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540.32(a) 该机构应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一项针对湾区地区水路运输服务的紧急水路运输系统管理计划,以防桥梁、公路和其他设施完全或严重无法运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3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32(b)(1) 该机构应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一项过渡计划,以促进根据本篇规定将湾区地区现有公共交通渡轮服务移交给该机构。在制定过渡计划时,应优先确保现有公共交通渡轮服务的项目、服务和活动的连续性。
(2)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 本款所要求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A) 对截至2008年1月1日湾区地区将根据第66540.11节移交给该机构的现有渡轮服务的描述,以及对这些服务的任何拟议变更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B) 对湾区地区渡轮服务任何拟议扩展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C) 渡轮及渡轮相关资本资产或租赁权益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船只、码头、维护设施以及现有或规划的停车设施或停车场,以及截至2008年1月1日运营公共交通渡轮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公共机构的人员、运营成本和收入,以及将根据第66540.11节全部或部分移交给该机构的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D) 对(C)项中确定的、该机构提议根据第66540.11节移交的那些资本资产、租赁权益和人员的描述。
(E)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E) 一项运营计划,至少包括对(A)项所述渡轮服务持续运营至少五年的成本估算,以及对当前和历史上可用收入以及拟议收入来源的详细描述,以满足这些预期成本。此外,运营计划应确定弥补任何预计赤字或应对至少五年内增加的成本投入(如燃料)的方案。
(F)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F) 对该机构以及为该机构提供或拟议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机构的拟议服务、职责、职能、责任和义务的描述。
(G)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G) 如果该计划可能包括根据第66540.11节将资产或服务从地方机构移交给该机构,则该移交应经地方机构协商并同意。该机构和地方机构应在根据本篇授权的任何移交之前,协商并同意公平的条款,包括公正的补偿。
(H)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H) 一项初步的五年资本改善计划(CIP),详细说明该机构及其地方机构合作伙伴如何计划支持资本改善项目的融资和完成,包括但不限于(C)项所述的、为支持已移交渡轮服务运营所需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应急响应项目以及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已提交决定通知书且有助于渡轮系统扩展、效率或有效性的资本改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I) 对现有和扩展的水路运输服务将如何与湾区地区其他交通服务提供商实现无缝连接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机构将如何与所有地方机构协调以确保最佳公共交通服务的描述,包括截至2008年1月1日存在的、支持周边社区使用渡轮系统的补充巴士服务。
(J)CA 政府 Code § 66540.32(b)(2)(J) 渡轮服务移交给该机构的日期。
(3)CA 政府 Code § 66540.32(b)(3) 如果本款所要求的计划包括对瓦列霍市或阿拉米达市历史上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或相关设施的拟议变更,则拟议变更应与该市的总体规划、其重建计划以及其与水路运输服务提供相关的项目开发和处置协议保持一致。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渡轮码头附近建设停车设施和交通换乘设施,或渡轮码头的搬迁。
(c)CA 政府 Code § 66540.32(c) 在制定(a)和(b)款所述计划时,管理局应尽最大可能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紧急服务办公室、湾区政府协会以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合作,并应尽最大可能协调其规划与地方机构,包括在本标题生效之日运营或承包运营公共水路运输服务的地方机构。为避免重复工作,管理局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紧急服务办公室、湾区政府协会、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旧金山湾区各市县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规划机构的规划项目所提供的可用数据和信息。此外,管理局应考虑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6540.32(c)(1) 旧金山湾区水路运输管理局于2003年7月10日通过的《旧金山湾区水路运输实施和运营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6540.32(c)(2) 任何由运营或赞助水路运输的综合性地方政府或特别区制定或通过的、关于湾区内水路运输的其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与私人运营商的协议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
(d)CA 政府 Code § 66540.32(d) 管理局应为(b)款所要求的过渡计划未预见的任何转移准备一份具体的过渡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6540.32(e) 在通过本节所要求的计划之前,管理局应与受计划影响的现有公共渡轮服务运营商协商,建立一个征求公众对计划意见的程序。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应包括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存在运营渡轮设施的每个城市,在计划通过前至少60天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