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540.4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旧金山湾区水上紧急交通管理局,作为湾区的区域政府实体。该管理局的管辖权覆盖整个湾区。

Section § 665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一个机构权力,负责规划、管理、运营和协调湾区所有水路运输服务的应急活动,但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拥有的除外。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状态,该机构将与包括应急服务办公室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在内的几个机构合作,协调这些活动,并将被称为湾区海上应急运输协调员。

该机构应有权规划、管理、运营和协调湾区内所有水路运输及相关设施的应急活动,但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提供或拥有的除外。在第8558节所述的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期间,该机构应与应急服务办公室、美国海岸警卫队、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和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合作,协调湾区所有水路运输服务的应急活动,并为此目的,应被称为湾区海上应急运输协调员。

Section § 66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特定机构权力,负责监督和运营湾区的一个综合性紧急水路运输系统。他们可以运营水路运输服务、码头及其他相关设施,但必须遵守区域规划,并与地方政府和机构协商。他们将控制该区域的所有公共交通渡轮,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运营的除外,并且需要按照计划的过渡方案整合渡轮运营。

该机构必须审慎监管任何新的水路运输服务或设施,凡影响公共土地或获得政府资金的,同样不包括与金门大桥区相关的。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职责。

(a)CA 政府 Code § 66540.6(a) 为建立和保障湾区内所有水路运输及相关设施的紧急活动,该机构应有权运营一个综合性紧急公共水路运输系统,包括水路运输服务、水路客运码头以及任何其他支持该系统在湾区内运行的运输和设施,但前提是这些设施须符合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不时修订的湾区规划,且该机构须与可能受特定设施影响的有关市、县及其他公共机构进行真诚协商。该机构应拥有对湾区内公共交通渡轮的管辖权和控制权,但本节不应影响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拥有、运营或提供的任何船只、设施或服务。湾区内任何现有或规划的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规划、管理和运营应整合在该机构的控制之下,但须以通过第 66540.32 节 (b) 款所要求的过渡计划为前提。在该过渡计划通过之前,该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公共机构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进行财产转让或运营变更。
(b)CA 政府 Code § 66540.6(b) 鉴于湾区综合紧急水路运输系统有序发展的重要性、所涉及的环境、健康和公共安全问题以及可用资源的稀缺性,该机构应决定其管辖范围内任何水路运输服务或设施的准入,凡将影响公共土地或接受或受益于联邦、州或地方资金使用的,但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拥有、运营或提供的除外。
(c)CA 政府 Code § 66540.6(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减损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66540.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该机构负责研究、规划并实施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设施的改进或扩建。该机构可以进行各种研究,以帮助就未来的渡轮项目做出决策。本法生效后60天内,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必须将所有相关的开发合同以及来自各种收入来源的必要资金移交给该机构。该机构将负责这些研究,并在此过程中考虑相关实体的意见。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必须与该机构合作,将渡轮计划纳入区域交通计划。

(a)CA 政府 Code § 66540.7(a) 该机构应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研究、规划和实施现有或未来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任何改进、扩建或提升。
(b)CA 政府 Code § 66540.7(b) 该机构可委托进行规划、工程、经济及其他研究,以向董事会提供信息,用于就未来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位置、设计、管理及其他特性做出决策。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7(c)(1) 不迟于本篇生效之日起60天,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应将所有生效的、用于研究和开发湾区区域内可能的水上交通服务的合同转让和移交给该机构。
(2)CA 政府 Code § 66540.7(c)(2) 根据本款要求进行的合同转让应包括同时转让来自州或联邦拨款、地方资金及其他收入来源的、已承诺并足以资助合同直至其完成的收入。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7(d)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540.7(d)(c)款所述研究的政策指导应由该机构负责。该机构应考虑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大都会交通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的理念和想法。
(e)CA 政府 Code § 66540.7(e)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或其继承机构应与该机构合作,将该机构选定的所有公共交通渡轮计划和设施纳入区域交通计划中,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665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管理和使用湾区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服务和设施的资金。它可以申请、接收和使用各种类型的资金,包括联邦、州和区域资金,以及未来的债券。该机构取代了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来处理这些资金,并且有资格获得新的拨款,就像原管理局本应获得的那样。这包括来自州属桥梁通行费上涨的资金,以及那些原本不符合某些州援助资格的水路交通机构的资金,除非受到本法案的影响。如果该机构获得了第8879.57条 (b) 款中提到的资金,它就不能获得同一条款 (a) 款中提到的某些其他拨款。

Section § 665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机构在湾区规划、开发和管理水路运输服务所有方面的权力。这包括决定码头和停车设施的选址,以及为水路运输系统的乘客和客户提供所有其他必要的服务和设施。

为妥善规划和提供紧急水路运输服务和设施,该机构应有权规划、开发和运营湾区内水路运输设施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码头的选址和开发、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以及为水路运输服务系统的乘客和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其他设施和服务。

Section § 6654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必须将其所有财产和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管理局。这包括不动产、码头、渡轮、设施、合同、财务义务、储备金和办公设备。转让过程必须遵循一个特定的过渡计划,并且如果董事会要求为设立新管理局而进行转让,则应立即执行。

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应将其控制和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产权转让给该管理局。经董事会确定,为该管理局的设立和组织所需的资金,应在该管理局提出请求后立即转让。所有其他转让应符合第 (b) 款第 66540.32 节所要求的过渡计划,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6540.10(a) 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码头、渡轮、车辆或设施、供乘客和员工使用的停车设施,以及为运营、支持、维护和管理水上交通服务系统及其对客户的服务而便利或必需的相关建筑物和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6540.10(b) 与租户、特许经营商、承租人及其他方签订的所有合同。
(c)CA 政府 Code § 66540.10(c) 由水上交通服务系统的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担保的所有财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水上交通服务系统相关的债券债务。
(d)CA 政府 Code § 66540.10(d) 所有财务储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基金和其他贷项。
(e)CA 政府 Code § 66540.10(e) 所有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会计和库存系统所需的计算机、记录和文件以及软件。

Section § 6654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湾区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水路服务根据一项强制性过渡计划移交给特定管理局。金门大桥的交通服务不在此次移交范围内。管理局可以接受地方政府或特别区移交的这些资产,包括财产、合同、人员和财务责任,只要这些移交符合过渡计划。

管理局必须在移交后至少五年内维持这些服务,并负责承担与过渡相关的行政费用,使用指定资金且有特定限额。如果瓦列霍市和阿拉米达市同意移交其服务,管理局还可以使用额外资金。此外,管理局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与所移交资产相关的索赔,但涉及瓦列霍市的一项特定现有法律案件除外。

(a)CA 政府 Code § 66540.11(a) 湾区内的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水路运输服务和设施,应根据第66540.32条(b)款所要求的过渡计划移交给管理局。本节不影响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拥有、运营或提供的任何船只、服务或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6540.11(b) 管理局可接受任何运营或资助水路运输的一般目的地方政府或特别区开发或采纳的湾区内任何其他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水路运输服务和设施的所有权、租赁权益、运营和管理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与私人运营商的协议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
(c)CA 政府 Code § 66540.11(c) 根据(a)款和(b)款进行的所有移交应符合第66540.32条(b)款所要求的已采纳过渡计划,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6540.11(c)(1) 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码头、渡轮、车辆或设施、乘客和员工的停车设施,以及用于运营、维护和管理水路运输服务系统的建筑物和设施。
(2)CA 政府 Code § 66540.11(c)(2) 目前受雇于水路运输服务系统的所有人员,但须遵守第5章第5条(自第66540.55条起)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6540.11(c)(3) 与租户、特许经营商、承租人及其他方的所有合同。
(4)CA 政府 Code § 66540.11(c)(4) 用于水路运输服务系统的所有非自由裁量的当地资金和补贴,但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目前向其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系统提供的直接补贴除外。
(5)CA 政府 Code § 66540.11(c)(5) 水路运输服务系统运营产生的所有财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共交通渡轮系统相关的债券债务和补贴。
(d)CA 政府 Code § 66540.11(d) 在接受移交时,管理局应承诺在移交后至少五年内维持由移交机构或运营商提供的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水路运输服务和设施。管理局应根据第66540.32条(b)款(2)项(E)目制定的运营计划,努力维持由移交机构或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水平。管理局不得承担除与移交给管理局的服务和设施运营相关的财务义务之外的任何财务义务。
(e)CA 政府 Code § 66540.11(e) 截至2008年1月1日,水路运输服务运营商因本节要求的移交或本篇的实施而产生的合理行政费用,应由管理局承担。管理局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0914条(d)款(6)项使用区域措施2运营资金,金额不超过六十万美元 (600,000美元),用于支持第66540.32条(b)款中规定的过渡计划的制定,以及用于管理局或移交机构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与过渡相关的费用,但须经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认定这些费用合理且主要是过渡的结果。在过渡计划通过以及瓦列霍市和阿拉米达市正式同意根据过渡计划将其渡轮服务移交给管理局后,管理局可使用超出本款所述限额的额外区域措施2运营资金,用于在服务和设施实际移交之前或之后产生的过渡和与过渡相关的活动,如过渡计划所规定并经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批准。
(f)CA 政府 Code § 66540.11(f) 在过渡计划通过以及瓦列霍市和阿拉米达市正式同意根据过渡计划将其服务和设施移交给管理局后,如果符合过渡计划并经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批准,管理局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0914条(d)款(6)项使用区域措施2运营资金,用于瓦列霍和阿拉米达服务和设施的运营。
(g)CA 政府 Code § 66540.11(g) 管理局应赔偿并使州、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因服务和设施移交给管理局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损害,但因名为“瓦列霍市诉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湾区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索拉诺县高等法院案件号FCS027204)的诉讼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要求、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除外。
(g)CA 政府 Code § 66540.11(g) 尽管本篇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资产转让,该机构应赔偿州政府因已转让的渡轮运营和设施,或因该机构根据本州法律负有法律义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责任,但与City of Vallejo v. State of California (Solano County Superior Court, Case No. FCS031170) 产生或相关的任何索赔或责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