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官每月获得货币积分,等于其月薪的18%。

此外,每位法官的账户每月还会获得额外的积分,这些积分是根据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在前一年的投资表现而定,但该费率不能低于零。

(a)CA 政府 Code § 75520(a) 法官应每月累积货币积分,等于其月薪的18%。
(b)CA 政府 Code § 75520(b) 在每位法官账户的总货币积分基础上,应每月按一个费率记入额外金额,该费率不低于零,并等于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在前一财政年度对其资金投资所实现的年度净收益率。

Section § 7552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在服务期未满五年时离职,他们只能拿回自己向退休基金缴纳的款项,没有额外福利。服务满五年但不够退休资格的法官,可以获得其缴款的价值加上截至特定日期计算的某些额外积分,但仅此而已。 这些法官在享受并行福利方面被视为“退休法官”,并可能根据其他条款被指派职务。如果法官在提取缴款后重新任职,除非他们将提取的金额连同利息一并归还给退休基金,否则其之前的服务期将不予计算。

Section § 755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官的退休资格和选择。法官可以在65岁时服务满20年或以上退休,也可以在70岁时服务满五年或以上退休。法官退休后,其职位将空缺。退休后30天内,法官必须在两种退休福利方案中做出选择:一种是根据服务年限计算的每月退休金,另一种是货币积分一次性支付。如果他们不选择,将自动获得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根据考虑法官最终薪资的公式计算,但不得超过其最终薪资的75%。

(a)CA 政府 Code § 75522(a) 法官在年满65岁且服务满20年或以上时,或在年满70岁且服务至少满五年时,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退休。
(b)CA 政府 Code § 75522(b) 根据本条规定退休的法官的职位,在退休之日空缺。
(c)CA 政府 Code § 75522(c) 根据本条规定退休的法官,应在退休生效之日起30天内,选择领取 (d) 款规定的福利或 (e) 款规定的福利。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选择期限可在生病或其他困难情况下延长,但一旦做出选择,该选择即为最终且不可撤销的。
(d)CA 政府 Code § 75522(d) 法官可选择终身领取每月退休金,该金额等于福利系数乘以法官的最终薪酬再乘以服务年限。
(1)CA 政府 Code § 75522(d)(1) 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退休的法官的福利系数等于每年服务年限的3.75%。
(2)CA 政府 Code § 75522(d)(2) 退休时的退休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法官最终薪酬的75%。
(e)CA 政府 Code § 75522(e) 法官可选择领取根据第75520条确定的其货币积分金额,包括根据该条 (b) 款增加的、计算至分配日期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的积分。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法官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该金额,或可指示将其以精算等值的年金形式支付给法官终身,或以第75571条(如果法官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或第75571.5条(如果法官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规定的一种可选形式支付。
(f)CA 政府 Code § 75522(f) 如果退休法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 (c) 款做出选择或拒绝做出选择,则应视为其已选择根据 (d) 款领取每月退休金。

Section § 75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法官,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他们符合特定的年龄和服务年限要求,可以以服务退休的方式退休。要符合资格,法官必须年满60岁且服务满15年,或者年满65岁且服务满10年。退休后,法官的职位将空缺。

退休后,法官必须在30天内选择一项退休福利方案,否则将自动获得固定的每月津贴。这些福利是根据其工资的百分比计算的,最高不超过75%,并且最多计算20年的服务年限。

此选项仅适用于在2029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法官。如果法官在领取福利前去世,其配偶将在法官本应符合退休资格时开始领取款项。这为那些不愿继续累积货币积分的法官提供了财务保障。

(a)CA 政府 Code § 75522.5(a) 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第75522条不符合退休资格的法官,可选择不根据第75521条(b)款获得其货币积分,而是在满足本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后,尽管有第7522.44条的规定,选择根据本条退休。根据本条进行的退休应被视为服务退休,为第75580.5条之目的。
(b)CA 政府 Code § 75522.5(b) 法官在达到60岁且服务满15年或以上时,或在达到65岁且服务至少10年时,符合根据本条退休的资格。
(c)CA 政府 Code § 75522.5(c) 根据本条退休的法官的职位在退休之日空缺。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522.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522.5(d)(1) 选择根据本条退休的法官,应在退休生效日期后30天内,选择领取(f)款规定的一项福利。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选择期限可在疾病或其他困难情况下延长,但一旦作出,该选择应是最终且不可撤销的。
(2)CA 政府 Code § 75522.5(2) 如果退休法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f)款作出选择或拒绝作出选择,该退休法官应被视为已选择根据(f)款(1)项领取每月津贴。
(e)CA 政府 Code § 75522.5(e) 为本条之目的,“完全退休年龄”指如果法官继续累积服务年限积分而非根据本条退休,其本可根据第75522条符合退休资格的年龄和服务年限。
(f)CA 政府 Code § 75522.5(f) 受(g)款所述限制的约束,选择根据本条退休的法官,应终身领取每月退休津贴,该津贴等于适用的福利系数乘以法官的最终薪酬再乘以服务年限积分数,根据以下段落之一:
(1)CA 政府 Code § 75522.5(1) 本段适用于在完全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并推迟至完全退休年龄的法官的退休津贴。选择根据本段退休的法官的福利系数应为3.75减去每年0.07的百分比,以之前完成的季度年为单位,该法官的退休日期早于其完全退休年龄。
(2)CA 政府 Code § 75522.5(2) 本段适用于在完全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并推迟至完全退休年龄之后的法官的退休津贴。退休津贴应在法官达到完全退休年龄之日开始,并为法官退休日期早于其完全退休年龄的每一年额外增加0.22年。选择根据本段退休的法官的福利系数等于3.75%。
(g)Copy CA 政府 Code § 75522.5(g)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522.5(g)(1)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在退休时计算的退休津贴不得超过法官最终薪酬的75%。
(2)CA 政府 Code § 75522.5(2) 根据本条计算退休津贴时,不应计入超过20年的服务年限。
(h)CA 政府 Code § 75522.5(h) 根据本章应支付给选择根据本条退休但在领取退休津贴前死亡的法官的在世配偶的每月津贴或可选结算,应从该法官本可根据本条符合领取退休津贴资格之日开始,并持续至在世配偶死亡之日。
(i)CA 政府 Code § 75522.5(i) 本条仅适用于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条退休的法官。

Section § 75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退休法官在每年一月获得退休金的生活成本调整(COLA),前提是他们已退休超过六个月。调整依据是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只有当生活成本至少上涨1%时才会进行调整,且单年涨幅不得超过3%,涨幅是累积计算的。重要的是,生活成本调整绝不会导致津贴减少。最后,委员会负责详细说明本规则如何实施。

(a)CA 政府 Code § 75523(a) 根据第75522条(d)款选择领取月度津贴的退休法官,或因残疾退休并根据第75560.4条领取津贴的退休法官,其退休金应在法官根据本章退休超过六个月后,于每年一月生效调整,以反映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1月1日之后发生的任何生活成本增长。应以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美国城市平均值作为确定生活成本变化的依据。
(b)CA 政府 Code § 75523(b) 根据第75522.5条选择退休的退休法官,其退休金应在法官根据本章领取退休金超过六个月后,于每年一月生效调整,以反映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1月1日之后发生的任何生活成本增长。应以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美国城市平均值作为确定生活成本变化的依据。
(c)CA 政府 Code § 75523(c) 除非生活成本增长等于或超过1%,否则不进行调整。津贴在单个年度内增长不得超过3%。增长应累积计算。
(d)CA 政府 Code § 75523(d) 津贴不得因生活成本调整而减少。
(e)CA 政府 Code § 75523(e)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细节。

Section § 75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被指定为临时法官或被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任务,这在本章的规定中不予考虑。简单来说,被任命为临时法官或被指派职责,不会改变或影响一个人的正式法官身份。

Section § 75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法官及其受益人从他们的退休金中扣除款项,用于支付团体人寿保险费。该保险计划必须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并遵守理事会的规定。

有权根据本章领取津贴的退休法官及其受益人,可以授权从其退休津贴支付中扣除款项,依照理事会制定的规定,用于支付经财政总监批准的团体人寿保险计划的团体人寿保险费。

Section § 7552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在任职期间被判犯有重罪(无论是认罪、不抗辩还是被判有罪),且该罪行涉及道德败坏或是在履行职责时所犯,他们将失去退休福利。但是,法官个人向退休系统缴纳的款项将会退还给他们。

承认有罪、不抗辩或被判有罪的法官,若其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所犯罪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法律可判处重罪,且根据该法律涉及道德败坏或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和范围内实施,且定罪生效后,不得从该系统获得任何福利,但其向该系统缴纳的供款金额应由该系统支付给他或她。

Section § 75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获得的任何福利都受到《国内税收法典》中规定的规则的限制,无论法律的其他部分可能怎么说。

Section § 755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退休福利的生活费用调整将遵循《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设定的限额。这些调整甚至在法官退休后也适用。支付给法官的金额不能超过最初适用的限额,但可以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在后续年份增加。

它还澄清,法官的退休福利只有在其未进行这些调整的原始福利已经达到或超过设定限额的情况下,才能随这些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这项法律不改变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只改变它们如何根据生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75527.5(a)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15(d)条对《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15(b)条所述限额进行的生活费用调整,按照美国财政部的规定,特此援引并纳入,且应在法官离职或年金开始日期之后继续适用。在任何限额年度内支付给法官的金额,包括根据本章提供的任何生活费用调整,不得超过在年金开始日期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15(b)条适用的限额,该限额将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15(d)条及相关规定在后续年度增加。
(b)CA 政府 Code § 75527.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a)款另有规定外,法官的退休津贴或支付给法官的货币积分年金,应予增加以反映《美国法典》第26篇第415条所载限额的生活费用调整,如该法典第415(d)条所规定,但前提是,法官在不考虑第415条的情况下确定的津贴或货币积分年金等于或超过经指数调整的适用限额。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图,亦不应被解释为,使退休法官有权获得超出本章规定范围的津贴或货币积分年金调整。
(c)CA 政府 Code § 75527.5(c)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根据本章计算福利所使用的公式。

Section § 75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需要至少服务六年,才有资格在同时从本司法系统以及公务员退休系统或受特定法律管辖的县退休系统退休时,获得某些退休福利。

法官必须至少有六年的司法服务,才有资格享受同时从本系统和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根据第20639条或第31840.8条受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管辖的退休系统退休所提供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