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共同财产
Section § 75050
当夫妻一方是退休金计划成员,且夫妻合法分居或离婚时,法院必须在判决中说明他们何时分居。如果法院决定分割夫妻在退休金计划中的共同财产,那么婚姻期间积累的缴款和服务年限积分将分成两个独立的账户,每人一个。
法院命令中未明确分割的任何部分仍归成员所有。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将随后确定非成员对其份额享有的权利,这可能包括领取退休金、退还缴款、被允许重新存入缴款、购买服务年限积分,以及指定受益人在其提前死亡时领取福利。但是,非成员不能领取伤残退休金。
Section § 75051
Section § 75052
如果一个不是退休金系统成员的人被分配了一个独立的账户,他们可以获得其退休金供款的退款。他们需要填写一份特定的表格来申请退款。退款流程正式开始于系统将支票邮寄到该人员在系统中备案的最新地址时。
一旦退款处理完毕,该人员就放弃了与这些供款相关的未来退休金福利或服务年限的任何权利。他们不能取消退款,也不能在之后将已退还的供款重新存入其账户。如果原始成员在分居时没有足够的退休服务年限,非成员将直接收到其供款的退款。“最低服务年限”是指在法官退休金制度下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75052.5
Section § 75053
本节解释说,获得独立退休账户的非成员,如果法院裁定某些退休缴款属于他们,则可以选择重新存入这些之前已退还给成员的缴款。非成员需要按照另一节的规定偿还这些缴款。选择重新存入意味着同意偿还所有他们有权重新存入的缴款。
这种重新存入的权利受公务员退休系统监管。原始成员不能重新存入非成员的份额,如果任何缴款未明确授予非成员,则该部分仍归成员所有。最后,如果非成员在完成重新存入之前死亡,委员会可以从非成员的遗产中追回超出已支付金额的福利。
Section § 75054
这项法律解释了非公共退休计划成员(非成员)根据法院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裁决,购买该计划服务年限的权利。非成员只能购买法院认定为其份额的服务年限。他们必须在退休前支付款项,包括必要的供款和利息。一旦他们收到供款退款,他们就失去了这项权利。成员(计划参与者)不能购买非成员的服务年限份额。如果非成员在完成购买前去世,退休委员会将向其遗产追讨已支付的、超出已付款项的福利金。
Section § 75055
非成员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休:他们至少50岁;在分居时,成员已拥有至少五年的记入服务年限;以及在非成员申请时,成员有资格获得退休福利。
Section § 75056
Section § 75057
Section § 75058
如果您是法官的配偶,并且被视为非成员,您可以根据法官工作期间您们婚姻的持续时间,获得法官退休金的一部分。这笔金额将根据法官符合退休资格时可用的百分比计算,且服务年限的计算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您决定在60岁之前退休,那么每提前一年退休,您的福利将减少2%。
Section § 75059
当已退休人员合法分居或离婚时,法院必须在判决书或命令中注明分居日期。如果共同财产被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退休金将分为两笔独立的款项,分别支付给该成员及其前配偶。前配偶的款项将持续终身,并且他们可以为其去世后任何剩余的款项指定受益人。
任何未在判决中明确分割的退休福利仍归该已退休成员单独所有。如果该成员的退休福利因此次分割而被减少,则任何遗属福利将根据减少后的金额计算。
Section § 75059.1
如果法官的前配偶在2001年1月1日时在该法官的退休制度中拥有份额,并且该份额是根据法院命令分割的,而不是通过账户拆分的方式分割的,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终身每月福利。如果符合资格,他们可以为自己去世时未支付的津贴指定受益人。
这项法律追溯适用于确立资格,但实际支付的款项将是前瞻性的,并且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开始。如果法官已故,款项将在系统收到申请的次月开始支付;如果法官仍在世,款项将在收到有效法院命令的次月开始支付。
该系统没有责任查找或通知可能符合资格的前配偶。符合资格的人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系统才能获得这些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