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审判法院应制定人事规章,须遵守真诚协商的义务,以向审判法院员工提供查阅其正式人事档案的权限。这些规章应至少规定以下所有事项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1660(a) 各审判法院应在合理的时间和间隔内,允许员工根据其请求查阅任何人事档案,这些档案用于或曾用于确定该员工的任职资格、晋升、额外报酬或解雇或其他纪律处分。
(b)CA 政府 Code § 71660(b) 各审判法院应在员工工作地点保存每位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副本,或应在员工提出查阅正式人事档案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在员工工作地点提供该正式人事档案。
(c)CA 政府 Code § 71660(c) 审判法院员工与可能刑事犯罪调查相关的记录、推荐信以及受宪法、成文法或普通法规定保护的其他事项,为本节目的,应从人事档案中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