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85

Explanation

延长服务奖励计划旨在鼓励符合全额退休金资格的法官继续工作。这项举措旨在通过向服务年限超过23年的法官提供一次性付款(除其常规退休金外),来避免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符合资格后立即退休所造成的流失。本计划旨在通过延迟参与法官的退休,实现不给州政府增加额外成本。

特此设立延长服务奖励计划,旨在激励有资格领取最高退休金的法官继续在公共部门服务。本计划旨在解决法官在首次符合资格时即退休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当长期服务的法官离开公共部门服务时,加州人民将持续失去重要的司法资源和经验。延长服务奖励计划将向服务年限超过23年的退休法官提供一次性付款,以补充其正常的每月退休津贴。本计划旨在通过参与法官的预期延迟退休,实现不给州政府带来额外成本。

Section § 750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延长服务激励计划在设计和管理上必须符合相关的联邦税法和加州税法。

Section § 750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仍将得到执行。这一概念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剩余的条款可以独立运作。

Section § 7508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理事会必须在2001年7月1日前启动延长服务激励计划。但是,如果理事会发现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他们可以正式决定将其推迟到不迟于2002年1月1日。

理事会应不迟于2001年7月1日根据本条规定实施延长服务激励计划,除非理事会通过决议确定实施任务无法在更晚日期前完成,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不迟于2002年1月1日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该计划。

Section § 75085.4

Explanation
委员会有权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来执行该计划。

Section § 75085.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项目”指的是延长服务奖励计划。

“项目”指延长服务奖励计划。

Section § 750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延长服务计算日期”定义为2001年1月1日与法官根据另一相关条款首次符合资格参与某项特定计划的日期中较晚的一个。

Section § 75085.7

Explanation

“延长服务期”是指从一个特定的计算日期开始,并在法官退休、离职或 120 个月后结束的时间段,以先到者为准。然而,即使在此期间结束后,法官仍可继续工作并获得服务积分。

“延长服务期”指自延长服务计算日期开始,并于 (a) 法官退休之日或其更早的服务终止之日(依照第 75086.1 节 (b) 款的规定),或 (b) 延长服务计算日期后的 120 个月,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禁止法官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提供可计入的服务。

Section § 7508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项目付款”定义为法官因参与某个特定项目而获得的款项。该付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在另一条款(第75087节)中有所说明。

“项目付款”是指法官因参与该项目而应获得的款项,其计算方式见第75087节。

Section § 75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法官如果已在符合条件的职位上工作至少20年,并且年满60岁,就可以加入一个特定计划。

法官如已履行至少20年的可计入服务年限且年满60岁,则有资格参加该计划。

Section § 75086.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法官在退休时有资格获得一项计划付款,前提是他们在某个被称为“延长服务计算日期”之后,至少工作了36个月。

但是,如果法官在上述36个月内因死亡、残疾或未能连任而停止工作,他们或其受益人仍然可以获得该付款。不过,这笔付款只有在另一条款规定的计划实施后才会发放。

(a)CA 政府 Code § 75086.1(a) 第75086条所述法官,如果在延长服务计算日期之后继续提供至少36个月的可计入服务,则有权在其终止雇佣和退休时获得一项计划付款。
(b)CA 政府 Code § 75086.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第75086条所述法官因其死亡或残疾,或因其未能成功连任或留任,而在延长服务计算日期后36个月内停止提供可计入服务,则该法官或该法官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一项计划付款。在依照第75085.3条的规定实施该计划之前,不得根据本款发放任何计划付款。

Section § 75086.2

Explanation
法官在超过其最初退休年龄后继续任职期间,必须在此期间继续缴纳退休金。

Section § 7508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法官延长服务期的付款。在前60个月,付款是法官月薪的20%;而在第61至120个月,则降至8%。这些金额还包括与30年期美国国债挂钩的利息。计算时会考虑此期间的任何薪资增长。

该计划付款应由系统计算为一个总金额,该金额等于法官延长服务期内每个月月薪的某个百分比,并考虑到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薪资增长,加上按30年期美国国债利率指数化的月利息。对于延长服务期的第1个月至第60个月(含),计算金额应为法官月薪的20%。对于延长服务期的第61个月至第120个月(含),计算金额应为法官月薪的8%。

Section § 75088

Explanation

法官退休后,如果符合条件获得某项计划付款,他们将一次性收到这笔款项。这笔付款的计算方式在其他条款中有规定,并且是法官应得的其他退休福利之外的额外款项。

法官终止任职并退休后,如第75086.1条(a)款所述,有权获得计划付款的法官,应以一次性总付的形式获得该计划付款。该付款应根据第75087条计算,并且是该法官根据本章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退休福利之外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75088.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法官退休金或死亡抚恤金必须分配的时间。如果法官选择一次性付款,则必须在其达到特定年龄或离职后的次年4月1日前支付。如果法官去世,其遗产需要在其去世五年后的当年年底前处理完毕,除非其配偶是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应在法官去世后的次年年底前开始,或在其本应达到规定年龄的当年年底前开始。

法官全部权益分配的起始日期应如下:
(a)CA 政府 Code § 75088.3(a) 如果是向法官一次性支付,该一次性付款应不迟于以下两个日历年中的较晚者之后的日历年4月1日支付:法官达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规定的年龄的日历年,或法官终止雇佣的日历年。
(b)CA 政府 Code § 75088.3(b) 如果是因法官死亡而应支付的计划款项,分配应不迟于法官死亡日期五周年所在的日历年12月31日进行,除非受益人是法官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应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晚者当日或之前开始:
(1)CA 政府 Code § 75088.3(b)(1) 法官死亡所在日历年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12月31日。
(2)CA 政府 Code § 75088.3(b)(2) 法官本应达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规定的年龄的日历年12月31日。

Section § 750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选择某人在其去世后获得福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然而,如果这些福利中的任何一部分来源于法官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或服务,则不得损害其非成员配偶的权利。如果非成员配偶已经获得了单独的法院命令来分割这些福利,那么这项限制就不适用。如果法官没有选择受益人,福利将按照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顺序分配给其幸存者。

第 (75086) 条所述法官可随时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件,指定一名受益人以根据本条接收可能应支付给其受益人或遗产的福利,但任何指定不得损害任何非成员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如果任何福利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供款或计入的服务年限,除非该非成员配偶已根据《家庭法典》第 (2610) 条事先获得了替代分割令。如果法官未向委员会提交受益人指定,则根据本条应支付的所有福利应按照第 (21493) 条规定的顺序支付给法官的幸存者。

Section § 75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在特定规则下不享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除非他们满足特定的资格标准。它还明确指出,立法机关可以随时更改或废除适用于法官的这些规则。

Section § 75089.1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06年1月1日前准备一份报告,分析延长服务奖励计划如何影响法官的服务年限。该报告需要提出在法官退休制度II中鼓励法官长期服务的方法,并讨论是否应为这些法官设立类似的奖励计划。其目的是确保该制度能够吸引并留住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优秀法官。

此外,董事会还需要对该计划进行成本分析(即精算评估),并在同一日期前将这些发现提交给立法机关。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分析延长服务奖励计划的影响,包括该计划对法官服务年限的任何影响。报告应包括关于如何鼓励法官在法官退休制度II中长期服务的建议,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为法官退休制度II的成员设立延长服务奖励计划。这些建议还应确保法官退休制度和法官退休制度II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以吸引和留住来自所有法律执业领域的最优秀法官。
此外,董事会应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进行精算评估以确定该计划的成本,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