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5590(a) 符合根据第75522条(a)款退休资格的法官的在世配偶,应当在法官去世后90天内,选择领取以下任一福利:
(1)CA 政府 Code § 75590(a)(1) 每月退休金,其金额等于法官福利系数的一半(按照第75522条(d)款所述,截至死亡之日计算),乘以法官的最终薪酬,再乘以服务年限。该津贴应根据第75523条的规定,随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75590(a)(2) 根据第75520条确定的法官的货币积分,包括根据该条(b)款增加的积分,计算至分配日期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b)CA 政府 Code § 75590(b) 自2024年1月1日起,不符合根据第75522条(a)款退休资格,但符合根据第75522.5条(b)款退休资格的法官的在世配偶,应当在法官去世后90天内(前提是死亡发生在2029年1月1日之前),选择领取以下任一福利:
(1)CA 政府 Code § 75590(b)(1) 每月退休金,其金额等于法官福利系数的一半(按照第75522.5条(f)款(1)项所述,截至死亡之日计算),乘以法官的最终薪酬,再乘以服务年限。该津贴应根据第75523条的规定,随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75590(b)(2) 根据第75520条确定的法官的货币积分,包括根据该条(b)款增加的积分,计算至分配日期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c)CA 政府 Code § 75590(c) 选择根据第75522条(d)款领取每月津贴的已退休法官的在世配偶,或因残疾退休并根据第75560.4条领取津贴的已退休法官的在世配偶,应领取相当于已故法官未调整的每月退休金50%的每月津贴。该津贴应根据第75523条的规定,随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59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590(d)(1) 根据第75522.5条领取退休金的已退休法官的在世配偶,应领取相当于已故法官未调整的每月退休金50%的每月津贴。在世配偶的津贴应根据第75523条的规定,随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75590(d)(2) 选择根据第75522.5条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但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去世的法官的在世配偶,应领取相当于已故法官根据第75522.5条本应领取的未调整每月退休金50%的每月津贴,如果该法官在世并领取退休金的话,自该法官有资格根据第75522.5条领取福利之日起。该津贴应以与第75523条规定相同的方式,随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59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590(e)(1) 尽管本条文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官的在世配偶:(A) 在任职期间去世,(B) 在去世前已达到适用于该法官的服务退休最低年龄,且至少有20年服务年限,以及 (C) 有资格根据第75522条领取津贴,应领取一笔津贴,其金额等于该法官如果在死亡之日退休并选择了第75571条(b)款和第75573条中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所应领取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75590(e)(2) 根据本款领取津贴的在世配偶,不得就法官退休基金或《法官退休制度II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提出其他福利要求。
(3)CA 政府 Code § 75590(e)(3) 本款规定的福利仅支付给选择适用本款规定的法官的在世配偶。该选择可在法官任职期间随时作出,且一旦作出,该选择不可撤销。
(f)CA 政府 Code § 75590(f) 除(d)款(2)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应支付给在世配偶的每月津贴,自法官去世之日起支付,并持续至在世配偶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