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制度二提前退休和正常退休
Section § 7552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官每月获得货币积分,等于其月薪的18%。
此外,每位法官的账户每月还会获得额外的积分,这些积分是根据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在前一年的投资表现而定,但该费率不能低于零。
Section § 75521
Section § 75522
本节概述了法官的退休资格和选择。法官可以在65岁时服务满20年或以上退休,也可以在70岁时服务满五年或以上退休。法官退休后,其职位将空缺。退休后30天内,法官必须在两种退休福利方案中做出选择:一种是根据服务年限计算的每月退休金,另一种是货币积分一次性支付。如果他们不选择,将自动获得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根据考虑法官最终薪资的公式计算,但不得超过其最终薪资的75%。
Section § 7552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法官,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他们符合特定的年龄和服务年限要求,可以以服务退休的方式退休。要符合资格,法官必须年满60岁且服务满15年,或者年满65岁且服务满10年。退休后,法官的职位将空缺。
退休后,法官必须在30天内选择一项退休福利方案,否则将自动获得固定的每月津贴。这些福利是根据其工资的百分比计算的,最高不超过75%,并且最多计算20年的服务年限。
此选项仅适用于在2029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法官。如果法官在领取福利前去世,其配偶将在法官本应符合退休资格时开始领取款项。这为那些不愿继续累积货币积分的法官提供了财务保障。
Section § 75523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退休法官在每年一月获得退休金的生活成本调整(COLA),前提是他们已退休超过六个月。调整依据是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只有当生活成本至少上涨1%时才会进行调整,且单年涨幅不得超过3%,涨幅是累积计算的。重要的是,生活成本调整绝不会导致津贴减少。最后,委员会负责详细说明本规则如何实施。
Section § 75524
Section § 7552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法官及其受益人从他们的退休金中扣除款项,用于支付团体人寿保险费。该保险计划必须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并遵守理事会的规定。
Section § 75526
如果一名法官在任职期间被判犯有重罪(无论是认罪、不抗辩还是被判有罪),且该罪行涉及道德败坏或是在履行职责时所犯,他们将失去退休福利。但是,法官个人向退休系统缴纳的款项将会退还给他们。
Section § 75527.5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退休福利的生活费用调整将遵循《国内税收法》第415条设定的限额。这些调整甚至在法官退休后也适用。支付给法官的金额不能超过最初适用的限额,但可以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在后续年份增加。
它还澄清,法官的退休福利只有在其未进行这些调整的原始福利已经达到或超过设定限额的情况下,才能随这些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这项法律不改变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只改变它们如何根据生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