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10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被划分为六个上诉法院区。这些区域将某些县组合在一起。每个区域处理来自其特定县内案件的上诉。

第一区涵盖了诸如旧金山和阿拉米达等县。第二区包括洛杉矶和文图拉。第三区包括萨克拉门托和普莱瑟。第四区涵盖河滨和圣迭戈。第五区包括弗雷斯诺和克恩。最后,第六区涵盖圣克拉拉和蒙特雷。

本州划分为六个上诉法院区,其指定和构成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9100(a) 旧金山、马林、索诺玛、纳帕、索拉诺、莱克、门多西诺、洪堡、德尔诺特、康特拉科斯塔、阿拉米达和圣马特奥等县构成第一上诉区。
(b)CA 政府 Code § 69100(b)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圣巴巴拉、文图拉和洛杉矶等县构成第二上诉区。
(c)CA 政府 Code § 69100(c) 锡斯基尤、莫多克、特里尼蒂、沙斯塔、拉森、特哈马、普卢马斯、科卢萨、格伦、比特、塞拉、萨特、尤巴、内华达、约洛、普莱瑟、萨克拉门托、埃尔多拉多、圣华金、阿马多尔、卡拉维拉斯、阿尔派恩和莫诺等县构成第三上诉区。
(d)CA 政府 Code § 69100(d) 因约、圣贝纳迪诺、河滨、奥兰治、圣迭戈和因皮里尔等县构成第四上诉区。
(e)CA 政府 Code § 69100(e) 斯坦尼斯劳斯、图奥勒米、默塞德、马里波萨、马德拉、弗雷斯诺、金斯、图莱里和克恩等县构成第五上诉区。
(f)CA 政府 Code § 69100(f) 圣克拉拉、圣克鲁斯、蒙特雷和圣贝尼托等县构成第六上诉区。

Section § 6910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上诉区的上诉法院由五个庭组成,每个庭有四名法官。该法院定期在旧金山开庭。

第一上诉区上诉法院由五个庭组成,每个庭有四名法官,并应在旧金山举行其定期开庭。

Section § 69102

Explanation
加州第二上诉区的上诉法院由八个庭组成,每个庭有四名法官。其中一个庭可以选择在文图拉县、圣巴巴拉县或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举行庭审。其余的庭将在洛杉矶开庭。

Section § 69103

Explanation
加州第三上诉区的上诉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其主要庭审在萨克拉门托举行。

Section § 6910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第四上诉区上诉法院分为三个分庭。每个分庭都有指定的常设庭期地点:圣迭戈有10名法官,圣贝纳迪诺/河滨地区有8名法官,奥兰治县有8名法官。

第四上诉区上诉法院由三个分庭组成。一个分庭应在圣迭戈举行其常设庭期,并应有10名法官。一个分庭应在圣贝纳迪诺/河滨地区举行其常设庭期,并应有八名法官。一个分庭应在奥兰治县举行其常设庭期,并应有八名法官。

Section § 6910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第五上诉区上诉法院设有一个庭,有10名法官,并在弗雷斯诺举行其定期会议。

第五上诉区上诉法院由一个庭组成,设10名法官,并应在弗雷斯诺举行其定期庭审。

Section § 6910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第六上诉区的上诉法院设有一个庭,有七名法官,并在圣何塞举行常规庭审。

第六上诉区的上诉法院由一个庭组成,设有七名法官,并应在圣何塞举行其常设庭审。

Section § 69107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新设上诉法院区或分庭时,州长负责任命至少三名法官。这些法官最初的任期通过抽签随机确定,其中一名法官的任期在四年后结束,另一名在八年后,还有一名在十二年后结束。此分类记录在区或分庭的会议记录中,并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