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843

Explanation
最高法院负责任命一名书记员,称为书记员/执行官,其任免由法院决定。这位官员在获得多数法官批准后,可以雇用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员,例如副书记员、图书馆员和秘书。最高法院还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决定这些雇员的职责和薪资。

Section § 68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或执行官必须收取费用,并将其存入州金库,特别是为了普通基金的利益。每月,他们必须与州审计长结算账目,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报告从法院案件中收取的所有费用以及任何预期费用。他们还必须按照审计长规定的格式,向审计长提交一份关于这些费用的详细月度报告,并宣誓其真实性。

最高法院书记官/执行官收取的费用应缴入州金库,贷记到普通基金。书记官/执行官负责,并在其与审计长结算时,须就所有已收取或应收取且在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进行核算并承担责任,直至每次结算时。每月末,他或她应将全部金额缴入州金库。每月末,他或她还应按照该官员规定的格式,向审计长提交一份详细的、经其本人宣誓的账目,列明所有已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应收取且产生的、但未包含在其先前提交的账目中的费用。

Section § 688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或执行官预先收取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