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380

Explanation
审计长负责制定和维护指导方针,以确保所有与法院相关的资金,如罚款和费用,都得到正确处理。这包括建立一个系统来检查资金分配的准确性。这些规定适用于地方法院、县、缓刑部门以及参与此过程的任何其他相关机构。

Section § 71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为每个市法院设立银行账户。这些法院收到的钱可以存入这些账户,并且这些资金可以按照既定规定使用。本法律还要求维护记录和报告,并遵循审计长认为为实现本法律目标所必需的特定程序。

该系统可规定为每个市法院设立银行账户,其中该法院收到的款项可按照其中规定存入和支付,并规定审计长认为为实现本条目的所必需的此类记录、报告和程序。

Section § 71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高等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故意不按照主计长设定的规则管理或说明法院的资金,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

Section § 71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收取的款项存入县金库。这些款项随后可以从金库中拨付。与这些款项相关的账户须接受县审计员的审计。

根据本条设立的系统可规定将高等法院收取的所有款项存入县金库,从中支付,并由县审计员对这些账户进行审计。

Section § 71385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截至1951年9月22日有任何法律规定与本条相冲突,本条将优先适用并废止那些相冲突的规定。

本条应取代截至1951年9月22日存在的任何相冲突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71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高等法院制定书面政策,规定如何接受支票和汇票来支付费用、罚款或保释金,并确保这些支付方式的有效性。法院必须接受非重罪案件的此类支付,但对于被拘留被告人支付保释金的支票,如果金额超过三百美元 ($300),法院没有义务接受。如果支票跳票,法院或县可以收取一笔费用来弥补成本,这笔费用可以加到任何现有债务中(但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收取的费用将归入相应的县或法院基金。

(a)CA 政府 Code § 71386(a) 各高等法院应制定书面政策,该政策应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第77206条(a)款通过的规则,或其授权的审判法院财务政策和程序,以管理接受支票和汇票支付任何费用、罚款或保释金事宜。该政策应允许书记员在有助于确保其有效性的条件下接受支票和汇票。
(b)CA 政府 Code § 71386(b) 法院应接受个人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用于支付任何费用或罚款,或作为非重罪的任何罪行的保释金,前提是该支票或汇票符合(a)款中规定的标准。但是,法院无须接受被羁押被告人超过三百美元 ($300) 的支票作为任何涉嫌违反《刑法典》的保释金。
(c)CA 政府 Code § 71386(c) 根据本条接受支票构成对收款人公共机构所欠义务的支付,以支票金额为限,自接受之日起生效。
(d)CA 政府 Code § 71386(d) 如果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支票因未付款而被退回给收款人,可收取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退票费,以弥补处理和收款成本。此费用可计入并成为任何基础义务的一部分,但构成不动产留置权的义务除外,或者可以规定该人该笔付款和未来付款的不同支付方式。如果费用由县承担,则退票费应由县财务主管保留并存入县普通基金。如果费用由法院承担,则退票费应根据第68085.1条分配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