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40.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官被临时调派到一个法官薪资更高的法院,那么在该法院工作期间,该法官将获得更高的薪资。这笔额外薪资的具体支付方式由其他法律规定。

任何被指派到某个法院的法官,如该法院法官的薪酬高于其本人薪酬,则在该法院任职期间,应获得该法院法官的薪酬。该额外薪酬应依照法律规定方式支付。

Section § 68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官被指派到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工作时,他们的额外薪水以及交通、餐费和住宿等差旅相关费用将由州政府承担。这些支付将遵循适用于州政府官员因公出差时的规定。

根据司法委员会主席的指派,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任职的法官,其额外报酬以及差旅、食宿费用应由州支付。支付标准应依照总务部制定的、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州官员在公务旅行期间的规则。

Section § 685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临时被指派在记录法院任职的退休法官的报酬和费用报销。来自《法官退休制度》或《法官退休制度II》的退休法官,其服务将获得每日报酬,具体金额在另一条款中规定,且不影响其退休福利,除非他们选择放弃此报酬。如果他们不属于这些退休制度,则在两项指定报酬中选择较高者。

此外,法律还要求向退休基金缴纳一笔款项,金额为该退休法官当前指派报酬与该法院在职法官薪资之间差额的8%。被指派的退休法官也有权报销差旅费、食宿费。这些费用的报销规则由总务部根据州官员标准制定。最后,对于具有高级法官地位的退休法官,其报酬和费用由另一套规定管理。

(a)CA 政府 Code § 68543.5(a) 凡是根据《法官退休制度》或《法官退休制度II》退休的法官被指派在记录法院任职时,州政府应向该法官支付其在法院任职的每日报酬,金额应按照Section 68543.7的规定,且不影响或中断其退休福利,除非该法官根据本节放弃报酬。凡是既非《法官退休制度》成员也非《法官退休制度II》成员的退休治安法院法官被指派在记录法院任职时,州政府应向该法官支付其在法院任职的每日报酬,金额应按照Section 68543.7的规定,或Section 68541规定的报酬,以较高者为准。该报酬应由司法委员会从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法官的额外报酬拨款中支付。
(b)CA 政府 Code § 68543.5(b) 如果根据《法官退休制度》或《法官退休制度II》退休的法官被指派在记录法院任职,则该退休法官在任职期间的报酬与被指派法院法官报酬之间的8%差额,应根据情况支付给《法官退休基金》或《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
(c)CA 政府 Code § 68543.5(c) 在指派期间,退休法官应获准报销因履行指派任务而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当被指派在其居住的县任职时,该法官应获准报销因履行指派任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差旅费、食宿费应由州政府根据总务部采纳的规则支付,这些规则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Article VI中规定的州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8543.5(d) 尽管有关于报酬的(a)、(b)和(c)款规定,处于高级法官地位的退休法官应根据Sections 75028和75028.2的规定从州政府获得报酬,并应根据本节规定获准报销因履行指派任务而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Section § 68543.7

Explanation
如果州预算允许,首席大法官可以指派相当于50名额外的全职法官。这其中可能包括退休法官,他们将根据其所服务的法院法官薪资的特定计算方式,按工作天数获得报酬。

Section § 685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农村地区法官短缺,导致案件审理延误。为解决此问题,司法委员会每年可与最多10名退休法官签订合同,让他们在需要加快民事审判的县工作最多110天。

退休法官同意工作,不能拒绝指派,且其工作不受现有法官指派法律的限制。

这些法官每天可获得在职法官一半的薪水,外加任何养老金福利,并且当他们在外地工作时,州政府会支付他们的差旅和生活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8543.8(a) 立法机关发现,在首席大法官的指派下,可为农村县法院提供临时协助的司法官员存在短缺。当法院无法获得临时协助时,民事审判和案件和解都会发生延误。指派法官的可用性可以大大减少这些延误。本节的目的是使司法协助更易获得。
(b)CA 政府 Code § 68543.8(b) 司法委员会应与最多10名退休法官签订合同,这些法官应每年由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至多110个开庭日,前往已请求这些法官的县法院,以减少这些法院民事审判的延误。如果各县根据本节请求超过10名退休法官,司法委员会在指派退休法官时应优先考虑法官人数少于10名的县。
根据本节签订合同的法官应在合同期内按指派服务,并放弃法律另有规定拒绝指派的任何权利。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首席大法官为加快司法事务和平衡法官工作量而进行指派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68543.8(c) 尽管有第68543.5节的规定,根据本节签订合同的每位法官,除其可能享有的任何退休福利外,每服务一天应获得高等法院法官日薪的一半。
(d)CA 政府 Code § 68543.8(d) 被指派法官的薪水应由州支付。根据本节签订合同的退休法官,在履行每次指派任务时所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应予报销。当被指派在其居住县开庭时,法官在履行指派任务时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应予报销。差旅、食宿费用应由州根据总务部采纳的规则支付,这些规则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州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差旅。

Section § 685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当法官提交额外报酬或费用索赔时,司法委员会负责根据本条规定发放款项。

Section § 6854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的额外薪水和开销,都由州政府专门拨给司法委员会的资金来支付。

州政府为本条规定的额外报酬和费用所支付的款项,应从拨付给司法委员会用于支持其运作的资金中列支。

Section § 68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官被指派到不同法院工作时,如何计算其服务时间。法官在需要处理被指派法院事务、因指派而出行或离家在外的所有日子,都被视为正在服务。如果他们被指派连续工作30天或更长时间,那么在该期间的周末和节假日也被视为提供了服务。 此外,对于已完成本院工作的兼职法官,其本院职务的报酬将进行调整。这项调整是为了确保他们在本院和被指派法院的总薪酬不会超过被指派法院全职法官一个月的收入。本条款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8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一名法官到具有相同或更高权限的不同法院时,该法官必须接受并履行该指派,不得拒绝。这意味着法官不能拒绝这些指派,并且必须按照司法委员会的指示履行职责。

Section § 68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州宪法,法官何时被视为“退休法官”。如果一名法官在选举中落败,并选择将其退休缴款留在基金中或领取特定福利,他们将不被认定为退休法官。另一方面,因法院重组等因素离职,或退休、辞职并在公共退休系统中拥有既得权益,且已担任执业律师至少五年或曾担任法官的,则被视为退休法官。

(a)CA 政府 Code § 68549(a) 在其职位选举中落败的法官,且在其任期届满前,选择根据第75033条将其累计缴款留在基金中,或根据第75033.5条领取福利的,不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6款含义内的退休法官。
(b)CA 政府 Code § 68549(b) 除(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因法院兼并、合并、关闭或整合而终止职务的法官,或退休或辞职的法官,且因担任法官职务而在公共雇员退休制度下拥有既得权益,并且已担任州律师协会会员至少五年或曾担任记录法院法官的,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6款含义内的退休法官。

Section § 68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00年1月,每个审判法院必须制定一项规则,将陪审团服务限制为只参加一次审判或只待命一天。但是,如果各县能够证明这项要求对它们来说不切实际,则可以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