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75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因服务年限或残疾原因在特定条件下退休,他们可以选择领取本法律中规定的退休福利。除非他们在退休前或退休时书面明确选择放弃,否则法官将被自动视为已选择这些福利。 如果法官的服务年限仅差60天就能达到领取福利的条件,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已满足领取福利的服务年限要求。

Section § 7507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在199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加入会员计划的人,其福利将根据《国内税收法》中的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是会员的人,其福利受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限制:《国内税收法》中的相同具体规定,或截至1987年10月14日他们在该系统下累积的福利(不考虑后续变更)。

(a)CA 政府 Code § 75075.01(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首次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会员的任何人应获得的福利,应受《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规定的限制。
(b)CA 政府 Code § 75075.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支付给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成为会员的任何人的福利,应受《国内税收法》第415(b)(10)条规定的以下限制中较大者的约束:
(1)CA 政府 Code § 75075.01(b)(1) 《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规定的限制。
(2)CA 政府 Code § 75075.01(b)(2) 会员在本系统下累积的福利(在不考虑1987年10月14日之后对本系统所作的任何修订的情况下确定)。

Section § 75075.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1996年7月1日之后加入某个公共退休系统,他们能获得的福利不能超过联邦为公共退休系统设定的上限。这些上限可能会因为法律修改或通货膨胀调整而随时间变化。此外,每年的薪酬都有一个设定的上限。如果需要计算多年来的平均薪酬,那么每年计入的薪酬都不能超过当年的上限。

Section § 7507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加州退休法官的退休金能获得生活费用调整,具体按照美国税法规定。这些调整与《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设定的限额挂钩,并且在退休后仍然适用。但调整幅度不会超过法定限额。本条款还明确,这些调整不会改变退休金计算的基本公式。

(a)CA 政府 Code § 75075.03(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5(d)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15(b)条所述限额进行的生活费用调整,按照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规定,特此援引并纳入,且应在法官离职或年金开始日期后继续适用。在任何限制年度内支付给法官的金额,包括本章规定的生活费用调整,不得超过在年金开始日期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5(b)条适用的限额,该限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5(d)条及相关法规在后续年度有所增加。
(b)CA 政府 Code § 75075.0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a)款规定外,法官的退休津贴应予增加,以反映《美国法典》第26篇第415条所含限额的生活费用调整,如该法典第415(d)条所规定,前提是法官在不考虑第415条的情况下确定的津贴等于或超过经指数调整的适用限额。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图,亦不应被解释为,使退休法官有权获得超出本章规定范围的津贴调整。
(c)CA 政府 Code § 75075.03(c)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本章下用于计算福利的公式。

Section § 750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官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如果法官根据第75075条的规定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担任的司法职位当前薪资的65%。但是,如果他们有至少20年的认可服务年限,并且已向法官退休基金缴费,他们将获得该薪资的75%。

最初未向基金缴费的法官,仍可在退休前为其服务年限补缴费用。这需要根据他们第一年的薪资和所服务的年限支付一笔款项,并加上3%的利息。退休金的支付将根据他们退休所依据的条款开始,可以是终身支付,也可以是按其他规定支付。

(a)CA 政府 Code § 75076(a) 根据第75075条规定符合资格的法官,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福利,应领取退休津贴,金额相当于在其津贴支付到期时,其最后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位在任法官应得薪资的65%;但如果法官在退休时,已获得2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积分,且该服务是在法官有资格选择获得本条规定的福利的期限届满之前提供的,并且他或她已为此向法官退休基金缴费,则其退休津贴应等于该薪资的75%。
(b)CA 政府 Code § 75076(b) 任何在1960年7月7日之后退休的法官,如果已或将有权获得在法官退休法将这些法院或所有这些法院的法官纳入之前,作为记录法院法官的服务积分,或作为第75029条定义的“被排除法院的法官”,或作为第75030.5条定义的“宪法官员”或“公共法律官员”的服务积分,但未为此向法官退休基金缴费,则可在退休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为全部或部分该服务缴费。该款项的计算方式为:将其作为法官第一年服务期间实际获得的薪资费率,乘以其法院法官被纳入法官退休法后首次适用于其作为法官薪资的扣除费率,再乘以选择缴费的服务期限,加上自其支付之日起每年3%的利息,该利息适用于扣除款项的金额,并自如果他或她在提供其已获得或此后将获得该积分的服务时,是受法官退休法规定约束的司法职位持有者,则这些扣除款项本应进行的各自日期起计算。
本款授权的任何缴费金额及其利息应由法官退休系统根据本款确定。
(c)CA 政府 Code § 75076(c) 如果法官根据第75025条退休,津贴在其有生之年内支付;如果根据第75060条退休,则按第75060.6条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75076.1

Explanation
当法官退休时,如果他们的前配偶有权获得部分退休金,法官的退休金会根据前配偶获得的份额进行调整。如果法官服务年限不足20年就退休,他们将获得其薪水的65%,减去前配偶获得的份额。如果他们服务了至少20年,他们将获得其薪水的75%,减去前配偶的份额。法官和前配偶获得的福利总额不能超过法官特定退休条款所允许的法定最高限额。

Section § 75076.2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在1990年1月1日之后从事兼职工作,他们的退休金会减少,减少的幅度取决于他们与全职法官相比的工作量。计算时也会包括他们承担的任何指派任务。在计算过程中,市法院或治安法院法官的薪水将被视为高等法院法官薪水的91.3225%。即使是兼职工作,在符合退休资格时,也算作全职工作。

在1990年1月1日之后提供兼职服务的法官,应获得减少的退休金。该减少额应基于法官实际提供的服务(包括因履行指派职务而提供的服务)与全职法官在1990年1月1日至退休日期期间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节和第75076条 (a) 款进行的计算,应将市法院或治安法院法官的应付薪资视为高等法院法官薪资的91.3225%。为符合退休资格,兼职服务应等同于全职服务。

Section § 750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如果法官薪资降低,退休法官的退休金不会减少。它根据法官在任职期间的最高薪资设定了最低百分比。具体来说,对于某些计算,退休金不得低于50%;对于其他根据特定条款的计算,不得低于65%或75%;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与计算原始退休金所使用的百分比相符。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章规定支付给退休成员的津贴,在法官薪资降低的生效日期,不得减少到低于将该退休成员在担任法官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资金额乘以以下百分比所产生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75076.5(a) 对于根据第75032条计算的津贴,为50%。
(b)CA 政府 Code § 75076.5(b) 对于根据第75076条(a)款第一项计算的津贴,为65%。
(c)CA 政府 Code § 75076.5(c) 对于根据第75076条(a)款第二项计算的津贴,为75%。
(d)CA 政府 Code § 75076.5(d) 对于根据第75033条或第75033.5条计算的津贴,为根据第75033条或第75033.5条计算原始退休津贴所使用的百分比。

Section § 7507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退休法官去世,其在世配偶有资格领取该法官退休福利的一半,直至该配偶也去世为止。这项福利的领取前提是该法官在去世前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

Section § 7507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退休法官去世,他们的配偶可以领取遗属福利金,但仅当他们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前已与该法官结婚,或在法官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到法官去世期间一直保持婚姻关系。

这项规定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被任命或选举任职的法官,或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结婚的法官。

对于退休后去世的法官,法官去世时的配偶可根据本章规定领取支付给在世配偶的福利金,但仅限于该配偶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前已与该法官结婚,或在法官退休日期前一年开始并持续至法官去世的期间内一直保持婚姻关系。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适用于所有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被任命或选举任职的法官,或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结婚的任何法官。

Section § 75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支付给法官及其在世配偶的经济福利将由州按照与支付最高法院法官薪金相同的日程发放。

Section § 75079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选择根据本条规定领取福利,他们就不能选择法律其他部分描述的可选和解方案。 然而,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福利领取资格的法官,可以选择领取终身减少的退休金。如果他们在领回全部缴款前去世,余额将支付给他们指定的受益人或其遗产。 此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收到首次退休金支付后的30天内提交。 如果法官选择减少的津贴后去世,其配偶将继续领取部分津贴,直至其去世。

Section § 750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002年1月1日或之后选择退休,并符合第75025条所列退休条件的法官,可以根据法律中从第75070条开始的另一部分详细规定,选择一种不同的退休金支付方式。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2002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且选择根据第75025条退休的法官,有权根据第3.5条(自第75070条开始)选择一项可选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