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服务退休
Section § 750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根据其年龄和任职年限何时可以退休。法官必须符合这些条件,除非根据其他条款他们不符合退休资格。根据年龄不同,他们必须在退休前担任法官一定年限。例如,70岁或以上的法官需要有最近10年的任职经验,而65岁的法官则需要20年的任职经验。一旦法官退休,其职位将空缺,并会任命新人来填补该职位。
Section § 75025.1
如果法官任期届满并符合退休条件,他们有 (90) 天时间提交退休通知或选择退休,并且该通知或选择将视为在其任期结束时生效。如果法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他们必须在退休日期之前提交退休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日期不能早于他们向法官退休系统提交通知的日期。
Section § 75026
根据 (Section 75025) 在加州退休的法官,必须有至少10年从其薪金中为法官退休基金扣除供款的记录。如果不足10年,法官仍可退休,但需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退休前10年期间本应扣除的金额。此计算不包括任何已扣除的供款、根据 (Section 75029) 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 (Section 75031) 计算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75027
Section § 75028
Section § 75028.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在退休时何时以及如何申请高级法官身份。希望获得此身份的法官必须满足基于其年龄和任职年限的特定条件。在69.5岁之后但在任期结束前申请退休的法官可以申请,1985年7月1日之前退休且年满60岁的法官也可以申请。1985年7月1日之后离职的法官,需要至少60岁并拥有20年的服务年限。一旦法官获得高级法官身份,他们必须全职工作最长五年,并且不能拒绝任何指派。获得此身份也意味着他们之前的职位将空缺,需要任命一位新法官。
Section § 75028.2
如果退休法官担任高级法官职务,他们将不会获得退休金,但通常提供给在职法官的健康和福利待遇除外。
主计长负责他们的薪资支付以及任何必要的扣除。
Section § 75028.3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高级法官,您的身份将在五年后自动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您的身份可能会提前终止:您自己要求结束、您没有完成被分配的工作,或者司法行为委员会下令结束。
Section § 75028.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法官的资深法官身份终止,他们的退休福利会如何处理。如果法官的资深法官身份终止,他们可以选择领取在成为资深法官之前有资格获得的退休福利。如果法官在担任资深法官不满五年时去世,任何指定给在世配偶的福利将根据该法官在成为资深法官之前适用的退休计划规定支付。
Section § 75028.5
Section § 75028.6
Section § 75029
加州法官可以将其在某些旧法院职位(称为“被排除法院”)的服务时间计入其总的司法服务年限,这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要符合条件,他们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他们在该服务期间是一名法官本应被扣除的金额。这个计算是基于他们担任法官第一年的薪资以及适用的扣除费率。
“被排除法院”包括治安法院的法官,或1952年之前依法设立的法院的法官、治安官或记录员。但是,如果法律的其他部分已经考虑了这项过去的任职,法官就不能再次申请计入这段时间。
Section § 75029.1
Section § 75029.5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1989年12月31日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并于1990年1月1日加入新系统的治安法院法官,选择追溯至1990年1月1日,重新回到原来的退休系统。这个选择必须在1992年7月1日至1992年9月30日之间做出。
如果法官在此期间决定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他们将获得退还自1990年1月1日以来向新系统缴纳的供款,并且必须将所需金额缴纳到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75030.5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在成为法官之前曾担任民选州宪法官员或法律官员的法官,如何选择在计算退休福利时获得其先前服务年限的抵免。为此,法官必须在退休前提交书面选择,并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供款,如同他们在先前服务期间已是法官一样。然而,对于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州宪法官员的人,此选项不适用。供款包括相当于过去扣款的金额以及额外利息。如果转入资金超出所需金额,多余部分将退还给法官。
Section § 75030.6
如果您是一名法官,希望在1961年10月1日之后根据特定规定获得服务年限抵免,您需要至少有六年的服务年限,或者被选任为该职位。但是,如果您在1961年9月30日之前已经是该系统的一员,或者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期内成为民选州宪法官员,这项规定则不适用于您。
Section § 7503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选择为其过去担任联邦法官的服务获得退休福利。但是,它不包括他们已经从或可以从其他公共退休系统获得退休金的任何时期。在这里,“联邦司法官员”包括联邦级别的大法官、法官和治安法官。
为了获得这些福利,法官在提交书面选择时,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相当于因这项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计算值。法官退休系统将计算这笔供款。
Section § 75030.8
Section § 75030.9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的,他们之前曾担任法官,并将其缴款保留在法官退休系统中。在他们担任民选职务期间,他们可以选择向法官退休系统缴纳额外款项,并获得该服务的积分。但是,这不适用于在 198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担任民选官员的人。此外,当他们达到作为法官所需的年龄和服务年限时,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休。“作为民选州宪法官员的服务”一词包括他们当选的整个任期。
Section § 75030.10
Section § 75031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武装部队服役的时间如何影响法官的退休金计算。如果法官因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服兵役而缺勤,那么这段时间,加上额外的六个月,都将计入其退休所需的服役年限。这项规定具有追溯力,包括对在 (1940) 年 (9) 月 (16) 日至 (1941) 年 (12) 月 (7) 日期间服役的法官也适用。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辞职服兵役并在服役结束后 (90) 天内返回职位的法官,也受益于此规定。
Section § 75031.5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选择将其在美国武装部队或商船队服役的时间计入退休金,前提是这些服役发生在他们加入法官退休系统之前。服役时间必须至少一年,并且法官不能已经从其他公共退休系统获得该服役的退休金。他们最多可以获得四年的积分,每一年军事服役对应一年司法服役。法官在选择申请积分时,必须至少有一年的司法服役记录。不光彩退役的军事服役将不符合此积分的资格。
在这里,“法官”包括在其他法条中定义的法官,或在特定条件下已退休的法官。一旦法官选择增加这项积分,他们的退休金只会针对未来的支付有所增加。他们必须根据精算师的计算,向退休基金缴纳费用,以弥补因这项额外服务积分而增加的福利。这一决定只有在法官预先支付或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规定安排其他支付方式时才生效。
Section § 75032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在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或之后退休的法官,将获得终身津贴。这笔津贴相当于他们最后担任的职位现任法官薪水的一半。这笔款项由州政府与最高法院法官的薪水一同支付。但是,在 1957 年 9 月 11 日之前发生的任何退休福利增加不适用。
Section § 75032.5
Section § 75033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官在非死亡、辞职、罢免、弹劾或退休的情况下停止任职时会发生什么。法官有90天时间决定是否将其退休储蓄保留在法官退休系统中。如果他们不作决定,则视为他们选择取出储蓄。离职去担任美国政府高薪职务的法官不能延迟领取退休金。选择保留储蓄的法官,在年满65岁后可获得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其服务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八年,金额为其最后任职岗位当前薪资的5%。
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74年之前任职的法官,并且根据1977年的修正案,也影响了在1978年之前决定保留其储蓄的法官。
Section § 75033.1
Section § 75033.2
如果一名法官在任期间犯下重罪,且该罪行与其职责相关或涉及道德败坏,他们将失去退休福利。但是,他们可以拿回自己个人缴纳给法官退休金制度的钱。
Section § 75033.5
这项法律允许服务至少满五年的法官,在满足特定年龄和任职条件后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法官最后任职岗位的薪水乘以3.75%,再乘以服务年限,但最高不超过20年。
1990年1月1日之后兼职工作的法官,其养老金会根据实际服务时间相应减少。服务年限在5到12年之间的法官,其养老金百分比会因不足12年的每一年而减少0.25%。
法官必须年满63岁才能领取福利,除非他们有20年司法服务年限且已年满60岁。在世配偶可以获得法官应得养老金的一半。退休申请必须书面提交且不可撤销,一旦提交,法官的职位就会空缺。
1997年7月21日之前离职去担任其他联邦职务的法官,其养老金会扣减其因担任新职务而获得的薪水或其他福利。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1997年7月21日或之后离职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