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制度二共同财产
Section § 75550
本法律定义了在离婚中分割退休福利时使用的特定术语。“成员”指的是另一条款中定义的法官。“非成员”是指法官的配偶或前配偶,他们通过法院诉讼获得了一个独立的退休账户,其中包含特定的货币贷记和服务供款。“法院”指的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Section § 75551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官在离婚或合法分居时,其退休福利如何分割。如果他们分居,法院必须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服务年限、分居日期,以及如何分割法官的退休缴款或货币积分。如果法官在分居时任职不足五年,则只考虑缴款。如果超过五年,则分割货币积分。这些裁定将包含在离婚或分居判决中。当基金收到判决书后,会向非成员配偶支付其份额,此后该配偶对基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支付给非成员配偶的任何金额将从法官的积分中扣除,这会影响未来的计算,除非法官将该金额退还。
Section § 75552
如果一名法官已将其部分退休缴款或货币积分支付给他人,他们可以在退休或离任前将全部金额重新存入其退休基金。这笔还款必须包括利息。对于缴款,利率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当前要求的利率。对于货币积分,利率是与缴款相同的利率,或者是在未支付给他人情况下账户本应赚取的复利金额,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他们不能只偿还一部分;必须重新存入全部金额。
Section § 75553
本法规定了法官离职后,如果其部分退休缴款或货币贷记曾支付给非成员(如前配偶),其退休金权利如何确定。如果法官偿还了支付给非成员的款项,其退休权利将恢复,如同从未发生过该支付。如果未偿还,且法官服务期不足五年,他们只能领回自己的缴款减去已支付的金额。对于服务期满五年或以上的法官,他们将获得经先前支付调整后的货币贷记。如果他们选择立即退休,其每月津贴将根据其总服务期、婚姻期间的服务期以及婚姻结束后的服务期进行调整。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明确计算所需的任何数据,退休系统可以自行确定。
_____ “MS”
_____ “N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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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在与非成员分居前婚姻期间的服务期
成员在未与非成员结婚期间的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