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在其金库中设立一个法院建设基金。其目的是支持审判庭及相关设施的购置、修复、建造和资助。资金可用于新建设施,或在购置新设施后翻新现有设施。多余的设施可以在法院需要使用之前出租,租金收入将存回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必须与其他县级资金分开保管,并且只能用于司法系统的需求。

(a)CA 政府 Code § 76100(a) 除第3条(自第76200节起)另有规定外,为协助任何县购置、修复、建造和资助审判庭、包含司法系统运作所需或附带设施的审判庭大楼或多栋大楼,或法院设施,监事会可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法院建设基金,其中应存入监事会根据本章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款项。法院建设基金的款项仅可用于本款和 (b) 款规定的目的,并在必要时支付,但须符合第5.7章(自第70301节起)规定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76100(b) 结合 (a) 款所述法院大楼的购置、修复、建造或资助,县可将法院建设基金的款项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1)CA 政府 Code § 76100(b)(1) 如果购置、建造或资助了新的审判庭、审判庭大楼或多栋大楼,或法院设施,则可将现有审判庭、现有审判庭大楼或多栋大楼,或法院设施修复用于其他用途。
(2)CA 政府 Code § 76100(b)(2) 如果预计将来需要,则可购置、修复、建造或资助多余的审判庭、多余的审判庭大楼或多栋大楼,或多余的法院设施。
(c)CA 政府 Code § 76100(c) 根据 (b) 款购置、修复、建造或资助的任何多余审判庭、多余审判庭大楼或多栋大楼,或多余法院设施,可在其被司法系统运作需要之前,出租或租赁用于司法系统运作以外的用途。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租赁或租金款项应存入法院建设基金。
(d)CA 政府 Code § 76100(d) 基金款项应由县财务主管保管,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节可转让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分开。
(e)CA 政府 Code § 76100(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 (a) 款所作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并应适用于根据第70403节 (c) 款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7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设立一个名为“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监狱和法庭等刑事司法设施的建设、改进和运营。该基金也可用于提升刑事司法信息系统。

该基金的资金必须仅用于此类项目。使用这笔资金新建的监狱或监狱扩建部分必须符合州标准。该基金与县可能拥有的其他资金分开保管。

(a)CA 政府 Code § 76101(a) 除第3条(自第76200条起)另有规定外,为协助任何县进行县刑事司法和法院设施的建设、重建、扩建、改进、运营或维护,以及改进刑事司法自动化信息系统,县监事会可通过决议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根据县依照本章通过的决议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仅可用于(b)款规定的目的,并应在必要时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6101(b) 就本章而言,“县刑事司法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妇女中心、拘留设施、少年管教所和法庭。任何使用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建造的新监狱,或现有监狱中提供新牢房或床位的扩建部分,均应符合惩教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拘留设施最低标准》。
(c)CA 政府 Code § 76101(c) 该基金款项应由县财务主管单独保管,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规定可转让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分开。

Section § 76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在两个特定的财政基金之间调动资金——即法院建设基金和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这只能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并通过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才能实现。这项规定适用于被划分为“一级”或“第47级”的县。

Section § 76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改善县内的指纹识别和嫌疑人登记设施。该基金可用于购买、租赁和维护嫌疑人处理所需的自动化指纹和摄影设备。这笔资金专门用于存储或检索指纹数据以及拍摄被捕人员数字照片的设备。县还可以报销那些已经为此类设备投入资金的当地机构。

(a)CA 政府 Code § 76102(a) 为协助任何县建立充足的指纹设施和充足的嫌疑人登记识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像摄影嫌疑人登记识别设施,县监事会可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自动化指纹识别和数字图像摄影嫌疑人登记识别系统基金,该基金应存入监事会根据本篇授权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金额。该基金的款项仅可用于购买、租赁、运营(包括人员和相关费用)以及维护自动化指纹设备和数字图像摄影设备,更换现有自动化指纹设备、数字图像摄影设备以及嫌疑人登记流程所需的其他设备,以及报销县内此前已从其他资金来源购买、租赁、运营或维护自动化指纹设备和数字图像摄影设备的当地机构。
(b)CA 政府 Code § 76102(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76102(b)(1) “自动化指纹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或检索指纹数据且与加利福尼亚身份识别系统远程访问网络兼容的设备。
(2)CA 政府 Code § 76102(b)(2) “数字摄影设备”是指用于捕获、存储、检索或传输因被捕或被控犯罪而登记入册人员的数字摄影图像的设备。
(c)CA 政府 Code § 76102(c) 该基金款项应由县财务主管保管,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节规定可转让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分开。

Section § 7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法医实验室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单独存放,并且只能用于建设、扩建、改进和运营这些实验室。它还可以支付人员或相关费用。该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例如偿还贷款或参与租赁购买计划,以帮助支持法医实验室的运作。

为协助任何县资助和维护刑事司法法医实验室,监事会可经决议,在县金库中设立法医实验室基金。该基金款项,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由县财务主管独立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可转让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存放。法医实验室基金中的款项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仅可用于法医实验室设施的建设、重建、扩建、改进、运营(包括人员或相关费用)或维护。该基金中的款项可通过任何公共机构资助机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债券债务、贷款偿还以及涉及租赁购买计划的月度付款,以减少因依赖本条授予的权力而产生的义务。

Section § 761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管理其紧急医疗服务基金。在1991年6月1日之前已设立此类基金的县,必须继续使用罚款收入(如罚金)来支持该基金,其金额应维持在1990-91财政年度的水平,并可能每年增长不超过10%。如果基金在1990-91年度未完全使用,应根据现有数据进行估算,以预测所收取的金额。在199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设立基金的县,可将罚款收入的最多28%拨出用于设立该基金。各县无须缴纳超出其从罚款评估中收到的金额。该基金必须与县的其他资金分开保管,且只能用于紧急医疗服务。

(a)CA 政府 Code § 76104(a) 为支持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5部第2.5章(自第1797.98a条开始)规定的紧急医疗服务,任何在1991年6月1日之前已在县金库中设立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县的监事会,应继续使用根据第76000条规定的罚款收入来维持该基金,具体方式应按照监事会在1991年6月1日之前为设立该基金而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那样。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存入该基金的金额应达到且不得超过1990-91财政年度的相应金额,加上与1990-91财政年度相比,所收取的罚款和没收款项的增长百分比(如有),每年增长不得超过10%。
(b)CA 政府 Code § 76104(b) 对于在1991年6月1日之前设立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任何县,且该基金尚未收到12个完整月份的罚款收入存款的,1990-91财政年度应通过预测实际收款经验来计算,以得出估计的年度金额。
(c)CA 政府 Code § 76104(c) 在199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设立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县的监事会,可将根据第76000条设立的罚款总收入的最多28%拨入县金库,以支持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5部第2.5章(自第1797.98a条开始)规定的紧急医疗服务。
(d)CA 政府 Code § 7610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遵守本条规定时,县无须缴纳超出为此目的授权的罚款评估收入的金额。
(e)CA 政府 Code § 76104(e) 基金款项应由县财务主管保管,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规定可转让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分开。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款项只能用于《健康与安全法》第2.5部第2.5章(自第1797.98a条开始)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76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以帮助支付DNA识别系统和类似技术的费用。他们可以通过对根据另一项法律征收的某些费用加收最高50美分的附加费来筹集资金。这笔钱可用于购买、租赁、运营和维护DNA系统,并由县财务主管在一个独立的基金中管理。

该基金可以持续接收资金长达20年,如果需要支付租赁项目的费用,甚至可以更长时间。DNA识别系统必须符合司法部根据特定DNA法律设定的标准。

(a)CA 政府 Code § 76104.5(a) 为协助任何县建立自动化摄影或DNA(基因指纹)识别系统,或该县的任何新技术,监事会可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DNA识别基金,其中应存入根据本篇授权,由监事会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金额,最高可达根据第76000条征收的每七美元($7)中的五十美分($0.50)。该基金的资金仅可用于购买、租赁、运营(包括人员和相关费用)以及维护自动化摄影或DNA(基因指纹)识别系统,或任何新技术。
(b)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5(b)(a)款所述的基金资金,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由县财务主管保管,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需转移或分割的任何资金分开。基金存款可持续至征收附加费的初始日历年后的第20年(含该年),如果需要为用于资助此处指定的任何项目的租赁或回租安排支付款项,则可更长时间。
(c)CA 政府 Code § 76104.5(c) 就本条而言,“DNA(基因指纹)识别系统”是指与司法部根据1998年《DNA和法医识别数据库和数据银行法案》(《刑法典》第1部分第9篇第6章(自第295条起))为DNA检测设定的标准兼容并符合该标准的设备、程序和方法。

Section § 76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县对刑事犯罪相关的罚款,每10美元额外收取1美元,用于资助DNA检测和数据库。各县必须设立一个DNA识别基金来存放这些收取的款项,主要目的是支持执法部门处理DNA样本。

这项额外收费的特定例外情况包括赔偿罚款和停车违规。所收取的款项部分会送往州DNA识别基金,用于更广泛的DNA检测支持和改进。县和州DNA基金中的资金严格专用于DNA相关开支,例如样本采集和实验室处理。

每年,各县都必须报告收取和支出的金额,并且这些报告必须公开可查。此外,还设立了从普通基金向DNA基金贷款的制度,以支付初始费用,但需遵守还款条件。

(a)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6(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为实施经选民在2004年11月2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DNA指纹、未侦破犯罪和无辜者保护法案》(第69号提案),在每个县,对法院就所有刑事犯罪(包括所有涉及违反《车辆法典》或根据《车辆法典》通过的地方条例的犯罪)判处并收取的每十美元($10)或不足十美元($10)的罚款、罚金或没收款项,应征收一美元($1)的额外罚款。
(2)CA 政府 Code § 76104.6(a)(2) 本节规定的罚款应与《刑法典》第1464条规定的款项一并收取,并以相同方式收取。该款项应从存入县财务官处的罚款和没收款项中提取,优先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进行的任何分配。监事会应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DNA识别基金,本节所收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该基金的款项应根据(b)款进行分配。
(3)CA 政府 Code § 76104.6(a)(3) 额外罚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6104.6(a)(3)(A) 赔偿罚款。
(B)CA 政府 Code § 76104.6(a)(3)(B) 《刑法典》第1464条或本章授权的罚款。
(C)CA 政府 Code § 76104.6(a)(3)(C) 属于《车辆法典》第17编第1章第3条(自第40200条起)规定的停车违规行为。
(D)CA 政府 Code § 76104.6(a)(3)(D) 《刑法典》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
(b)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6104.6(b)(1) (a)款所述的基金款项,连同其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由县财务官单独持有,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需转移或分配的任何资金分开。基金存款可持续至2028年1月1日,或在必要时延长,以支付用于资助其中指定任何项目的任何租赁或回租安排。
(2)CA 政府 Code § 76104.6(b)(2) 在本款规定的年份的每个日历季度最后一天,县财务官应将县DNA识别基金中的款项转入主计长处,记入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的州DNA识别基金,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76104.6(b)(2)(A) 在本节生效后的前两个日历年内,所收款项的70%,包括其产生的利息。
(B)CA 政府 Code § 76104.6(b)(2)(B) 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三个日历年内,所收款项的50%,包括其产生的利息。
(C)CA 政府 Code § 76104.6(b)(2)(C) 在本节生效后的第四个日历年以及此后的每个日历年内,所收款项的25%,包括其产生的利息。
(3)CA 政府 Code § 76104.6(b)(3) 县DNA识别基金中剩余的资金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76104.6(b)(3)(A) 报销地方治安官或其他执法机构根据本章收集DNA样本、样品和指纹印记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6104.6(b)(3)(B) 用于为遵守《刑法典》第298条(b)款(5)项的要求而产生或发生的支出和行政费用,包括采购对于确认某人符合进入司法部DNA和法医识别数据库和数据银行计划资格至关重要的设备和软件。
(C)CA 政府 Code § 76104.6(b)(3)(C) 报销地方治安官、警察、地方检察官和区域州犯罪实验室在处理、分析、追踪和储存DNA犯罪现场样本方面产生或发生的支出和行政费用,这些案件中的DNA证据有助于识别或起诉嫌疑人,包括采购用于处理、分析、追踪和储存未侦破案件DNA犯罪现场样本的设备和软件。

Section § 76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现有罚款外,对刑事犯罪(包括车辆违规)每10美元的罚款,将额外征收4美元的罚款。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DNA相关活动,例如法医实验室的运作以及遵守某些法律要求。

这项罚款不适用于赔偿罚款、某些授权罚款、停车违规或州附加费。收取的费用不受某些分配规则的约束,而是遵循《刑法典》另一条款下的特定支付指南。

(a)CA 政府 Code § 76104.7(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除根据第76104.6条征收的罚款外,在每个县,针对法院对所有刑事犯罪(包括所有涉及违反《车辆法》或根据《车辆法》通过的任何地方法规的犯罪)征收和收取的每笔罚款、罚金或没收款项,应额外征收四美元($4)的州级罚款,每十美元($10)或不足十美元($10)征收一次。
(b)CA 政府 Code § 76104.7(b) 该额外罚款应与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确定的款项一并收取,并以相同方式收取。这些款项应从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进行任何分配之前存入县财务官处的罚款和没收款项中提取。这些资金应存入县库DNA识别基金。这些资金的百分之百,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应在根据第76104.6条(b)款(2)项转移款项的同时,转移给州主计长,存入州的DNA识别基金。这些资金应用于资助司法部法医实验室的运作,包括DNA指纹、未侦破犯罪和无辜保护法的运作,并促进遵守《刑法典》第299.5条(e)款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76104.7(c) 该额外罚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6104.7(c)(1) 任何赔偿罚款。
(2)CA 政府 Code § 76104.7(c)(2) 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或本章授权的任何罚款。
(3)CA 政府 Code § 76104.7(c)(3) 任何受《车辆法》第17部第1章第3条(自第40200条起)管辖的停车违规行为。
(4)CA 政府 Code § 76104.7(c)(4) 根据《刑法典》第1465.7条授权的州附加费。
(d)CA 政府 Code § 76104.7(d)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不受《刑法典》第1203.1d条(e)款的约束,但应根据《刑法典》第1203.1d条(b)款(3)项进行支付。

Section § 7610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依法设立了专项基金,县财务主管必须将一部分收取的特定罚款存入这些基金。具体金额由县监事会决定。这些基金只能用于授权法律中列出的特定目的,并在需要时使用。 基金必须继续接收罚款存款,从额外罚款首次开始收取之日起,最长可达20年。

Section § 76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监事会设定存入特定基金的罚款金额。这些资金用于改善法庭或刑事司法设施,或用于其他经批准的用途。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对这些资金的需求以及具体金额。决议通过后,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其发送给该县各法院的书记员。

对于根据本章设立的任何基金,存入该基金的罚款金额应由各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予以规定,并应与本条以及第 3 条(自第 76200 节起)中规定的授权相符。每项决议应声明,适用条款的实施对于该县建立足够的法庭或刑事司法设施或基金的其他授权目的而言是必要的。该决议应列明存入基金的金额,并应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在决议通过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决议副本送交该县各法院的书记员。

Section § 7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将特定建设基金中的额外资金转入县普通基金。这只能在用于支持公共安全或紧急医疗服务需求的情况下进行。但是,他们必须首先确保这些转账不会干扰基金的原始用途或任何已有的财务承诺。此外,只有在法院或刑事司法设施的建设需求完全满足后才能进行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