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组织与管理加利福尼亚州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
Section § 6866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两个术语:“中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董事会”指的是该中心的董事会。
Section § 6866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有资格处理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加快死刑案件中州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办理速度,并保证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能获得高质量的法律代理。这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这些目标。
Section § 68661
加利福尼亚州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通过提供法律代理,帮助那些无力聘请律师的死刑犯。该中心雇用最多34名律师,通过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质疑定罪和判决。此外,该中心在联邦法院工作时,会努力获得法律费用的报销,并与法院合作,让私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
该中心还会向最高法院推荐合格律师处理这些案件,并建立调查员和专家名单,以协助这些法律程序。它可以雇用自己的调查员和专家,向被任命的律师提供法律建议,建立一个包含法律诉状的资源库,评估案件以指派合适的律师,监控案件进展,并审查私人律师的法律费用。
每年,该中心都会向公众、法院和政府官员报告其活动,包括任何案件延误和已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68661.1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中心只有在同时被指定代理州和联邦层面的死刑案件,并且联邦法院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时,才能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法律还限制使用州政府资金在联邦法院挑战加州法院的判决,但提交给最高法院审查的情况除外。此外,该中心不得从事其他旨在拖延死刑执行的活动,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这项规定将于2029年年中失效,并于2030年初被废止。
Section § 68661.1
自2029年7月1日起,一个特定的法律中心可以在联邦人身保护令案件中代表被判处死刑的人,但前提是他们已经代表该人在州人身保护令案件中,获得联邦法院的指定,并且联邦资金能够覆盖其费用。他们不得使用州资金在联邦法院挑战加州法院的判决,除非是特定的最高法院审查。该中心不允许在旨在攻击或延迟死刑执行的其他法律行动中代表任何人,也不能从事不相关的诉讼或倡导活动。
Section § 68661.5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中心的律师代表加州那些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终身监禁、此前曾被判处死刑且被认定为贫困的个人。这些律师可以帮助质疑原判决或刑罚,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或准备行政赦免请求。
该中心的律师也可以接受此类指定,以获得代表被判死刑人员所需的经验。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于2030年1月1日被废止。
Section § 68662
这项法律规定,判处囚犯死刑的法院必须为该囚犯提供律师,以协助处理州定罪后程序。法院随后将做出以下三种决定之一:如果囚犯无力支付且接受或无法决定是否接受该提议,则指派律师;记录囚犯在理解后果后拒绝了律师;或者如果囚犯有能力支付律师费,则拒绝指派律师。
Section § 68663
Section § 68664
Section § 68665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规则,以设定代理死刑上诉和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律师所需具备的资格。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律师称职,同时不能过于严格,以免难以找到足够合格的律师。此外,这些规则需要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并且资格所需的经验不限于辩护工作。
Section § 6866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最高法院如何处理向代表贫困被告(那些无力支付自己律师费的人)的律师支付报酬的问题,这些案件包括死刑上诉和相关的州级判决后案件。法律明确规定,这些律师每小时应至少获得125美元的报酬,但也允许采用固定费用安排。该法律还允许为这些案件的必要调查和相关费用支出最高5万美元,无需特别的法院批准。此外,法律还规定,律师在提交账单后应在60天内获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