第75073条(b)款规定的可选退休金方案所应获得的金额,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于该法官:
(1)CA 政府 Code § 75094(a)(1) 该法官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在任职期间死亡。
(2)CA 政府 Code § 75094(a)(2) 该法官在其死亡前已达到适用于该法官的服务退休最低年龄,且服务年限至少为20年。
(3)CA 政府 Code § 75094(a)(3) 该法官有资格根据第75025条或第75033.5条领取津贴。
(b)CA 政府 Code § 75094(b) 根据本条领取津贴的遗属配偶对法官退休基金或法官退休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无其他福利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094(c) 本条规定的福利仅支付给选择适用本条的法官的遗属配偶。尽管有第75090条的规定,该选择可在法官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做出,并且一旦做出,该选择不可撤销。
(d)CA 政府 Code § 75094(d) 本条不阻止遗属配偶根据第4.5条(自第75085条起)规定的延长服务激励计划主张或领取其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