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因残疾退休的法官在之后从事工作时,其退休福利会发生什么变化。如果他们从事任何其他工作,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其福利将继续。如果退休后被指派到法院工作,其退休金将按新工资的金额减少。如果他们从其他工作中赚取过多收入,其福利将相应减少,并且他们必须每月报告收入。如果他们退休后从事的工作与他们因残疾无法履行的职责相似,其福利将永久停止。法律还详细规定了报告要求,并指出一旦退休法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其福利将不再因之前的收入而减少。此外,因残疾退休后工作的法官不能在其他公共退休系统中获得服务年限积分。立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这些福利。

(a)CA 政府 Code § 75080(a) 如果法官因残疾退休后从事法律执业或其他有偿职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继续支付且不应减少。
(b)CA 政府 Code § 75080(b) 如果退休法官根据第75060条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则在其有权获得该薪资或其他报酬期间,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按该薪资或报酬的金额减少。
(c)CA 政府 Code § 7508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因残疾退休的法官从事法律执业或任何其他有偿职业,且任何月份所赚取的报酬与法官的津贴合计后,超过支付给担任该退休法官上次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务的法官薪资的75%,则原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退休津贴应按超出该金额的任何收入数额减少。该法官应在次月第八日前向委员会报告每月所赚取的报酬。
(d)CA 政府 Code § 75080(d) 如果因残疾退休的法官从事法律执业或其他有偿职业,而该职业要求履行与根据第75060条被认定因其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有效履行的职责实质相似的职责,则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永久停止。
(e)CA 政府 Code § 75080(e) 受本条影响的人员应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和形式,在伪证罪处罚下报告所有赚取的报酬。委员会有权要求这些人员授权委员会请求工资信息,以核实所报告的赚取报酬。就业发展部应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以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和形式报告报酬。委员会应报销就业发展部在搜寻和提供该信息时产生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75080(f) 当(c)款所述人员达到根据第75025条,如果其未遭受残疾本应有资格退休的年龄时,其退休津贴应等于在该款下未被减少的金额,且不应再因任何原因被修改。
(g)CA 政府 Code § 75080(g) 因残疾退休或根据第75060条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的法官,不应有资格在其他公共退休系统中或根据本章获得服务年限积分,也不应恢复到本系统。
(h)CA 政府 Code § 75080(h) 立法机关保留根据其认为适当而增加或减少本条规定的福利的权利。

Section § 75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退休法官被任命或选举再次担任法官,他们必须终止退休状态并重新加入法官退休制度。然而,如果一名退休法官只是根据第68543.5条被临时指派任职,他们无需重新加入退休制度,也不会因该临时指派而获得额外的退休福利或服务年限积分。

(a)CA 政府 Code § 75080.5(a) 除(b)款所述情况外,如果根据本制度退休的人员被任命或选举担任法官,他或她应取消退休状态,并根据本章规定再次成为法官退休制度的成员。
(b)CA 政府 Code § 75080.5(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68543.5条被指派在法院任职的退休法官,且他或她不应因此项指派获得服务年限积分,或根据本部分享有退休福利。

Section § 75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退休法官被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任命为主事官或仲裁员,并且其退休金低于其退休前所在法院现任法官的工资,那么他或她将获得额外的报酬。此外,如果他们在非居住地县工作,他们将获得必要的差旅费和住宿费报销。这些额外的报酬和费用将由州政府承担。

任何根据本章退休的法官,如果被最高法院或任何上诉法院或其分庭任命,在这些法院或司法行为委员会审理的任何诉讼中担任主事官或仲裁员,则在此期间,除了其退休津贴(不因根据第3.5条(自第75070节起)的任何选择而减少)之外,还应获得报酬,即退休津贴与其退休前所在法院法官薪酬之间的差额(如果有)。
当被任命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县担任仲裁员时,他或她还应获得履行该任命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膳食费和住宿费。
如果存在,额外报酬和费用应由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