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萨金特·施莱弗民事法律顾问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法院的组织与管理民事法律代理
Section § 68651
本节规定,在涉及基本人类需求的民事案件中,例如住房、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和子女监护,必须为低收入个人指定法律顾问。它强调通过司法委员会设立计划,由专项拨款和捐款资助,以确保这些个人能够获得司法公正。这些计划优先帮助那些家庭收入在联邦贫困线 200% 或以下的个人,并考虑案件复杂性以及无代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后果等因素。
这些计划是法院与合格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转介和资格管理有效进行。一个委员会将选择这些计划,并评估其成功潜力和对社区需求的影响。重点是支持那些无论移民身份如何的人,并确保收集计划数据以进行评估。一个咨询委员会将监督地方计划,以解决挑战并改善服务提供。本节不改变其他诉讼中任何现有的法律顾问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8651(a) 应指定法律顾问,在司法委员会根据本节规定选定的特定法院中,代表低收入当事人处理涉及影响基本人类需求的关键问题的民事案件。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6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651(b)(1) 根据第 70626 节 (e) 款专门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以及根据 (e) 款提供的捐款,司法委员会应通过竞争性拨款程序和提案请求,在选定的法院中制定一项或多项计划。根据本节授权的计划应为低收入人士提供法律顾问代理,无论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他们在涉及住房相关事宜、家庭暴力和民事骚扰禁制令、遗嘱认证监护、人身监护、虐待老人或父母为获得子女合法或实际监护权而采取的行动等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服务,并提供反映最佳实践的法院程序、人员、培训以及案件管理和行政方法,以确保这些案件中无代理当事人能够有意义地获得司法公正,并收集与提供这些服务相关的结果信息,以防止这些权利被非自愿放弃或因缺席而处置。这些计划应旨在解决及时有效获得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常常因法律和程序的性质和复杂性,或当事人在教育、经验、语言能力、法律代理、自助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不当的错误判决风险。为确保用于这些计划的稀缺资金能够用于最关键的案件和最无法在没有代理的情况下诉诸法院的当事人,代理资格应限于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 200% 的客户。计划应根据其现有做法设定资产限制,以确保资金的最佳利用。
(2)Copy CA 政府 Code § 6865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651(b)(2)(A) 鉴于在家庭法事务中无代理当事人的比例很高,为子女监护案件提供法律顾问的提案应被视为资金分配的最高优先事项之一。
(B)CA 政府 Code § 68651(b)(2)(A)(B) 高达 20% 的可用资金应拨给涉及《家庭法典》项下诉讼的民事案件计划,但须遵守 (A) 项中规定的优先顺序。本项不适用于根据 (3) 款进行的分配。
(3)CA 政府 Code § 68651(b)(3) 根据第 70626 节 (e) 款收取的款项,超出根据第 68085.1 节 (c) 款 (1) 项 (E) 分项和第 70626 节 (e) 款在 2011-12 财政年度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总金额的部分,应由司法委员会分配,而不受 (2) 款 (B) 分项的限制。这些款项可由司法委员会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分配。如果资金将分配给新计划,司法委员会应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分配这些款项。
(iii)CA 政府 Code § 68651(b)(3)(iii) 在选择新的项目提案时,司法委员会应额外考虑那些提议建立或协助开发项目要素,以在该地区新增法律服务获取途径(不论移民身份)的项目。
(6)CA 政府 Code § 68651(b)(6) 每位申请人须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8651(b)(6)(A) 明确法院、牵头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将在项目内开展工作的其他机构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性质。
(B)CA 政府 Code § 68651(b)(6)(B) 描述将使用的转介规程、案件评估中将采用的标准、选择这些案件的原因、在对立当事人通过该项目寻求代理时,如何在不违反律师-客户特权的情况下处理冲突,以及为需要英语协助的潜在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
(C)CA 政府 Code § 68651(b)(6)(C) 描述项目将如何管理,包括如何在不给法院、客户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不当负担的情况下满足数据收集要求、项目的具体目标、评估其实现这些目标的成功策略,以及项目将如何服务社区特定需求的方式,包括项目将如何为英语能力有限的客户提供代理,以及项目是否以及如何确保向所有寻求服务的人(不论移民身份)提供服务。
(7)CA 政府 Code § 68651(b)(7) 为确保现有资金得到最有效利用,牵头法律服务机构应作为所有转介的中心,以及决定哪些转介将由谁提供服务的决策点。转介应来自法院以及通过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并应提交给牵头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该机构,或在发生冲突时由另一机构或律师,应收集必要信息以评估案件是否应提供服务。在进行案件评估时,该机构应确定诉讼当事人对代理的相对需求,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8651(b)(7)(A) 案件复杂性。
(B)CA 政府 Code § 68651(b)(7)(B) 对方当事人是否已有代理。
(C)CA 政府 Code § 68651(b)(7)(C) 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质。
(D)CA 政府 Code § 68651(b)(7)(D) 考虑到潜在客户和案件性质,其他类型服务(如自助服务)的可用性和有效性。
(E)CA 政府 Code § 68651(b)(7)(E) 语言问题。
(F)CA 政府 Code § 68651(b)(7)(F) 残疾人无障碍问题。
(G)CA 政府 Code § 68651(b)(7)(G) 识字问题。
(H)CA 政府 Code § 68651(b)(7)(H) 案件的案情实质。
(I)CA 政府 Code § 68651(b)(7)(I) 如果不提供代理,潜在客户可能面临的后果的性质和严重性。
(J)CA 政府 Code § 68651(b)(7)(J) 提供法律服务是否可能消除或减少潜在客户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社会服务的需求和成本。
(8)CA 政府 Code § 68651(b)(8) 如果争议双方均符合获得代理的经济条件,每个提案应确保对双方的代理进行评估。在这些以及其他出现冲突问题的案件中,牵头法律服务机构应与其他机构和提供者(例如私人律师小组)建立转介规程,以解决这些冲突。
(9)CA 政府 Code § 68651(b)(9) 每个项目应负责记录已接受和未接受代理的转介,以及各自的原因,以不违反机构与潜在客户之间特权通信的方式。每个项目应获得标准化数据收集工具,并被要求跟踪每个转介的案件信息,以便评估衡量所服务的案件数量、所需服务水平以及每个案件中客户的结果。除了关于代理对客户影响的这些信息外,还应收集关于审判法院结果的数据。
低收入法律代理 民事案件 基本人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