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法官的指派
Section § 68540.7
如果一名法官被临时调派到一个法官薪资更高的法院,那么在该法院工作期间,该法官将获得更高的薪资。这笔额外薪资的具体支付方式由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68543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官被指派到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工作时,他们的额外薪水以及交通、餐费和住宿等差旅相关费用将由州政府承担。这些支付将遵循适用于州政府官员因公出差时的规定。
Section § 68543.5
本法律规定了临时被指派在记录法院任职的退休法官的报酬和费用报销。来自《法官退休制度》或《法官退休制度II》的退休法官,其服务将获得每日报酬,具体金额在另一条款中规定,且不影响其退休福利,除非他们选择放弃此报酬。如果他们不属于这些退休制度,则在两项指定报酬中选择较高者。
此外,法律还要求向退休基金缴纳一笔款项,金额为该退休法官当前指派报酬与该法院在职法官薪资之间差额的8%。被指派的退休法官也有权报销差旅费、食宿费。这些费用的报销规则由总务部根据州官员标准制定。最后,对于具有高级法官地位的退休法官,其报酬和费用由另一套规定管理。
Section § 68543.7
Section § 68543.8
这项法律承认农村地区法官短缺,导致案件审理延误。为解决此问题,司法委员会每年可与最多10名退休法官签订合同,让他们在需要加快民事审判的县工作最多110天。
退休法官同意工作,不能拒绝指派,且其工作不受现有法官指派法律的限制。
这些法官每天可获得在职法官一半的薪水,外加任何养老金福利,并且当他们在外地工作时,州政府会支付他们的差旅和生活费用。
Section § 68545
这条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的额外薪水和开销,都由州政府专门拨给司法委员会的资金来支付。
Section § 68547
Section § 68548
Section § 6854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州宪法,法官何时被视为“退休法官”。如果一名法官在选举中落败,并选择将其退休缴款留在基金中或领取特定福利,他们将不被认定为退休法官。另一方面,因法院重组等因素离职,或退休、辞职并在公共退休系统中拥有既得权益,且已担任执业律师至少五年或曾担任法官的,则被视为退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