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雇用他们需要的任何人来帮助他们完成工作。他们可以决定这些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他们获得多少报酬。

Section § 68500.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关于法院如何以电子方式收集与法院管理、惯例和程序相关的数据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委员会可以规定与法院管理、实践和程序相关的电子数据收集的方法、方式和标准。

Section § 68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加州州法律中凡提及“司法行政办公室”之处,均应理解为指的是“司法委员会”。

Section § 68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行政主任的薪水必须由司法委员会主席决定。薪水不得低于上诉法院法官的收入,并且应该从司法委员会的预算中支付。

作为参考,上诉法院法官的薪水是根据1982年1月1日之后任命的法官所设定的标准来计算的。

法院行政主任的年薪应由司法委员会主席设定,且不得低于上诉法院法官的薪资,并应从用于支持司法委员会的拨款中支付。
上诉法院法官的薪资指198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的薪资。

Section § 68501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设立由法庭记者、法官(包括现任和退休)、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帮助司法委员会研究法院运作,并寻找方法使司法系统运行更顺畅、更高效。

司法委员会主席可以任命由正式法庭记者、法官、退休法官、律师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或由其任何组合组成的委员会,以在研究各法院的业务状况、简化和改进司法行政的手段,以及履行法律授权或规定的委员会任何其他职责方面,向司法委员会提供建议。

Section § 68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可以收集信息并向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但它们不能自行使用司法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 68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司法委员会如何管理加州初审法院的预算。首先,他们从各方收集意见,并审查初审法院的预算请求,以评估其绩效和效率。委员会每年通过并批准各法院的预算拨款,确保最低运营标准并激励节约成本的措施。他们可以重新分配资金以改善法院运营并应对紧急情况。法律还要求法院和县之间共享预算信息。

最后,委员会还会监督法院收取的费用,并根据需要批准不同法院职能之间的预算转移。预算信息每年与立法机关共享,以保持透明度。

(a)CA 政府 Code § 68502.5(a) 司法委员会在其初审法院预算流程中,可酌情向团体和个人征求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委员会和法院行政主管。初审法院预算流程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02.5(a)(1) 接收初审法院的预算请求。
(2)CA 政府 Code § 68502.5(a)(2) 审查初审法院的预算请求,并根据司法委员会制定的绩效标准对其进行评估,这些标准可衡量法院的绩效、协调水平和效率。
(3)CA 政府 Code § 68502.5(a)(3) 每年通过根据第77003节定义,每个初审法院在后续财政年度的法院运营预计成本。此估算应作为建议法院预算的基础,该预算应为比较目的而制定,并明确资金责任。
(4)CA 政府 Code § 68502.5(a)(4) 每年批准向各法院拨款的时间表以及提交给州长以纳入州长拟议州预算的初审法院总预算。该时间表应基于根据第 (2) 款制定的绩效标准、司法委员会为所有初审法院运营和人员配备设定的最低标准,以及司法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因素。该最低标准应以法院运营为模型,采用所有合理和可用的措施来提高法院效率。拨款时间表应确保所有初审法院在资助高于最低标准的运营和人员配备请求之前,获得满足最低运营和人员配备标准的资金,并应包括对任何初审法院实施效率和成本节约措施的激励和奖励。
(5)CA 政府 Code § 68502.5(a)(5) 在财政年度内重新分配资金,以确保公众平等地利用初审法院,改善初审法院运营,并应对初审法院紧急情况。州和县均无义务补充根据本款重新分配的为初审法院拨付的资金。
(6)CA 政府 Code § 68502.5(a)(6) 根据法规明确授权,分配州初审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中的资金,以确保公众平等地利用初审法院,改善初审法院运营,并应对初审法院紧急情况。
(7)CA 政府 Code § 68502.5(a)(7) 在立法机关批准初审法院预算后,在财政年度内根据第68085节的规定,编制向初审法院支付款项的拨款时间表,该时间表应在任何拨款到期日之前至少15天提交给审计长办公室。
(8)CA 政府 Code § 68502.5(a)(8) 制定关于法院将初审法院资金从一个职能类别转移到另一个职能类别以满足任何职能类别需求的权限的规则。
(9)CA 政府 Code § 68502.5(a)(9) 应初审法院主审法官的请求,对法院的资金水平进行独立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足以使法院履行其法定和宪法职责。
(10)CA 政府 Code § 68502.5(a)(10) 不时审查法院对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并准备建议的调整方案以提交给立法机关。
(11)CA 政府 Code § 68502.5(a)(11) 根据第77206节通过的规则中规定的条款。
(b)CA 政府 Code § 68502.5(b) 法院和县应建立程序,以允许共享与经批准的预算提案和影响各自法院和县预算的支出相关的信息。这些程序应包括,应法院或县的请求,相应的法院或县应向请求方提供其经批准的预算副本,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经批准的计划支出组成部分信息以及预期会影响请求方法院或县的预算变更说明。司法委员会应在2001年12月31日及此后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供每个法院的计划组成部分级别的预算支出数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502.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502.5(c)(1) 司法委员会应保留最终责任,负责通过预算并为初审法院分配资金,并执行 (a) 款中列出的其他活动,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其履行职能的能力,促进全州政策的实施,并促进立即在法院运营中实施效率和成本节约措施,以保障公众平等地利用法院。
(2)Copy CA 政府 Code § 68502.5(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502.5(c)(2)(A) 当为审判法院设定拨款时,司法委员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七月设定初步拨款。初步拨款应包括截至上一财政年度6月30日可用的审判法院储备金的估计,并且每个法院的初步拨款应扣除根据第77203条(b)款授权结转的超额储备金。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一月,在审查截至上一财政年度6月30日可用的审判法院储备金后,司法委员会应最终确定对审判法院的拨款,并且每个法院的最终拨款应扣除根据第77203条(b)款授权结转的超额储备金。
(B)CA 政府 Code § 68502.5(c)(2)(A)(B) 司法委员会应在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中持有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储备金,以供审判法院应对紧急情况。该资金应由司法委员会管理,并且任何已拨付的资金应每年从审判法院的基本拨款中补充。司法委员会应建立一个审判法院申请紧急资金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8502.5(c)(2)(A)(C) 司法委员会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根据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报告上一年度根据(B)款提出的所有请求和拨款。对于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审判法院没有提出请求,或者司法委员会没有根据(B)款进行拨款,则司法委员会无需提交报告。

Section § 68502.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审理法院信托基金在财政年度内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其运作开支,司法委员会可以临时从某些其他基金中借款,最高达1.5亿美元,但仅限于那些有经批准的平衡预算的法院。这些贷款需要在两年内偿还,不计利息。可用于贷款的基金包括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和司法部门工人赔偿基金。每年8月30日前,必须向州预算机构报告任何贷款的信息,例如贷款日期、金额、来源和偿还详情。

(a)CA 政府 Code § 68502.6(a) 如果审理法院信托基金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持财政年度内的审理法院运作,司法委员会可将 (c) 款中确定的任何基金的资金作为贷款调拨至审理法院信托基金。在财政年度内的任何时候,未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司法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授权向任何尚未提供经司法委员会批准的平衡预算的法院提供现金资源贷款。
(b)CA 政府 Code § 68502.6(b) 司法委员会可从审理法院信托基金中调拨资金,用于偿还 (a) 款所述的贷款。根据本节授权的任何贷款均不得收取或支付利息,所有贷款应自贷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偿还。本节规定的资金调拨权限不得干扰 (c) 款中确定的基金设立目的。本节不得解释为向审理法院信托基金提供额外的支出授权。
(c)CA 政府 Code § 68502.6(c) 以下基金中的款项可作为现金流目的的贷款调拨至审理法院信托基金:
(1)CA 政府 Code § 68502.6(c)(1) 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2)CA 政府 Code § 68502.6(c)(2) 司法部门工人赔偿基金。
(d)CA 政府 Code § 68502.6(d) 如果根据本节执行贷款,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8月30日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8502.6(d)(1) 贷款日期。
(2)CA 政府 Code § 68502.6(d)(2) 贷给每个法院的金额。
(3)CA 政府 Code § 68502.6(d)(3) 贷款资金来源。
(4)CA 政府 Code § 68502.6(d)(4) 贷款的偿还日期或拟议偿还日期。

Section § 68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政府在任何财政年度内,用于审判法庭的开支不会超过任何州基金中可用的总金额。如果司法委员会发现实际可用资金少于或多于最初分配的金额,他们有权相应地调整这些资金的分配。

Section § 68503

Explanation

特定委员会的成员不会因为他们的工作而从州政府那里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他们需要出差参加由司法委员会主席组织的会议,他们可以报销合理的差旅、餐费和住宿费。这些费用来自委员会的预算,必须经过委员会批准,并将由审计长根据总务部的规定进行核查。

根据第68501条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不得从州政府获得服务报酬。当被司法委员会主席召集开会时,成员应获得其差旅、食宿的实际和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从拨给委员会使用的资金中支付。这些费用应按照委员会指示的方式批准,并应由审计长根据总务部的规定进行审计。

Section § 68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或其主席在任命无薪咨询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时,除了可以任命现任法官,也可以任命退休法官。

Section § 68504

Explanation
当加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去世、被免职或辞职时,司法委员会秘书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审计长和两个法官退休系统。

Section § 6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书记员和法院书记员与司法委员会合作,通过按照指示维护记录和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应详细说明他们的法院如何处理和解决司法工作,并遵循司法委员会主席设定的指导方针。

县书记员和所有备案法院的书记员应与司法委员会合作。他们应按照司法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以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保存此类记录并向委员会提交此类报告,内容涉及其各自法院司法事务的处理状况和方式。

Section § 68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所有薪资和必要开支,例如其成员和雇员的差旅和住宿费,将从委员会的拨款中支付。这些费用需要由委员会批准,并由主计长按照特定规定进行核查。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所有薪资和费用,包括委员会成员及其官员、助理及其他雇员在履行委员会职责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膳食和住宿的必要费用,应从拨给委员会使用的资金中支付。薪资和费用应按委员会指示的方式批准,并应由主计长依照总务部的规定进行审计。

Section § 68506.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司法部门制定差旅报销政策和程序。他们必须考虑来自各法院、雇员组织和其他团体的反馈意见,以确保这些政策财政负责并包含适当的问责制。

Section § 6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秘书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庭内购买并安装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熊旗)。

司法委员会秘书应购买并负责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庭内安装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熊旗)。

Section § 68508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必须获得其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能合法有效。
司法委员会的任何行为,除非经其过半数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Section § 68509

Explanation
负责加州法院管理工作的司法委员会,必须在其主席召集时举行会议。他们也可以根据委员会自行制定的其他规定举行会议。

Section § 68510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不领工资。但是,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必要的差旅费、餐费和住宿费可以报销。

Section § 68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加州法院使用的标准表格。一旦他们正式制定了表格,全州法院必须使用该表格,不得用作相同目的的不同表格替代。司法委员会还需要告知州立法机关,为保持这些表格一致性所需的任何法律修改。

Section § 68511.1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一份易于理解的表格,解释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含义。该表格将涵盖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并提供有关可用服务和支持的信息,同时强调遗嘱认证监护与儿童福利和少年法庭系统中的监护之间的区别。该表格将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并分发给加州所有高等法院,用于涉及监护的特定法律案件。

Section § 68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摄影、缩微摄影和电子系统等各种技术来管理法院记录,包括这些记录的存储和检索。

Section § 68511.5

Explanation

截至1985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规定如何挑选律师(州公设辩护人除外),以帮助贫困被告处理刑事上诉。这些规则需要涵盖在所有上诉区域如何选择律师。委员会必须考虑如何筛选符合条件的律师,将他们的技能与案件匹配,并评估他们过去的表现。在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还应咨询地方律师协会和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不迟于1985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规范指定律师(州公设辩护人除外)的选任,以处理贫困被告的刑事上诉。这些规则应确立在所有上诉区指定律师的程序。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司法委员会应考虑纳入对符合条件的被指定人的筛选的必要性,将律师的技能和经验与案件要求相匹配的必要性以及实现此目的的过程,以及在将律师指派给其他案件之前评估其表现的必要性或可取性。此外,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司法委员会应咨询地方律师协会和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Section § 68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确保公众能够获知并就审判法院的行政和财务决定(如预算规划)提供意见。这些规则不包括法院的司法裁决或法官指派。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定就审判法院的行政和财务职能相关决定向公众发出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给司法委员会之前和预算批准之后与审判法院预算相关的决定。司法委员会还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要求审判法院就其行政和财务职能相关的其他适当决定向公众发出通知。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审判法院的司法或裁决职能,也不适用于法官的指派。

Section § 68511.7

Explanation

在最终确定年度预算之前,每个审判法院都必须向公众公布其拟议的预算方案,并允许人们通过书面意见或公开听证会的方式提供反馈。这些听证会必须方便公众参与,听证会的详细信息以及如何提交意见的说明,应至少提前10天在法院网站、法院设施周围张贴,并分发给订阅法院更新的人员。预算方案本身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可供查阅。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对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作出回应。

(a)CA 政府 Code § 68511.7(a) 在通过该财政年度的基线预算方案之前,各审判法院应当就其拟议预算方案向公众提供通知,并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8511.7(b) 法院应当允许公众通过提交书面意见或就审判法院的拟议基线预算方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发表意见。任何公开听证会都应在法院所在县居民合理可及的地点举行,并允许公众发表评论。法院可以在该县的法院大楼举行公开听证会。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511.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511.7(c)(1)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法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拟议的基线预算方案,并提供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的通知。听证会通知和提交意见的机会应通过在法院设施内或周围显眼张贴、在法院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以及通过电子分发给已订阅法院电子分发服务的人员的方式进行。该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10个法院工作日张贴。
(2)CA 政府 Code § 68511.7(c)(2) 基线预算方案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三个法院工作日,或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在方案通过前不少于三个法院工作日,在法院大楼和法院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
(d)CA 政府 Code § 68511.7(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强制法院对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或收到的书面意见作出回应。

Section § 685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加州案件管理系统和法院会计与报告系统进行持续的报告和评估。每年,司法委员会必须向州预算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支出和即将开展的活动。此外,任何对项目的独立审查都必须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对此作出回应,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系统全面实施后,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对项目实现目标的程度进行最终评估。一名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拔的独立顾问将评估该软件,以确保其开发正确并按预期运行。在系统投入法院使用之前,必须解决所有发现的问题。最终,独立审查中指出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在保修期内与软件供应商合作解决。

(a)CA 政府 Code § 68511.8(a) 每年12月1日或之前,直至项目完成并全面实施,司法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两院预算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供一份关于加州案件管理系统和法院会计与报告系统的年度状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11.8(a)(1) 截至目前的项目成就。
(2)CA 政府 Code § 68511.8(a)(2) 正在进行的项目活动。
(3)CA 政府 Code § 68511.8(a)(3) 拟议的活动。
(4)CA 政府 Code § 68511.8(a)(4) 截至目前支持这些项目的年度收入和支出,其中应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的所有费用以及新增的法院人员、合同、硬件和软件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511.8(b) 每年12月1日或之前,直至项目完成,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每年向立法机关两院预算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供任何关于加州案件管理系统的独立项目监督报告副本。该独立项目监督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活动的审查和评估、缺陷的识别以及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出的如何解决这些缺陷的建议。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在年度提交中包含关于为解决已识别缺陷所采取行动的说明。
(c)CA 政府 Code § 68511.8(c) 在加州案件管理系统和法院会计与报告系统项目全面实施后的18个月内,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两院预算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供每项项目的实施后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摘要、项目成果以及对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估。
(d)CA 政府 Code § 68511.8(d) 从司法委员会已批准用于加州案件管理系统(CCMS)开发和实施的资金中,法院行政办公室应聘请一名独立顾问审查该系统并出具书面独立评估报告。执行此独立评估的独立顾问应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拔。该独立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11.8(d)(1) 评估是否使用了适当的软件开发流程来开发该系统。
(2)CA 政府 Code § 68511.8(d)(2) 根据普遍接受的软件开发实践,确定系统是否设计良好。
(3)CA 政府 Code § 68511.8(d)(3) 对系统进行测试,以检测系统按预期运行能力中存在的潜在缺陷。
(e)CA 政府 Code § 68511.8(e) 在从开发供应商处接受CCMS产品之前,以及在将CCMS部署到任何法院之前,必须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8511.8(e)(1) 独立顾问应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书面独立评估报告。
(2)CA 政府 Code § 68511.8(e)(2) 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在收到独立顾问的评估报告后不迟于10天,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的每位主席和副主席提供书面独立评估报告的副本。
(f)CA 政府 Code § 68511.8(f) 在收到独立评估结果后,法院行政办公室应与开发供应商合作,确保在保修期内纠正独立评估中发现的任何缺陷、瑕疵或风险。

Section § 685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或加州法院的任何重大信息技术项目,如果成本超过500万美元,都必须由州首席信息官进行审查和提供建议。在审查过程中,首席信息官必须评估项目的合理性、所需资源、技术解决方案、管理实践和风险管理策略。他们还必须确保项目符合全州政策,并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协商,以确认这些项目解决了明确的需求并考虑了替代方案。此外,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提供项目在范围、预算和进度方面的遵守情况更新,并报告任何问题、风险和预计完成详情。

(a)CA 政府 Code § 68511.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案件管理系统,以及司法委员会或法院所有总成本估计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其他行政和基础设施信息技术项目,均应接受州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审查和建议。州首席信息官应将这些审查和建议的副本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8511.9(b) 在进行审查时,州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8511.9(b)(1) 根据业务案例论证、资源需求、拟议的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管理、监督和风险缓解方法,以及符合全州战略、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评估信息技术项目。项目应继续通过既定的《预算案》获得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8511.9(b)(2) 在项目规划期间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协商,以确保项目提案基于明确的计划需求,明确识别计划效益,并考虑可行的替代方案来解决已识别的需求和效益,同时符合全州战略、政策和程序。
(3)CA 政府 Code § 68511.9(b)(3) 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协商审查项目治理和管理框架,以确保其最有利于成功,并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资源。
(4)CA 政府 Code § 68511.9(b)(4) 要求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技术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8511.9(b)(4)(A) 项目在批准的范围、成本和进度内的程度。
(B)CA 政府 Code § 68511.9(b)(4)(B) 项目问题、风险以及相应的缓解措施。
(C)CA 政府 Code § 68511.9(b)(4)(C) 项目完成的当前估计进度和成本。

Section § 68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主席调整某些司法官员的薪资,但前提是财政总监同意。薪资调整的目的是与薪资水平相似的州雇员所获得的百分比加薪保持一致。这具体影响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执行官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记录员,他们的薪资与另一项具体法律相关联。

司法委员会主席经财政总监批准,可以按照与具有可比薪资水平的州雇员在1969年7月1日之后所获得的普遍加薪相同的百分比,调整以下司法官员的薪资:
(a)CA 政府 Code § 68512(a) 最高法院书记官/执行官。
(b)CA 政府 Code § 68512(b) 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记录员,其薪资由第68901条规定。

Section § 68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对民事案件(有限民事案件除外)的法院数据进行标准化记录和访问。他们需要管理各种数据方面,例如案件类型、和解的时间线和程序,以及和解或判决的详细信息,同时在必要时保持机密性。这些过程可以使用诉讼当事人的声明或统计样本。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详细说明他们在处理法院数据方面的进展。立法机关会根据对这项法律的遵守情况,评估法院记录保存系统的资金。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本节规定的方式,对高级法院民事案件(有限民事案件除外)的法院数据进行统一录入、存储和检索,此外还应处理与法院管理相关的任何其他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8513(a) 民事案件的类别类型,例如合同或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
(b)CA 政府 Code § 68513(b) 从提起诉讼到和解的时间。
(c)CA 政府 Code § 68513(c) 促成和解结果的和解程序类型(如有)。
(d)CA 政府 Code § 68513(d) 对每个诉讼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和解的性质和金额,但如果该和解并非公开信息,则应保留其机密性。
(e)CA 政府 Code § 68513(e) 法院和陪审团审判作出的任何判决的性质和金额,用于与已和解案件进行比较。
(f)CA 政府 Code § 68513(f) 请求的损害赔偿在性质和金额上与和解或判决的比较程度。
(g)CA 政府 Code § 68513(g) 附带来源已提供或将提供财务资助以履行判决或和解的程度。
法院数据的统一录入、存储和检索可以通过使用诉讼当事人声明或表格(如果有)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统计上可靠的样本来实现。
司法委员会应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就本节规定的法院数据的统一录入、存储和检索情况向立法机关报告。立法机关应根据第68090.8条,对于不遵守本节要求的情况,评估并调整用于支付审判法院记录保存系统自动化成本的可用资金水平。

Section § 68514

Explanation

自2018年10月1日起,司法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多个州政府机构报告各法院和县从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款项,包括罚款、费用和罚金。这份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收取的总金额、涉及的案件数量、追缴活动的成本以及这些流程的效率。报告还应显示任何罚款减免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任何法院缺少信息,则需要制定计划来收集。此外,报告必须单独列出当前年度仍未支付的往年罚款。

(a)CA 政府 Code § 68514(a) 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向财政部、立法机关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上一个财政年度内,各法院和县从刑事罚款、费用、没收、罚金、根据《刑法典》第1202.4条(b)款所述的赔偿罚款以及与违规、轻罪和重罪相关的评估费中征收的总收入。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8514(a)(1) 征收的非拖欠收入总额以及与这些征收相关的案件数量。
(2)CA 政府 Code § 68514(a)(2) 根据《刑法典》第1463.010条,由各高等法院和县报告的征收的拖欠收入总额以及与这些征收相关的案件数量。
(3)CA 政府 Code § 68514(a)(3) 以非支付方式驳回、解除或结清的罚款和费用总额。
(4)CA 政府 Code § 68514(a)(4) 根据《刑法典》第1463.007条使用的追缴活动的描述。
(5)CA 政府 Code § 68514(a)(5) 每项追缴活动征收的总金额。
(6)CA 政府 Code § 68514(a)(6) 按追缴活动分类的案件总数以及与这些案件相关的个人总数。
(7)CA 政府 Code § 68514(a)(7) 每项追缴活动的运营总成本。
(8)CA 政府 Code § 68514(a)(8) 拖欠罚款或费用的百分比。
(9)CA 政府 Code § 68514(a)(9) 各法院或县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根据《刑法典》第1463.010条(c)款为其追缴计划制定的追缴最佳实践、绩效衡量标准和基准。
(10)CA 政府 Code § 68514(a)(10) 任何为改善全州追缴计划绩效所需的变更。
(b)CA 政府 Code § 68514(b) 司法委员会应单独列出(a)款中要求的信息,针对在当前报告年度之前一年评估的、在当前报告年度仍有未清余额的罚款和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8514(c) 如果法院或县无法提供(a)款和(b)款中列出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应通知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提供未来如何获取这些信息的计划。如果法院或县没有这些信息,财政部可以批准替代指标。

Section § 68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每年2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上一财政年度审判法庭运作和预算的各个方面。这包括不同类型案件的结案速度、案件清理效率、案件积压量、法庭运作时间以及员工空缺率。报告还必须详细说明上一财政年度的资金余额、为各法庭计算的拨款水平,以及与这些水平相比实际收到的拨款百分比。报告需要符合特定的提交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8515(a) 尽管有第10231.5条规定,司法委员会应每年在2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各审判法庭运作情况的报告,其中应包括上一财政年度的各项运作和预算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8515(a)(1) 按案件类型划分的结案时间。
(2)CA 政府 Code § 68515(a)(2) 按案件类型划分的案件结案率。
(3)CA 政府 Code § 68515(a)(3) 按案件类型划分的积压案件。
(4)CA 政府 Code § 68515(a)(4) 法庭运作时间,包括公共服务柜台时间。
(5)CA 政府 Code § 68515(a)(5) 按类别划分的员工空缺率。
(6)CA 政府 Code § 68515(a)(6) 上一财政年度的资金余额详情。
(7)CA 政府 Code § 68515(a)(7) 各法庭的计算拨款水平以及实际拨付给各法庭的拨款百分比。
(8)CA 政府 Code § 68515(a)(8) 根据司法委员会批准的工作量公式衡量的各审判法庭的拨款水平。
(b)CA 政府 Code § 68515(b) 该报告应符合第9795条规定提交。

Section § 68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旨在筹集资金并接受赠款,以支持司法委员会可以合法开展的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仅用于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活动。

法院行政办公室可以协助管理和监督这个非营利组织,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8516(a) 司法委员会被授权设立一个免税的公益性非营利公司,或其他免税实体,该实体根据联邦和州法律具备资格,可以从私人或公共来源筹集收入并接受赠款或其他财政支持,用于开展或资助司法委员会被授权开展的任何合法活动。该非营利公司或其他免税实体寻求的财政支持应仅用于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政府目的,用于司法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活动。
(b)CA 政府 Code § 68516(b) 法院行政办公室可以向根据本节设立的免税公益性非营利公司或其他免税实体提供行政支持和监督服务。任何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当前公共就业的限制和惯例。

Section § 68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听取各团体和官员的意见,制定一份标准表格。该表格供所有审判法院用于签发临时限制令、常规限制令或保护令以及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相关的命令。此外,还将为紧急保护令制定一份单独的标准表格,并附带一份用于监护权和探视权详情的标准化附件。

听取执法部门、家庭暴力团体、代表父母利益的组织以及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意见,司法委员会应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一种供所有审判法院使用的单一、标准、统一的表格,用于临时限制令以及限制令或保护令,包括涉及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命令,以及一份单独的紧急保护令标准化表格。司法委员会还应制定一份用于这些表格的标准化监护权和探视权附件。

Section § 68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研究局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每五年发布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某些集体诉讼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将金钱或有价物分配给未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非当事人)。

报告必须包含案件名称、已解决的法律问题、非当事人接收者的姓名和金额、法官姓名,以及分配目的,如果已知,还包括接收者计划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司法委员会必须提供必要的法院文件,以帮助该局准备报告。

(a)CA 政府 Code § 68520(a) 自2024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五年1月1日,加州研究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编制并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设立的集体诉讼中的判决所进行的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物的分配信息,如果该判决规定向非集体诉讼当事人的人员或实体进行分配。该报告应涵盖在报告提交日期之前的五年期间内集体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并且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8520(a)(1) 案件名称。
(2)CA 政府 Code § 68520(a)(2) 判决所解决的诉讼事由,并附有基本指控或支持性事实调查结果的摘要。
(3)CA 政府 Code § 68520(a)(3) 每个非当事人人员或实体的名称及其获得的分配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8520(a)(4) 下令进行分配的法官姓名。
(5)CA 政府 Code § 68520(a)(5) 向非当事人人员或实体进行分配的目的,以及(如果已知)该非当事人人员或实体计划如何使用所收到的资金或收益。
(b)CA 政府 Code § 68520(b) 应加州研究局的请求,司法委员会应向该局提供其完成报告所需的命令、判决和裁定副本。

Section § 68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要求官方法庭记者详细记录他们的工作、收入和支出。记者必须每年提交经过核实的这些记录的报告。这些报告应密封并由授权官员审计,并在保密条件下用于确定记者的基本工资。报告中包含制作的笔录类型、收取和已收到的费用、产生的支出,以及在法庭上花费的时间和获得的报酬等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8525(a) 各县监事会可以要求每位正式法庭记者和正式临时法庭记者:
(1)CA 政府 Code § 68525(a)(1) 维护笔录制作以及相关收入和支出的记录,以供检查和审计。
(2)CA 政府 Code § 68525(a)(2) 提交源自这些记录的年度报告,并附有对其准确性的核实。
(b)CA 政府 Code § 68525(b) 这些报告应以密封信封提交给指定官员,且只能由有权检查和审计这些记录和报告的人员审阅。每位记者的记录和报告应保密,且只能用于提取综合数据,以确定各法院正式法庭记者和正式临时法庭记者的基本工资。该综合数据应为公共记录。
(c)CA 政府 Code § 68525(c) 每份此类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8525(c)(1) 在报告期内,由正式法庭记者和临时正式法庭记者制作的笔录的数量和类型。
(2)CA 政府 Code § 68525(c)(2) 为此类笔录收取的费用和已收到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8525(c)(3) 记者在制作此类笔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4)CA 政府 Code § 68525(c)(4) 记者为记录诉讼程序而出庭所花费的时间,以及为此目的获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