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根据其年龄和任职年限何时可以退休。法官必须符合这些条件,除非根据其他条款他们不符合退休资格。根据年龄不同,他们必须在退休前担任法官一定年限。例如,70岁或以上的法官需要有最近10年的任职经验,而65岁的法官则需要20年的任职经验。一旦法官退休,其职位将空缺,并会任命新人来填补该职位。

凡符合下列分项之一所规定的年龄和任职资格,且根据第75026条不属于不符合退休资格的法官,在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退休通知并注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后,应办理退休手续:
(a)CA 政府 Code § 75025(a) 年满70岁或以上,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10年,且该10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15年内。
(b)CA 政府 Code § 75025(b) 年满69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12年,且该12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16年内。
(c)CA 政府 Code § 75025(c) 年满68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14年,且该14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18年内。
(d)CA 政府 Code § 75025(d) 年满67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16年,且该16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20年内。
(e)CA 政府 Code § 75025(e) 年满66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18年,且该18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22年内。
(f)CA 政府 Code § 75025(f) 年满65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20年,且该20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前的24年内。
(g)CA 政府 Code § 75025(g) 年满70岁或以上,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20年,其中最后五年任职期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
(h)CA 政府 Code § 75025(h) 年满60岁,累计担任法官职务满20年。
任何法官退休生效之日,其所退休的司法职位应空缺,并应随即任命继任者以填补该空缺。

Section § 75025.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任期届满并符合退休条件,他们有 (90) 天时间提交退休通知或选择退休,并且该通知或选择将视为在其任期结束时生效。如果法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他们必须在退休日期之前提交退休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日期不能早于他们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通知的日期。

因任期届满而终止服务且根据本章规定符合退休资格的法官,可以在该终止后的 (90) 天内提交第 (75025) 条规定的退休通知或根据第 (75033.5) 条选择退休,该通知或选择应视为在其任期结束时提交并生效。因非任期届满原因终止服务且根据本章规定符合退休资格的法官,必须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第 (75025) 条规定的退休通知或根据第 (75033.5) 条选择退休,且其退休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退休通知的日期。

Section § 75026

Explanation

根据 (Section 75025) 在加州退休的法官,必须有至少10年从其薪金中为法官退休基金扣除供款的记录。如果不足10年,法官仍可退休,但需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退休前10年期间本应扣除的金额。此计算不包括任何已扣除的供款、根据 (Section 75029) 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 (Section 75031) 计算的服务年限。

除非 (Section 75029) 另有规定,任何法官均无资格根据 (Section 75025) 退休,如果他或她未曾领取过薪金,且该薪金未曾为法官退休基金扣除供款,累计期限至少为10年。除非,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他或她已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在其退休生效日期紧接之前的10年期间内,如果他或她领取了须为法官退休基金扣除供款的薪金,则本应从其薪金中扣除的供款总额,但须排除该10年期间内已实际从其薪金中扣除法官退休基金供款的任何时间、该期间内他或她已根据 (Section 75029) 支付款项的任何时间,以及该期间内根据 (Section 75031) 计入其服务年限的任何时间。应付金额应通过将该期间适用于法官薪金的扣除率应用于该法官作为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司法职务在职者最后领取的薪金来计算。

Section § 7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法官的任期在他们达到退休所需的服务年限前60天内结束,他们将被视为已完成所需的服务年限。此外,如果他们的任期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前60天内结束,则假定他们在此期间已达到该年龄。

Section § 75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作为法官的临时任命或特别指派(临时法官)不计入一个人的正式法官身份。因此,如果某人获得此类指定或指派,这不会影响他们的司法地位。 此外,决定以资深法官身份全职服务的退休法官,将根据其选择,获得其退休法院或其正在工作法院的法官薪资。这些资深法官也有资格获得差旅和生活费用。

Section § 750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在退休时何时以及如何申请高级法官身份。希望获得此身份的法官必须满足基于其年龄和任职年限的特定条件。在69.5岁之后但在任期结束前申请退休的法官可以申请,1985年7月1日之前退休且年满60岁的法官也可以申请。1985年7月1日之后离职的法官,需要至少60岁并拥有20年的服务年限。一旦法官获得高级法官身份,他们必须全职工作最长五年,并且不能拒绝任何指派。获得此身份也意味着他们之前的职位将空缺,需要任命一位新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028.1(a) 根据《法官退休法》提交退休通知时,如果退休在法官年满691/2岁之后生效,但在法官年满70岁之任期结束之前,法官可以向司法委员会主席申请高级法官身份。
(b)CA 政府 Code § 75028.1(b) 在1985年7月1日之前根据《法官退休法》退休且已年满60岁的已退休法官,可以向司法委员会主席申请高级法官身份。
(c)CA 政府 Code § 75028.1(c) 在1985年7月1日或之后,以60岁或以上年龄离职,并且根据《法官退休法》拥有20年或以上退休服务年限的法官,可以向司法委员会主席申请高级法官身份。
(d)CA 政府 Code § 75028.1(d) 担任高级法官身份的法官应按照指派全职服务,最长可达连续五年,并且接受该身份即放弃依法拒绝任何指派的权利。选择根据本条退休的法官被视为已退休,法官退休前的司法职位将空缺,随后将任命继任者以填补空缺。

Section § 75028.2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法官担任高级法官职务,他们将不会获得退休金,但通常提供给在职法官的健康和福利待遇除外。

主计长负责他们的薪资支付以及任何必要的扣除。

处于高级法官身份的退休法官不得领取退休津贴,但其曾作为在职法官任职的法院通常提供给法官的健康和福利待遇除外。
主计长应负责向担任高级法官职务的退休法官支付薪资,并进行任何适当的扣除。

Section § 7502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高级法官,您的身份将在五年后自动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您的身份可能会提前终止:您自己要求结束、您没有完成被分配的工作,或者司法行为委员会下令结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高级法官身份应在五年期满时终止,但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该身份应提前终止:
(a)CA 政府 Code § 75028.3(a) 处于高级法官身份的法官请求终止。
(b)CA 政府 Code § 75028.3(b) 法官未能履行指派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75028.3(c) 司法行为委员会如此命令。

Section § 750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法官的资深法官身份终止,他们的退休福利会如何处理。如果法官的资深法官身份终止,他们可以选择领取在成为资深法官之前有资格获得的退休福利。如果法官在担任资深法官不满五年时去世,任何指定给在世配偶的福利将根据该法官在成为资深法官之前适用的退休计划规定支付。

(a)CA 政府 Code § 75028.4(a) 终止其资深法官身份的法官,可以选择领取其在选择资深法官身份时有资格获得的退休福利。
(b)CA 政府 Code § 75028.4(b) 如果资深法官身份因法官死亡而在五年期满前终止,则应按照该法官在选择资深法官身份之前退休所依据的条款规定,支付任何应支付的遗属配偶福利。

Section § 75028.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停止任职并提取了他们的退休缴款,那么如果他们以后再次担任法官,他们过去的任职时间将不予计算。为了让他们的先前服务再次计入,他们需要偿还他们提取的缴款,加上按照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设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Section § 750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高级法官身份计划于1997年1月1日结束。在此日期之后,任何新的人都不能成为高级法官或使用相关的权利。然而,那些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拥有此身份的人,仍然可以按照另一条款 (75028.4) 的规定行使其终止权利。

Section § 75029

Explanation

加州法官可以将其在某些旧法院职位(称为“被排除法院”)的服务时间计入其总的司法服务年限,这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要符合条件,他们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他们在该服务期间是一名法官本应被扣除的金额。这个计算是基于他们担任法官第一年的薪资以及适用的扣除费率。

“被排除法院”包括治安法院的法官,或1952年之前依法设立的法院的法官、治安官或记录员。但是,如果法律的其他部分已经考虑了这项过去的任职,法官就不能再次申请计入这段时间。

任何在成为法官之前曾担任下文定义的“被排除法院法官”的法官,其担任法官的服务年限计算中应包含其担任“被排除法院法官”的年限,如果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他或她已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了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他或她在担任“被排除法院法官”期间是一名法官,本应从其薪资中扣除并支付给该基金的金额,该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其担任法官第一年实际获得的薪资费率,乘以该年度适用于法官薪资的扣除费率。
在本节中,“被排除法院法官”指治安法院法官,或1952年1月1日之前依法设立的法院的法官、治安官或记录员。
如果本章的其他规定已将法官担任被排除法院法官的该部分(如有)服务年限纳入其法官服务年限的计算中,则法官不得根据本节获得该部分服务年限的积分。

Section § 75029.1

Explanation
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如果您曾在通常不计入退休福利的某些法院担任法官,只有特定法官可以选择将该服务时间计入其福利。此选项适用于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担任法官以及在高等法院或市法院担任法官的人员。

Section § 75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1989年12月31日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并于1990年1月1日加入新系统的治安法院法官,选择追溯至1990年1月1日,重新回到原来的退休系统。这个选择必须在1992年7月1日至1992年9月30日之间做出。

如果法官在此期间决定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他们将获得退还自1990年1月1日以来向新系统缴纳的供款,并且必须将所需金额缴纳到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1989年12月31日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并于1990年1月1日根据1989年法规第1417章成为本系统成员的治安法院法官,可以不可撤销地选择恢复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委员会应向受影响的成员提供一个选择期,自1992年7月1日开始,至1992年9月30日结束。
任何根据本条选择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治安法院法官,应获退还在本系统自1990年1月1日至选择之日期间的累计供款,并将该系统要求的金额存入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750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在成为法官之前曾担任民选州宪法官员或法律官员的法官,如何选择在计算退休福利时获得其先前服务年限的抵免。为此,法官必须在退休前提交书面选择,并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供款,如同他们在先前服务期间已是法官一样。然而,对于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州宪法官员的人,此选项不适用。供款包括相当于过去扣款的金额以及额外利息。如果转入资金超出所需金额,多余部分将退还给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030.5(a) 任何在1962年5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法官,且在成为法官之前曾担任民选州宪法官员的法官,或任何在该日期之前首次成为法官,且在成为法官之前曾担任宪法官员或公共法律官员的法官,有权在退休前任何时候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书面选择,以选择根据本条规定为该法官担任该官员的全部或部分时间缴纳供款,并在此系统中获得服务年限的抵免,但不包括该法官正在从任何其他公共退休系统领取或有权领取退休金的任何时期。
(b)CA 政府 Code § 75030.5(b) 本章中使用的:
(1)CA 政府 Code § 75030.5(b)(1) “民选州宪法官员”指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审计长、财政部长、总检察长、公共教育总监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职位持有者。
(2)CA 政府 Code § 75030.5(b)(2) “宪法官员”指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职位的持有者,“公共法律官员”指州或州任何机构或州内任何县市的任何法律职位的持有者,其领取薪水或其他固定定期报酬,且在任职期间被接纳并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且其在该职位上的主要职责是法律性质的,例如总检察长、立法顾问、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市检察官、市检察官、公共辩护人,或任何此类职位的副手,或州长秘书,其职责包括引渡事项的听证,且在任职期间被接纳并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且其在该职位上的主要职责是法律性质的。
(c)CA 政府 Code § 75030.5(c) 每一位根据本条选择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法官,应在提交其选择时,作为获得该抵免的条件,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该法官在其选择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期间内担任法官,根据第75102条规定应从其薪水中扣除并支付给该基金的金额,计算方式为:将该期间适用于法官薪水的扣除率应用于该法官在担任法官第一年实际获得的薪水率,加上自扣除款项各自应支付之日起至法官支付之日止,按每年3%计算的利息,如果该法官在其选择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期间内担任法官。该金额和利息应由法官退休系统根据本条确定。根据第9356.5条转入法官退休基金的资金应从该支付中扣除。任何超出本条规定金额的此类转入资金应退还给该法官。
(d)CA 政府 Code § 75030.5(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或继续担任民选州宪法官员,且其任期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人。

Section § 7503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法官,希望在1961年10月1日之后根据特定规定获得服务年限抵免,您需要至少有六年的服务年限,或者被选任为该职位。但是,如果您在1961年9月30日之前已经是该系统的一员,或者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期内成为民选州宪法官员,这项规定则不适用于您。

自1961年10月1日起,根据第75030.5条选择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权利,仅适用于按照第75002条的定义已担任法官至少六年的法官,或按照第75002条的定义当选为法官职务的法官。本条不适用于在1961年9月30日已是本系统成员的任何法官,也不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或继续担任根据第75030.5条定义的民选州宪法官员,且其任期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人。

Section § 75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选择为其过去担任联邦法官的服务获得退休福利。但是,它不包括他们已经从或可以从其他公共退休系统获得退休金的任何时期。在这里,“联邦司法官员”包括联邦级别的大法官、法官和治安法官。

为了获得这些福利,法官在提交书面选择时,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相当于因这项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计算值。法官退休系统将计算这笔供款。

任何法官有权在退休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书面选择,根据本条规定缴纳供款,并在此系统中获得其担任联邦司法官员的全部服务年限积分,但不包括该法官正在从任何其他公共退休系统领取或有权领取的退休金的任何时期。
在本条中,“联邦司法官员”一词指联邦大法官、联邦法官和联邦治安法官。
每一位选择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服务年限积分的法官,应在其提交选择时,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因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精算现值。该金额应由法官退休系统根据本条规定确定。

Section § 750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法官选择缴纳供款,并获得他们在成为法官之前作为专职下级司法官员工作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但是,这仅适用于他们尚未从其他公共系统获得或有权获得该时间段的退休金的情况。 为了获得这项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法官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由法官退休系统计算出的额外福利的价值。

Section § 75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的,他们之前曾担任法官,并将其缴款保留在法官退休系统中。在他们担任民选职务期间,他们可以选择向法官退休系统缴纳额外款项,并获得该服务的积分。但是,这不适用于在 198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担任民选官员的人。此外,当他们达到作为法官所需的年龄和服务年限时,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休。“作为民选州宪法官员的服务”一词包括他们当选的整个任期。

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其作为法官的缴款根据第 75033 条仍存入基金中,应在其当选的任期内:
(a)CA 政府 Code § 75030.9(a) 有权根据第 75030.5 条,在其退休前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书面选择,选择根据第 75030.5 条缴款,并在此系统中获得其作为民选州宪法官员或作为第 75030.5 条所定义的公共法律官员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年限的积分,无论是在其担任法官之前还是之后,但不包括其正在从任何其他公共退休系统领取或有权领取退休金的任何时期。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在 198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或继续担任第 75030.5 条所定义的民选州宪法官员,且其任期于 198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人。
(b)CA 政府 Code § 75030.9(b) 在达到本条规定的第 75025 条中指定的年龄和服务要求时,根据该条作为法官退休。
就本条而言,“作为民选州宪法官员的服务”包括其在当选时法律规定的作为民选州宪法官员的全部或部分任期。

Section § 7503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 (1962) 年 (5) 月 (1) 日之前竞选司法职位并当选的人。这些人可以选择将其担任公职法律官员的时间计入服务年限,但需遵循特定规定。为此,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向该系统缴纳费用。这一机会是基于另一条款(第 (75030.5) 条)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7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武装部队服役的时间如何影响法官的退休金计算。如果法官因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服兵役而缺勤,那么这段时间,加上额外的六个月,都将计入其退休所需的服役年限。这项规定具有追溯力,包括对在 (1940) 年 (9) 月 (16) 日至 (1941) 年 (12) 月 (7) 日期间服役的法官也适用。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辞职服兵役并在服役结束后 (90) 天内返回职位的法官,也受益于此规定。

在计算一个人为根据第 (75025) 或 (75060) 条退休目的而担任法官的年限时,应包括其因在美国作为交战方参战的战争期间或任何其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缺席法官职位的时间,以及此后的六个月。
本条应追溯适用,以将其福利惠及所有在战争期间服兵役的法官,包括 (1940) 年 (9) 月 (16) 日至 (1941) 年 (12) 月 (7) 日期间,且在兵役终止时或此后六个月内返回或已返回其职位者。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在总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但法律尚未授权军事休假之前辞去司法职务以服兵役的人员,如果其在退役后 (90) 天内返回司法职务。

Section § 75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选择将其在美国武装部队或商船队服役的时间计入退休金,前提是这些服役发生在他们加入法官退休系统之前。服役时间必须至少一年,并且法官不能已经从其他公共退休系统获得该服役的退休金。他们最多可以获得四年的积分,每一年军事服役对应一年司法服役。法官在选择申请积分时,必须至少有一年的司法服役记录。不光彩退役的军事服役将不符合此积分的资格。

在这里,“法官”包括在其他法条中定义的法官,或在特定条件下已退休的法官。一旦法官选择增加这项积分,他们的退休金只会针对未来的支付有所增加。他们必须根据精算师的计算,向退休基金缴纳费用,以弥补因这项额外服务积分而增加的福利。这一决定只有在法官预先支付或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规定安排其他支付方式时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75031.5(a) 法官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申请,选择在本系统内缴纳供款并获得服务年限积分,针对其在加入本系统之前所从事的现役服务,即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不少于一年,或在1950年1月1日之前在美国商船队服役不少于一年,但不包括法官已从任何其他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退休系统获得或有权获得退休金的任何现役服务期。该服务年限积分可按本系统中每一年计入的服务年限对应一年积分的原则授予,但无论该服务或后续司法服务的年限如何,总服务年限积分不得超过四年。选择获得该服务积分的法官,在选择之日或退休之日,应至少有一年已计入的司法服务年限。如果本款所述服务以不光彩退役告终,则根据本条规定不得在本系统内授予服务年限积分。
(b)CA 政府 Code § 75031.5(b) 就本条而言,“法官”指第75002条所定义的法官,或根据第75025条已退休的法官,或已选择根据第75033.5条延迟退休的法官。
(c)CA 政府 Code § 75031.5(c) 根据本条规定选择获得服务年限积分的退休法官,其退休金仅就选择之日及之后应支付的退休金予以增加。
(d)CA 政府 Code § 75031.5(d) 根据本条规定选择获得服务积分的法官,应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因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精算现值,该精算现值由首席精算师确定并经董事会批准。
(e)CA 政府 Code § 75031.5(e) 法官根据本条规定选择获得服务积分,仅在附有一次性付款或根据董事会通过的规定授权进行非一次性付款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7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在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或之后退休的法官,将获得终身津贴。这笔津贴相当于他们最后担任的职位现任法官薪水的一半。这笔款项由州政府与最高法院法官的薪水一同支付。但是,在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发生的任何退休福利增加不适用。

凡是根据第 75025 条在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或之后退休的法官,应在其有生之年,领取津贴,该津贴等于津贴支付到期时,由人民最后任命或选举其担任的司法职务的现任法官所应领薪金的一半。该津贴应由州政府按照支付最高法院法官薪金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立法机关在其 1957 年常会期间颁布的本条修正案,不赋予任何退休法官就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退休津贴或其他福利的任何增加向州政府提出索赔的权利。

Section § 75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法官及其受益人从他们的退休金中扣除款项,用于支付团体人寿保险费。该保险计划必须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且扣款流程需遵循主计长制定的规定。

Section § 75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官在非死亡、辞职、罢免、弹劾或退休的情况下停止任职时会发生什么。法官有90天时间决定是否将其退休储蓄保留在法官退休系统中。如果他们不作决定,则视为他们选择取出储蓄。离职去担任美国政府高薪职务的法官不能延迟领取退休金。选择保留储蓄的法官,在年满65岁后可获得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其服务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八年,金额为其最后任职岗位当前薪资的5%。

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74年之前任职的法官,并且根据1977年的修正案,也影响了在1978年之前决定保留其储蓄的法官。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名经选举或任命的法官的服务因除死亡、辞职、罢免、弹劾或根据本章规定退休以外的任何方式终止,他或她应有权在服务终止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选择,且无权撤销,决定是否允许其累计缴款保留在基金中。在本条1972年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离开其职位以接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7款范围内的任何美国政府有偿职务的法官,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延迟退休资格。未能作出选择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地选择提取其累计缴款。如此选择允许其累计缴款保留在基金中的法官,应在其向法官退休系统提出申请后退休,并在年满65岁后,获得基于其所计入的司法服务年限的退休金,其方式与其他法官相同,但其退休金为一笔年金,金额等于退休金支付到期时,支付给担任该退休法官在服务终止前最后所任职务的法官的薪酬的5%,乘以该退休法官在服务终止时有权计入的年限和不足一年的服务期,但不得超过八年。
本条不适用于在1974年1月1日之后成为法官的任何人。
本条在1977年期间的修正案也适用于在1978年1月1日之前选择允许其累计缴款保留在基金中的人员。

Section § 75033.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被最高法院免职,他们将无法获得第 75033 条中提到的退休福利。但是,法官退休金系统会退还他们缴纳的钱。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后才开始担任法官的人。

Section § 75033.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在任期间犯下重罪,且该罪行与其职责相关或涉及道德败坏,他们将失去退休福利。但是,他们可以拿回自己个人缴纳给法官退休金制度的钱。

凡法官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所犯罪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联邦法律可判处重罪,且该罪行根据该法律涉及道德败坏或是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和范围内所犯,若该法官认罪、不抗辩或被判有罪,且定罪生效,则不得从法官退休金制度中领取任何福利,但其累计缴款金额应由法官退休金制度支付给他或她。

Section § 75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服务至少满五年的法官,在满足特定年龄和任职条件后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法官最后任职岗位的薪水乘以3.75%,再乘以服务年限,但最高不超过20年。

1990年1月1日之后兼职工作的法官,其养老金会根据实际服务时间相应减少。服务年限在5到12年之间的法官,其养老金百分比会因不足12年的每一年而减少0.25%。

法官必须年满63岁才能领取福利,除非他们有20年司法服务年限且已年满60岁。在世配偶可以获得法官应得养老金的一半。退休申请必须书面提交且不可撤销,一旦提交,法官的职位就会空缺。

1997年7月21日之前离职去担任其他联邦职务的法官,其养老金会扣减其因担任新职务而获得的薪水或其他福利。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1997年7月21日或之后离职的法官。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服务至少满五年的法官,可以退休,并在其向法官退休系统提出申请后,在达到根据第75025条规定,如果其在该年龄之前一直连续担任法官职务,则可因年龄和任职年限而退休的年龄后,按照与其他法官相同的方式,领取基于其作为记录法院法官所获认可的司法服务年限的退休金,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退休金为年金,金额等于退休金支付到期时,支付给接替该退休法官在停止法官职务前最后所任职位的法官的薪酬的3.75%,乘以该退休法官在退休时有权获得认可的服务年限(包括不足一年的部分),但不得超过20年。
1990年1月1日之后提供兼职服务的治安法院法官,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获得减少的退休金。
如果法官服务超过五年但不足十二年,则上述应付薪酬百分比应按法官服务年限不足十二年的每一年减少0.25%。为计算应付薪酬百分比之目的,兼职服务应等同于全职服务。
任何法官在未满63岁之前,均无资格根据本条领取退休金,除非该法官已获得20年司法服务年限并已年满60岁。
任何根据本条选择退休的法官的在世配偶,应终身领取相当于如果该法官在世并领取本条规定的福利时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退休金的一半的津贴,如果法官在开始领取福利后死亡,则从死亡日期次日开始;如果法官在开始领取福利前死亡,则从该法官本可以开始领取福利的日期开始。
根据本条选择退休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且不得撤销,提交后,该法官应被视为已退休,福利领取将推迟至本条规定之时,且其退休的司法职位应空缺。退休通知和选择书如果实质性地声明法官选择根据本条福利退休,即为有效。
任何在1997年7月21日之前离职,以接受《宪法》第七条第7款范围内的任何美国政府有偿职务的法官,其根据本条可领取的任何福利应扣减其因在该职务任职而获得的任何薪资或退休福利的金额。本款不适用于在1997年7月21日或之后离职的任何法官。

Section § 7503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法官退休且其前配偶被判分得一部分社区财产,法官的退休金将如何处理。它规定,支付给法官的退休金百分比将减去支付给前配偶的百分比。此外,法官和前配偶获得的退休金百分比总和,不能超过法官根据退休规定应得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7503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辞职”是指离开一个职位,但明确不包括为了担任新的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而进行的辞职。这意味着,如果某人辞职只是为了接受另一份公职,根据本规定,这不被视为典型的辞职。

本条所称的“辞职”不包括为接受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而明示或默示的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