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加州法官退休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官方名称。它将本章命名为“法官退休法”,并将相关的退休制度命名为“法官退休制度”。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法官退休法”。
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法官退休制度”。

Section § 750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本条中提及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将用于解释和适用整个章节。

Section § 75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中“法官”的范围。它包括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市法院或治安法院的法官。但是,已退休的治安法院法官不会仅仅因为被临时任命或由司法委员会指派,就自动被视为法官。此外,本定义不包括那些选择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治安法院法官。

“法官”指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或高等法院、市法院或治安法院的法官。已退休的治安法院法官,不得因被指定为任何这些法院的临时法官,或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任何这些法院任职,而就本章而言获得法官身份。
“法官”不指根据第 75029.5 条选择恢复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的治安法院法官。

Section § 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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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官的“薪资”。它包括法官因其正式职务所获得的基本工资,但不包括因临时指派、特定任命或如其他条款所述的某些额外职责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官的常规工资,减去任何额外工作的奖金。

“薪资”指法官作为其法官职务的报酬所获得的补偿,并受第75075.02条的限制,但除第75076.2条另有规定外,不包括因被指定为临时法官、司法委员会主席的指派,或根据第68203.1条获得的额外补偿。

Section § 75004

Explanation

“服务期”一词指的是某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特定法院担任法官期间,向该系统缴纳供款的时间,以年和不足一年的部分计算。

“服务期”指某人因担任本州第75002条规定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法院的法官职务而缴纳供款的期间,以年和不足一年的部分计算。

Section § 75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凡使用“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等术语之处,均应包含“注册伴侣”和“注册伴侣关系”。根据《家庭法典》的规定,注册伴侣享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本章中所有提及“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之处,均同样适用于《家庭法典》第 (297) 条所定义的注册伴侣或注册伴侣关系,且赋予配偶或在世配偶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应在《家庭法典》第 (297.5) 条规定的范围内,同样赋予注册伴侣。

Section § 7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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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官退休系统,其遵循的规则与公职人员退休法类似,但涉及支付和冲突条款的除外。如果本章与2013年加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后者为准。当法律在本章中提及州主计长时,通常指管理委员会,但主计长仍需履行某些特定条款规定的职责。法官退休基金的支付款项,需根据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由主计长授权签发支付令。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应由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依照公职人员退休法进行管理和管辖,其程度和效力如同这些规定包含在法官退休法中一样,但提供津贴或其他福利支付的规定除外,以及与法官退休法的任何规定相冲突的规定除外。在适用范围内,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还应依照2013年加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第1编第7部第21章第4条(自第7522条起))管理本章,其程度和效力如同该法案的规定包含在法官退休法中一样。如果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认定2013年加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与本章之间存在冲突,则以2013年加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为准。本章或任何其他与本章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使用的“州主计长”或“主计长”,应解释为指“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但是,主计长应继续履行第75092、75097、75101和75102条规定的职责。
所有从法官退休基金支付的款项,应根据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由主计长签发的支付令支付。

Section § 7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退休法官、其配偶或子女去世时,应支付给他们的任何福利应由谁领取。首先,款项会支付给任何已在领取福利的遗属。如果没有合格的遗属,款项将支付给死者指定的受益人或死者的遗产。如果遗产无需正式遗嘱认证且设有信托,款项可支付给信托的继任受托人。如果没有信托,则可支付给遗嘱中指定的人。如果这些类别中都没有受益人,款项将按照另一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给近亲。

(a)CA 政府 Code § 75006(a) 已退休法官、遗属配偶或合格遗属子女在去世时已累积但尚未支付的任何应付津贴,或在去世日期之前签发但未领取并已退回本系统的任何支付凭证,应按照以下顺序支付:
(1)CA 政府 Code § 75006(a)(1) 有权获得本系统应付津贴的遗属。
(2)CA 政府 Code § 75006(a)(2) 如果没有合格的遗属,则支付给由遗属配偶、合格遗属子女或已退休法官指定的受益人。
(3)CA 政府 Code § 75006(a)(3) 如果没有根据第 (1) 或 (2) 款有权获得付款的人,则支付给死者的遗产。当本系统收到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法院命令时,支付给遗产的款项应支付给死者的遗产或遗产的正式授权代表。
(4)CA 政府 Code § 75006(a)(4) 如果遗产无需进行遗嘱认证且死者设有信托,经董事会判断,款项可支付给信托中指定的继任受托人。
(5)CA 政府 Code § 75006(a)(5) 如果遗产无需进行遗嘱认证且死者未设信托,经董事会判断,款项可支付给有效遗嘱中指定的死者受益人。
(b)CA 政府 Code § 75006(b) 如果根据 (a) 款第 (1) 至 (5) 项(含)没有合格受益人,款项应按照第 21493 条规定的分配顺序支付给死者的在世近亲。

Section § 75006.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名法官去世,并且正在从法官退休金制度领取每月付款,那么他们的遗属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选择某人来领取他们去世当月的任何最终应付款项。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退休法官可以自己做这件事。对此选择的任何更改都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交给法官退休金制度。

正在从法官退休金制度领取每月津贴的已故法官的遗属配偶或符合条件的遗属子女,或者在没有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的情况下,退休法官,可以指定一名受益人,以领取在其死亡当月仍应支付的按比例津贴。该指定可随时作出、更改或撤销,但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交给法官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