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伤残退休
Section § 75060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因永久性精神或身体残疾而退休,前提是法官本人同意,并获得首席大法官和司法行为委员会的批准。法官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需要一份批准证书才能使退休生效。如果法官在同意后但在获得批准前去世,只要批准文件已提交,他们将被视为在去世之日退休,并且可以任命继任者。批准退休需要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确认法官因永久性残疾而无法履行职责。
Section § 75060.1
这项法律规定,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无论其退休发生在本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将获得与本法生效之后退休时相同的退休福利。但是,这些法官不能要求获得本法生效之前时间的补发工资或增加福利。
Section § 75060.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退休并在1957年特定时间领取特定退休金的法官,将继续领取相同的退休金,即使该条款已被废止。他们不会转而领取废止后可能设立的任何新的退休金金额。
Section § 75060.6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行为委员会每两年一次(但不得更频繁)要求领取津贴的65岁以下法官进行体检。体检由委员会指定的医生进行,旨在检查法官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适合任职。如果被认定适合任职,法官除非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否则不能行使权力。如果法官在被认定适合任职时拒绝指派,他们将失去津贴。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记录法院的法官。
Section § 750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因残疾退休的资格要求。对于在1980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任职的法官,他们必须至少有两年的司法服务年限才能符合残疾退休的条件,除非他们的残疾是由与司法职责相关的受伤或疾病引起的。对于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的法官,要求是至少四年的司法服务年限,除非残疾源于他们的司法工作。
Section § 75062
这项法律是关于申请残疾退休的法官,如果他们面临刑事指控或已被判犯有重罪。在他们的申请获批之前,他们被推定为没有残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有残疾。在残疾退休程序中,他们需要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此外,他们必须提交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声明来支持他们的申请。
Section § 75063
这项法律适用于面临纪律处分或因司法不当行为被免职并正在申请残疾退休的法官。它规定,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这些法官被推定为无残疾,并且必须在退休程序中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其残疾。此外,他们的申请需要附上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支持其主张的声明。
Section § 75064
如果某人在选举中落败并申请残疾退休,通常会被推定为没有残疾,并且需要由他们自己来证明并非如此。他们必须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残疾主张。
在他们的申请中,他们必须附上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以支持他们的残疾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