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延长服务激励计划
Section § 75085
延长服务奖励计划旨在鼓励符合全额退休金资格的法官继续工作。这项举措旨在通过向服务年限超过23年的法官提供一次性付款(除其常规退休金外),来避免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符合资格后立即退休所造成的流失。本计划旨在通过延迟参与法官的退休,实现不给州政府增加额外成本。
Section § 75085.2
Section § 75085.3
本节规定,理事会必须在2001年7月1日前启动延长服务激励计划。但是,如果理事会发现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他们可以正式决定将其推迟到不迟于2002年1月1日。
Section § 75085.7
“延长服务期”是指从一个特定的计算日期开始,并在法官退休、离职或 120 个月后结束的时间段,以先到者为准。然而,即使在此期间结束后,法官仍可继续工作并获得服务积分。
Section § 75085.8
本法律条款将“项目付款”定义为法官因参与某个特定项目而获得的款项。该付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在另一条款(第75087节)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7508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法官如果已在符合条件的职位上工作至少20年,并且年满60岁,就可以加入一个特定计划。
Section § 75086.1
这条法律规定,法官在退休时有资格获得一项计划付款,前提是他们在某个被称为“延长服务计算日期”之后,至少工作了36个月。
但是,如果法官在上述36个月内因死亡、残疾或未能连任而停止工作,他们或其受益人仍然可以获得该付款。不过,这笔付款只有在另一条款规定的计划实施后才会发放。
Section § 75087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法官延长服务期的付款。在前60个月,付款是法官月薪的20%;而在第61至120个月,则降至8%。这些金额还包括与30年期美国国债挂钩的利息。计算时会考虑此期间的任何薪资增长。
Section § 75088
法官退休后,如果符合条件获得某项计划付款,他们将一次性收到这笔款项。这笔付款的计算方式在其他条款中有规定,并且是法官应得的其他退休福利之外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75088.3
本节规定了法官退休金或死亡抚恤金必须分配的时间。如果法官选择一次性付款,则必须在其达到特定年龄或离职后的次年4月1日前支付。如果法官去世,其遗产需要在其去世五年后的当年年底前处理完毕,除非其配偶是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应在法官去世后的次年年底前开始,或在其本应达到规定年龄的当年年底前开始。
Section § 75088.4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选择某人在其去世后获得福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然而,如果这些福利中的任何一部分来源于法官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或服务,则不得损害其非成员配偶的权利。如果非成员配偶已经获得了单独的法院命令来分割这些福利,那么这项限制就不适用。如果法官没有选择受益人,福利将按照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顺序分配给其幸存者。
Section § 75089
Section § 75089.1
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06年1月1日前准备一份报告,分析延长服务奖励计划如何影响法官的服务年限。该报告需要提出在法官退休制度II中鼓励法官长期服务的方法,并讨论是否应为这些法官设立类似的奖励计划。其目的是确保该制度能够吸引并留住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优秀法官。
此外,董事会还需要对该计划进行成本分析(即精算评估),并在同一日期前将这些发现提交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