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离婚中分割退休福利时使用的特定术语。“成员”指的是另一条款中定义的法官。“非成员”是指法官的配偶或前配偶,他们通过法院诉讼获得了一个独立的退休账户,其中包含特定的货币贷记和服务供款。“法院”指的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
(a)CA 政府 Code § 75550(a) “成员”指第75502条所定义的法官。
(b)CA 政府 Code § 75550(b) “非成员”指成员的配偶或前配偶,其因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判给一个独立且单独的账户,该账户反映了特定的货币贷记、特定的记入服务年限和累计供款。
(c)CA 政府 Code § 75550(c) “法院”指对婚姻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Section § 75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官在离婚或合法分居时,其退休福利如何分割。如果他们分居,法院必须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服务年限、分居日期,以及如何分割法官的退休缴款或货币积分。如果法官在分居时任职不足五年,则只考虑缴款。如果超过五年,则分割货币积分。这些裁定将包含在离婚或分居判决中。当基金收到判决书后,会向非成员配偶支付其份额,此后该配偶对基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支付给非成员配偶的任何金额将从法官的积分中扣除,这会影响未来的计算,除非法官将该金额退还。

(a)CA 政府 Code § 75551(a) 如果成员的婚姻解除,或成员及其配偶在成员为在职法官期间合法分居,法院应作出以下裁定:
(1)CA 政府 Code § 75551(a)(1) 成员和非成员婚姻存续期间累计的服务年限,直至其分居之日。
(2)CA 政府 Code § 75551(a)(2) 双方的分居日期。
(3)CA 政府 Code § 75551(a)(3) 如果成员在分居之日担任法官不足五年,法院应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以及普遍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法律,确定成员和非成员在法官对基金缴款中的份额。
(4)CA 政府 Code § 75551(a)(4) 如果成员在分居之日担任法官已满五年或更长时间,法院应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以及普遍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法律,确定成员和非成员在根据第75520条累计的法官货币积分中的份额。货币积分包括根据第75520条 (b) 款计算至法院认为适当之日的积分。
(b)CA 政府 Code § 75551(b) 根据 (a)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以及第 (3) 项或第 (4) 项作出的裁定,应包含在解除婚姻或分居判决中。对于判决未分配给非成员的法官缴款或法官货币积分的任何部分,系统应视为已分配给成员。
(c)CA 政府 Code § 75551(c) 在收到解除成员婚姻或合法分居成员与非成员并根据 (a) 款第 (3) 项分配成员缴款份额的判决书经认证副本后,基金应立即向非成员支付判决中分配给其的金额。非成员对基金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d)CA 政府 Code § 75551(d) 在收到解除成员婚姻或合法分居成员与非成员并根据 (a) 款第 (4) 项分配成员货币积分份额的判决书经认证副本后,基金应立即向非成员支付判决中分配给其的金额。非成员对基金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e)CA 政府 Code § 75551(e) 根据 (c) 款或 (d) 款支付的金额应从根据第75520条计算的成员货币积分中扣除。在根据第75552条重新存入该金额之前,根据第75520条 (b) 款授予的额外积分应根据如此减少的金额计算。

Section § 7555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已将其部分退休缴款或货币积分支付给他人,他们可以在退休或离任前将全部金额重新存入其退休基金。这笔还款必须包括利息。对于缴款,利率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当前要求的利率。对于货币积分,利率是与缴款相同的利率,或者是在未支付给他人情况下账户本应赚取的复利金额,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他们不能只偿还一部分;必须重新存入全部金额。

(a)CA 政府 Code § 75552(a) 根据第75551条 (b) 款向非成员支付了成员部分缴款后,成员可在其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离任司法职务前的任何时间,将全额重新存入基金。重新存款应包括利息,该利息应按第20750条规定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当时被要求支付的利率,从支付之日起至重新存款之日止计算。不接受部分重新存款。
(b)CA 政府 Code § 75552(b) 根据第75551条 (c) 款向非成员支付了成员部分货币积分后,成员可在其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离任司法职务前的任何时间,将全额重新存入基金。重新存款应包括利息,该利息应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计算:(1) 根据第20750条规定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当时被要求支付的利率,从支付之日起至重新存款之日止;或 (2) 如果未向非成员支付款项,根据第75520条 (b) 款,本应计入成员货币账户的复利金额。不接受部分重新存款。

Section § 755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法官离职后,如果其部分退休缴款或货币贷记曾支付给非成员(如前配偶),其退休金权利如何确定。如果法官偿还了支付给非成员的款项,其退休权利将恢复,如同从未发生过该支付。如果未偿还,且法官服务期不足五年,他们只能领回自己的缴款减去已支付的金额。对于服务期满五年或以上的法官,他们将获得经先前支付调整后的货币贷记。如果他们选择立即退休,其每月津贴将根据其总服务期、婚姻期间的服务期以及婚姻结束后的服务期进行调整。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明确计算所需的任何数据,退休系统可以自行确定。

(a)CA 政府 Code § 75553(a) 如果成员在非成员已根据第75551条获得成员缴款份额或成员货币贷记份额后离任司法职务,则成员的退休金权利应根据本条确定。
(b)CA 政府 Code § 75553(b) 如果成员已根据第75552条将支付给非成员的款项连同利息重新存入,则对非成员的支付应被忽略,成员的权利应如同未向非成员支付款项一样确定;且(c)、(d)和(e)款不适用。
(c)CA 政府 Code § 75553(c) 如果成员在累计至少五年服务期之前离任司法职务,则成员应获得其向系统缴款的美元金额减去支付给非成员的金额,且不包括其他金额。
(d)CA 政府 Code § 75553(d) 如果成员在累计五年或以上服务期之后离任,并且:(1) 根据第75522条(e)款选择领取成员的货币贷记金额;或 (2) 根据第75521条(b)或(c)款有权仅领取成员的货币贷记金额,则成员应获得第75521条或第75522条(e)款规定的成员货币贷记金额,并按照第75551条(d)款的规定予以扣减。
(e)CA 政府 Code § 75553(e) 如果成员选择退休并根据第75522条(d)款或第75522.5条领取每月津贴,则法官的每月津贴应等于根据法官的服务期和薪资,按照第75522条(d)款或第75522.5条(视情况而定)本应支付的每月津贴,乘以一个等于以下分数的系数:
NMS
S
+
50% (MS)
S
其中:
_____ “S”
_____ “MS”
 
_____ “NMS”
=
=

=
成员的总服务期
成员在与非成员分居前婚姻期间的服务期
成员在未与非成员结婚期间的服务期
(f)CA 政府 Code § 75553(f) 如果,尽管有第75551条(a)款(1)项的规定,判决未明确婚姻期间累计的服务年限或其他必要事实,系统可自行决定以进行(e)款中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