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6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两个术语:“中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董事会”指的是该中心的董事会。

本章中使用的“中心”指加利福尼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董事会”指该中心的董事会。

Section § 68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有资格处理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加快死刑案件中州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办理速度,并保证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能获得高质量的法律代理。这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这些目标。

本章的宗旨是使加利福尼亚州有资格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4章处理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加快死刑案件中州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完成,并为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在州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本章的解释和执行应与这些宗旨保持一致。

Section § 6866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通过提供法律代理,帮助那些无力聘请律师的死刑犯。该中心雇用最多34名律师,通过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质疑定罪和判决。此外,该中心在联邦法院工作时,会努力获得法律费用的报销,并与法院合作,让私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

该中心还会向最高法院推荐合格律师处理这些案件,并建立调查员和专家名单,以协助这些法律程序。它可以雇用自己的调查员和专家,向被任命的律师提供法律建议,建立一个包含法律诉状的资源库,评估案件以指派合适的律师,监控案件进展,并审查私人律师的法律费用。

每年,该中心都会向公众、法院和政府官员报告其活动,包括任何案件延误和已采取的行动。

特此在州政府司法部门设立加利福尼亚州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该中心应具有以下所有一般权力和职责:
(a)CA 政府 Code § 68661(a) 雇用最多34名律师,这些律师可根据第68662条规定被任命,以代表本州内被判死刑且无律师,并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贫困的任何人,目的在于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和进行人身保护令申请,质疑对该人施加的判决或刑罚的合法性,但须受第68661.1条的限制,并准备行政赦免申请。任何此类任命可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1款为直接上诉目的而任命州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同时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8661(b)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3006A条,在联邦法院为贫困人士提供代理时,寻求报销代理和费用,并通过联邦信托基金处理这些付款。
(c)CA 政府 Code § 68661(c) 与法院合作,招募私人律师接受死刑人身保护令案件的任命。
(d)CA 政府 Code § 68661(d) 向最高法院推荐律师,以纳入在死刑案件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具备律师资格的律师名册,但最终决定是否将律师纳入名册应由最高法院作出,不得下放给该中心。
(e)CA 政府 Code § 68661(e) 建立并定期更新经验丰富的调查员和专家名册,这些调查员和专家有资格在死刑案件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协助律师。
(f)CA 政府 Code § 68661(f) 雇用调查员和专家作为工作人员,应律师请求向被任命律师提供服务,但当向私人律师提供这些服务时,这些服务应根据被任命律师与中心之间的合同进行。
(g)CA 政府 Code § 68661(g)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向被任命律师提供适当的法律或其他建议。
(h)CA 政府 Code § 68661(h) 建立一个包含诉状和相关材料的简报库,内容涉及死刑案件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出现的重大、反复出现的问题,并向被任命律师提供这些简报。
(i)CA 政府 Code § 68661(i) 评估案件并建议法院指派适当的律师。
(j)CA 政府 Code § 68661(j) 根据需要提供协助和案件进展监控。
(k)CA 政府 Code § 68661(k) 及时审查案件账单并向法院建议私人律师的报酬。
(l)CA 政府 Code § 68661(l) 中心应每年向公众、立法机关、州长和最高法院报告死刑人身保护令案件中贫困人士律师任命的状况以及中心的运作情况。报告应列出中心正在提供代理的所有案件。对于在任何法院已悬而未决超过一年的每个案件,报告应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中心为完成案件正在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686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中心只有在同时被指定代理州和联邦层面的死刑案件,并且联邦法院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时,才能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法律还限制使用州政府资金在联邦法院挑战加州法院的判决,但提交给最高法院审查的情况除外。此外,该中心不得从事其他旨在拖延死刑执行的活动,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这项规定将于2029年年中失效,并于2030年初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68661.1(a) 该中心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1) 该中心被指定在该人的州人身保护令案件中提供代理,(2) 该中心为此目的被联邦法院指定,并且 (3) 执行主任确定联邦法院的赔偿金将完全覆盖代理费用。该中心或任何其他接受州资金的个人或实体均不得动用州资金在联邦法院质疑加州法院在死刑案件中的任何判决,但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7节提交最高法院审查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8661.1(b) 该中心无权代表任何人在人身保护令以外的任何诉讼中进行,该诉讼构成对判决的附带攻击或旨在延迟或阻止其执行。除本节、第68661节和第68661.5节明确授权外,该中心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诉讼或以任何形式的倡导支出资金。
(c)CA 政府 Code § 68661.1(c) 本节将于2029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8661.1

Explanation

自2029年7月1日起,一个特定的法律中心可以在联邦人身保护令案件中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但前提是他们已经代表该人在州人身保护令案件中,获得联邦法院的指定,并且联邦资金能够覆盖其费用。他们不得使用州资金在联邦法院挑战加州法院的判决,除非是特定的最高法院审查。该中心不允许在旨在攻击或延迟死刑执行的其他法律行动中代表任何人,也不能从事不相关的诉讼或倡导活动。

(a)CA 政府 Code § 68661.1(a) 该中心可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提起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仅当且仅当 (1) 该中心被指定代表该人提起州人身保护令申请,(2) 该中心为此目的被联邦法院指定,且 (3) 执行董事确定联邦法院的赔偿将完全覆盖代表费用。该中心或任何其他接受州资金的个人或实体均不得使用州资金在联邦法院攻击加州法院在死刑案件中的任何判决,但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7节在最高法院进行的审查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8661.1(b) 该中心无权代表任何人在人身保护令以外的任何诉讼中,该诉讼构成对判决的附带攻击或旨在延迟或阻止其执行。该中心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诉讼或以任何形式的倡导支出资金,除非本节或第68661节明确授权。
(c)CA 政府 Code § 68661.1(c) 本节将于202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86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中心的律师代表加州那些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此前曾被判处死刑且被认定为贫困的个人。这些律师可以帮助质疑原判决或刑罚,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或准备行政赦免请求。

该中心的律师也可以接受此类指定,以获得代表被判死刑人员所需的经验。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于2030年1月1日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68661.5(a) 根据第68661条受雇于该中心的律师,亦可代表本州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任何人,该人此前曾被判处死刑,且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贫困。代表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的人的目的可以是,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并进行人身保护令申请,质疑对该人作出的判决或刑罚的合法性(受第68661.1条规定的限制),以及准备行政赦免申请。任何此类指定可与为直接上诉目的而指定州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同时进行。
(b)CA 政府 Code § 68661.5(b) 根据本条,该中心可被指定代表某人,目的是使该中心的律师能够符合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8.652条代表被判死刑人员的资格,并促进根据第68661条(a)款进行的指定。
(c)CA 政府 Code § 68661.5(c) 本条将于2029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8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判处囚犯死刑的法院必须为该囚犯提供律师,以协助处理州定罪后程序。法院随后将做出以下三种决定之一:如果囚犯无力支付且接受或无法决定是否接受该提议,则指派律师;记录囚犯在理解后果后拒绝了律师;或者如果囚犯有能力支付律师费,则拒绝指派律师。

判处刑罚的州高等法院应提供指派律师,以代表面临死刑判决的州囚犯进行州定罪后程序,并应发出包含以下任一内容的命令:
(a)CA 政府 Code § 68662(a) 经认定该人贫困且已接受指派律师的提议,或无法胜任地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该提议,则指派一名或多名律师,依据《刑法典》第1509条的规定在程序中代表该囚犯。
(b)CA 政府 Code § 68662(b) 经认定(必要时在听证后)该囚犯拒绝了指派律师的提议,并在充分理解该决定的法律后果后做出了该决定。
(c)CA 政府 Code § 68662(c) 经认定该人并非贫困,则拒绝指派律师。

Section § 6866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律师被指派在州定罪后程序中帮助一名死刑犯,该律师通常不能是曾在审判或初次上诉期间代表过该犯人的律师。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犯人和律师都明确要求继续合作。

Section § 68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中心执行主任的职责和任命细节。执行主任由最高法院选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并确保法律案件得到高效处理。 该主任必须符合与州公设辩护人类似的特定资格,并将获得该职位所规定的薪资。中心内的其他律师的薪酬将与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中类似职位的薪酬相当。

Section § 686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规则,以设定代理死刑上诉和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律师所需具备的资格。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律师称职,同时不能过于严格,以免难以找到足够合格的律师。此外,这些规则需要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并且资格所需的经验不限于辩护工作。

(a)CA 政府 Code § 68665(a) 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应通过法院规则,采纳针对死刑直接上诉和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律师指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能力标准,并应根据需要重新评估这些标准,以确保其符合 (b) 款中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8665(b) 在制定和重新评估这些标准时,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应考虑获得称职代理所需的资格、避免过度限制可用律师人才库以确保及时指定律师的需求,以及符合《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4章所需的标准。经验要求不应仅限于辩护经验。

Section § 68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最高法院如何处理向代表贫困被告(那些无力支付自己律师费的人)的律师支付报酬的问题,这些案件包括死刑上诉和相关的州级判决后案件。法律明确规定,这些律师每小时应至少获得125美元的报酬,但也允许采用固定费用安排。该法律还允许为这些案件的必要调查和相关费用支出最高5万美元,无需特别的法院批准。此外,法律还规定,律师在提交账单后应在60天内获得付款。

(a)CA 政府 Code § 68666(a) 最高法院可以向代表死刑判决自动上诉案件或相关州级判决后程序中贫困被告的律师支付报酬,报酬费率至少为每小时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的可计费小时数,具体按照法院《贫困刑事上诉人指定律师报酬指南》的定义。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以固定费用安排聘请律师。
(b)CA 政府 Code § 68666(b) 最高法院可以设定调查及其他费用的指导性限制,允许律师为充分调查和提出附带请求支出最高五万美元 ($50,000),无需出示理由令。
(c)CA 政府 Code § 68666(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向指定律师支付的款项应在提交账单之日起60天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