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院的国家拨款总则
Section § 77001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为审判法院建立一套分散式的管理系统。这些规则将确保地方对日常运作的控制,同时维持全县范围的行政管理系统。审判法院将有权管理其资金、人事政策和运作程序。它们还将决定如何选任重要的法院官员。此外,审判法院将对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流程提出意见,目标是通过采用标准做法,确保加州全境的司法平等。
Section § 77003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运作”的范围。它包括高等法院法官以及1997年7月1日前聘用的某些下级司法官员的薪金和福利,以及经批准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其辅助人员。它还涵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法院安保职责、少年和家庭案件中的法院指定律师、与法院运作相关的服务和用品,以及与法院雇员的集体谈判。
此外,它还规定了与法院运作相关的县级服务的间接成本,但排除了法律图书馆、法院建设以及贫困被告的法律辩护等事项。它还明确指出,“法院运作”不包括2007年特定规则中定义的“收款强化”。
Section § 77005
Section § 77008
Section § 77009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高等法院财务运作的管理程序。司法委员会有权为法院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法院运作及其他用途的资金。法院必须追踪资金,确保其用于审判法院运作等特定目的。此外,还存在一个处理刑事案件罚款或费用相关支付的框架,允许法院与县签订合同来管理这些支付。法律规定,任何支出必须由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授权,并就不同用途的资金分离制定了规则。如果司法委员会尚未设立银行账户,法院应与县合作获取财务服务。
该法规还定义了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例如县投资的利息应如何用于法院费用,以及需要精确核算以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它还包括司法委员会审计法院财务以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77009.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向其当地审判法院借款,以帮助解决现金流问题或紧急情况。贷款可以按照县投资账户的利率收取利息。但是,审判法院只有在获得司法委员会和财政部的批准后才能申请此类贷款。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贷款的规则,并可以授权法院行政主任批准。重要的是,获得贷款不会增加法院的批准预算,而且如果县不愿意,也没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