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法院口译服务
Section § 68560
本节重点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为理解和解决其司法系统中的语言需求所做的努力。这项工作始于1973年的一项调查呼吁,随后在1970年代中期,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报告,指出了法院对更好语言服务的需求。
这些报告最终促成了1978年的一项立法条款,强调了改善非英语人士口译服务的重要性。1990年,进一步的努力包括成立一个委员会,以帮助增加合格法院口译员的数量并提高其服务质量。鉴于非英语人口的不断增长,该法律强调了提供平等司法的重要性,并强调了通过结构化计划对口译员进行培训、认证和评估的必要性。
Section § 68560.5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法庭程序”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少年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证词记录。“口译员”特别不包括那些为聋人或听力障碍人士提供认证服务的口译员,也不包括在行政听证会或非法庭环境下工作的口译员。
Section § 685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庭口译员的要求和程序。通常,对于司法委员会指定的任何语言,口译员都必须获得认证,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有正当理由使用未经认证的口译员。这些口译员的身份应得到核实,其资格必须记录在法庭文件中。如果某种语言未被司法委员会指定,口译员仍需满足特定资格,并且如果通过英语流利度考试,可以成为“注册口译员”。在法庭诉讼中,法官需要记录口译员的详细信息并宣读誓词;而在没有法官在场的宣誓证词中,口译员必须公开出示其资质证明。
Section § 685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司法委员会在加州法院口译员认证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确定哪些语言需要认证口译员,重点关注法院中非英语使用者的需求。他们必须在特定日期前批准实体来认证西班牙语和其他语言的口译员,并可以临时批准实体进行口译员测试。
司法委员会还为这些实体制定指南,并维护一份推荐口译员名单。他们的任务是制定口译员熟练程度标准,并管理认证续期和纪律程序。此外,委员会还必须制定口译员培训和招聘计划,并设立费用以支持这些活动。各高等法院可以制定口译员地方法规,以解决具体的当地需求。
Section § 68563
Section § 68564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关于使用法庭口译员的规则和标准。他们需要确定何时在案件中需要口译员,并确保口译员理解法律和技术术语。经认证的口译员必须在法庭上核实其资格,并且应有指南在需要时任命非认证口译员。它还涵盖了对通常不被认可的语言口译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并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审查和报告口译员技能的系统。
Section § 68565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法院口译员咨询小组。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委员会处理与口译员相关的事务。它应主要由法院口译员组成,但也可以包括法官、法院行政人员、律师以及其他对法院口译服务感兴趣的人士。
该小组将制定操作指南供委员会批准,并向各种法律界和社区代表征求意见。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在履行职责时可报销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
Section § 68566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持有经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或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曾被特定批准机构列入名单的个人,才能被称为“认证法院口译员”。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此称号,或声称他们已获得为法院提供口译服务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