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和权力资金
Section § 66540.43
本节允许地方机构发行债券,为其运营、购置或建设的设施或项目(例如水路运输服务)提供资金。这些债券是收入债券,意味着它们以这些项目产生的收入为担保,其发行程序遵循与1941年《收入债券法》类似的规则,但有一些例外。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债券的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债券可以分系列发行,并设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并在需要时通过再融资债券进行再融资。这些措施旨在作为独立的程序,绕过冲突的立法。此外,该机构可以使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和协议来支持这些债券,确保在获取所需资金方面的灵活性。
Section § 66540.4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特定机构对房产征收称为“受益评估费”的特别费用,以支付运营成本和进行改善的费用。这些评估费必须符合加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的规定。它们可以用于资助新建筑或道路改善等项目,并且是几项既定法案的一部分,包括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以及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法案。
Section § 66540.45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条款规定的规则来借款。这些条款规定了该机构可以承担债务的程序和条件。
Section § 66540.4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预期出售已获批准但尚未售出的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发行债券预期票据,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未来的债券销售提前借款,但这些票据从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最长只能持续五年。这些票据可以续期,并可以用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或任何可用资金偿还。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债券的总额减去任何已售出的债券或未偿付的票据。
如果机构需要通过债券或类似方式获得融资,它还可以与联合权力机构合作。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购买、出售或租赁财产以获取所需资金,并在利率和付款计划等条款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以增强信用或流动性,而无需遵守其他法律,但必须遵守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66540.48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发行债券或承担任何债务时,它就与这些债务的持有人签订了一份法律合同,即使该机构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这份合同仍然有效。该机构或其继承人对所有债务负责,即使其管辖区域发生变化。这种责任还包括管理与债券相关的任何项目的收入。即使这些项目的所有权或运营方式发生变化,只要债券尚未偿清,债务义务就会继续存在。
Section § 66540.54
这项法律要求该机构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做法,保持详细的会计记录。这些记录用于公共报告和向审计长报告。
一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该机构的财务记录和绩效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随后会与公众和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