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5580(a) 如果一名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从事法律执业或其他有偿职业,且该职业要求履行与根据第75560.1条认定该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履行的职责实质相似的职责,则原本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退休津贴将永久停止,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75580(b) 如果一名退休法官在因残疾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则原本应支付的退休津贴,在该法官有权获得该薪资或其他报酬期间,将按该薪资或报酬的金额予以扣减。
(c)CA 政府 Code § 75580(c) 一名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可以在不损失或不减少津贴的情况下,从事法律执业或任何其他有偿职业,该职业不要求履行与根据第75560.1条认定该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履行的职责实质相似的职责,但公职除外,只要任何一个月内所赚取的报酬与该法官的津贴合计不超过该退休法官最后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位在职法官薪资的75%,并且,原本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退休津贴将按超出该金额的任何收入予以扣减。该法官应在次月第八日前向委员会报告每月所赚取的报酬。
(d)CA 政府 Code § 75580(d) 受本条影响的人员应以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在伪证罪处罚下报告所有赚取的报酬。委员会有权要求这些人授权委员会请求工资信息,以核实所报告的赚取报酬。就业发展部应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以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报告报酬。委员会应向就业发展部报销该部门在查找和提供该信息时产生的费用。
(e)CA 政府 Code § 75580(e) 当受 (c) 款影响的法官达到如果该法官未因残疾退休,则根据第75522条有资格因服务而退休的年龄时,该法官的退休津贴应恢复到如果未根据本条扣减的金额,并且不得再因任何原因进行修改。
(f)CA 政府 Code § 75580(f) 根据本章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或根据本章因残疾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的法官,无资格在其他公共退休系统或根据本章获得服务年限积分,也无资格恢复到本系统。
(g)CA 政府 Code § 75580(g) 立法机关保留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增加或减少本条规定的福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