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收入如何用于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包括建设新单元、保护现有单元和保护租户。大部分资金用于为低收入家庭创建和维护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并针对退伍军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部分资金还专门用于租户保护计划,为弱势群体提供防驱逐和租金援助。

该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在各县之间分配,并要求制定区域和县级支出计划。它为各种住房项目设定了最低资金要求,但如果当地需求合理,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允许进行调整。如果现有住房被拆除或保护,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法律还允许直接向该地区的大城市或对经济适用房有重大需求的城市拨款,以确保重点满足区域住房需求。

(a)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a)(1) 根据本部分产生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保护、租户保护计划、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规划和技术援助,以及用于支持住房和其他目的的基础设施,如本节所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4650(a)(2) 就本节而言:
(A)CA 政府 Code § 64650(a)(2)(A) “县级住房收入”是指根据(d)款 (1)项 (A)分项和(d)款 (2)项 (A)分项分配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4650(a)(2)(B) “区域住房收入”是指(d)款 (1)项 (B)分项和(d)款 (2)项 (B)分项中描述的收入。
(b)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1) 区域住房收入对项目和计划的分配应首先由执行委员会批准,随后由管理局批准。如果管理局采取的行动与执行委员会不同,执行委员会必须随后批准该行动。
(2)CA 政府 Code § 64650(b)(2) 在符合资金资格并根据 (3)项进行调整的前提下,管理局应根据第64520节 (k)款,以赠款、贷款或其他融资工具的形式分配区域住房收入,以在收入经选民批准后开始的五年期内达到以下最低份额:
(A)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2)(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2)(A)(i) 至少三分之二用于经济适用房的生产和保护,具体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4650(b)(2)(A)(i)(I) 至少52%用于生产租赁住房,该住房经备案文件限制,在至少55年内对低收入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住房,例如退伍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当前或前寄养青年、虐待受害者以及正在经历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群。就本项而言,“符合条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65节中定义的开发成本。
(II) 至少15%用于保护住房,该住房经备案文件限制,在55年内对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根据本分项为保护计划提供的资金可用于收购、翻新和保护受负担能力限制的现有住房单元,以及来自私人市场的住房,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节 (b)款 (1)项中定义的住宅酒店,以防止负担能力的丧失。根据本分项提供的资金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ia) 为经济适用房保护目的而收购的建筑物的现有居民不得被驱逐,即使居民的家庭收入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中规定的中等收入限制。
(ib) 为经济适用房保护目的而收购的建筑物应通过单元周转,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100%的入住率。
(ii)CA 政府 Code § 64650(b)(2)(A)(i)(ii) 如果需要拆除或翻新住房单元,根据本分项提供的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4650(b)(2)(A)(i)(ii)(I) 如果住房单元在收购之日已被占用,该住房开发项目应提供至少相同数量的、卧室数量相当的单元,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现有住户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
(II) 如果现有居民因拆除或翻新需要而必须搬迁,开发商必须向这些租赁住房单元的住户提供搬迁福利,依照《第1篇 第7部 第16章》(从第7260节开始)。本分项不取代任何地方通过的、要求向被驱逐家庭提供更多搬迁援助的条例规定。
(III) 如果现有居民因拆除或翻新需要而必须搬迁,开发商应提供在新开发或翻新住房项目中可用的类似单元的优先购买权,该单元应以可负担的租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节所定义)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对该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
(B)CA 政府 Code § 64650(b)(2)(B) 至少5%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租户保护计划。然而,源自第64631节授权的债券的区域住房收入,除非且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这些目的。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应优先使用符合租户保护计划条件的收入来源,以在可行范围内满足本分段的最低要求,或根据第 (3) 款修改后的要求。根据本款提供的合格支出只能用于以下方面:
(i)CA 政府 Code § 64650(b)(2)(B)(i) 驱逐前和驱逐法律服务、咨询、建议和磋商、培训、租户教育和代理,以及改善适居性以防止租户流离失所的服务。
(ii)CA 政府 Code § 64650(b)(2)(B)(ii)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紧急租金援助。根据本条款提供的租金援助,每个受援助家庭不得超过48个月,但对于固定收入且租金负担严重的年长者,租金援助可续期连续的48个月期限。就本条款而言,“租金负担严重的年长者”是指将其税前收入的50%以上用于支付租金的年长者。
(iii)CA 政府 Code § 64650(b)(2)(B)(iii) 无家可归预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财政援助、支持性服务和住房问题解决。
(iv)CA 政府 Code § 64650(b)(2)(B)(iv)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超出地方或州法律对房东法定要求的搬迁援助。
(v)CA 政府 Code § 64650(b)(2)(B)(v) 收集和追踪与该区域的流离失所、流离失所风险、租金和驱逐相关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4650(b)(2)(C) 最多10%用于地方政府的补助计划,这些地方政府须根据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后通过的资助指南中确立的标准获得资格。在不违反资金来源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据本分段的合格支出必须支持住房及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以下目的的补助金:
(i)CA 政府 Code § 64650(b)(2)(C)(i) 技术援助、规划文件的准备和通过,以及流程改进,以加速和支持住房生产、保护和租户保障。
(ii)CA 政府 Code § 64650(b)(2)(C)(ii) 与增加住房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学校和公园。
(iii)CA 政府 Code § 64650(b)(2)(C)(iii) 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一次性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及其支持基础设施,以及无家可归预防计划。
(iv)CA 政府 Code § 64650(b)(2)(C)(iv) 使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成为或保持房屋所有者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所有权计划、首付援助计划、住宅翻新贷款计划,以及协助翻新或更换位于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社区内的现有移动房屋的补助金或贷款。
(v)CA 政府 Code § 64650(b)(2)(C)(v) 租户保护计划,如分段 (B) 所述。
(D)CA 政府 Code § 64650(b)(2)(D) 根据本款规定,源自根据第64631节发行的债券的资金,应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及其任何修正案保持一致地支出。
(3)CA 政府 Code § 64650(b)(3) 在根据第2章(自第64610节起)批准一项资助措施后,且不早于五年,并经咨询委员会协商后,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可以修改第 (2) 款分段 (A) 或 (B) 中的任何最低要求,如果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各自通过一项认定,即该区域在特定类别中的需求与这些要求不同。执行委员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该认定,随后管理局委员会也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该认定的批准应符合第64511节 (e) 分款规定的公众参与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4650(b)(3)(B) 从本章获得资金的县,如果该区域内不包括三个最大城市之一(包括市县),则应提供一个选项,允许直接分配给某个市,该市在该区域住房需求分配期内,已被分配到该县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30%以上。直接分配应基于该市在县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分配中所占的份额。本分段所述的市可将其直接分配的资金中最多5%用于行政管理目的,以协助其支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C)CA 政府 Code § 64650(b)(3)(C) 获得直接分配的市应制定、通过并向其所在县提交一份支出计划,该计划应符合第 (6) 段的规定,并优先考虑有助于该市实现其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项目。获得直接分配的市应遵守第 (6) 段 (B) 分段 (i) 款中适用于县的相同最低份额,除非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在彻底审查并咨询咨询委员会后,各自通过一项认定,认为最低分配要求并非解决该市经济适用房需求的最佳资金使用方式。执行委员会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该认定,随后管理局董事会也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
(5)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A) 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董事会应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在每年7月1日前通过一份区域住房收入支出计划,但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董事会应选择通过首个区域支出计划的截止日期。区域支出计划可涵盖多年,具体由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董事会决定。管理局只有在区域支出计划获得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对其采取行动。如果管理局对区域支出计划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必须随后获得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A)(B)(i) 区域支出计划应列明根据 (b) 分节设立的每个类别所应支出的收入份额和预计资金金额,指明每个支出类别所服务的家庭收入水平,并估算将建造或保留的经济适用房单元数量以及将受保护的租户数量。在可行范围内,区域支出计划应包括拟获得资金的任何具体项目或计划的描述,包括地点、资金金额和预期成果,以及 (b) 分节 (2) 段 (A) 或 (B) 分段中列出的每个类别的预计资金水平。从第二年开始,管理局应在区域支出计划中包含一份报告,说明其迄今为止对已资助项目和计划的分配和支出情况,以及 (b) 分节 (2) 段 (A) 或 (B) 分段中的最低目标实现程度。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A)(B)(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5)(A)(B)(i)(ii)(I) 区域支出计划不得因任何市、县或市县土地使用或住房政策的存在与否而使项目不符合资金申请资格。
(II) 尽管有 (I) 款规定,管理局可使用项目特定条件来优先考虑获得资金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4650(b)(5)(A)(C) 区域支出计划应包含以下关于在前一年获得区域住房收入分配的任何具体项目的信息:
(i)CA 政府 Code § 64650(b)(5)(A)(C)(i) 项目提案人是否已为该项目申请了建筑许可证,如果是,申请日期是何时。
(ii)CA 政府 Code § 64650(b)(5)(A)(C)(ii) 项目提案人是否有资格为该项目申请建筑许可证,如果是,获得资格的日期是何时。
(iii)CA 政府 Code § 64650(b)(5)(A)(C)(iii) 项目提案人是否已获得住房开发可居住的最终批准或认证,例如入住许可证,如果是,获得日期是何时。
(6)CA 政府 Code § 64650(b)(6) 各县应通过一项适用于县住房收入的县支出计划,但不得早于计划草案被列入理事机构议程进行讨论之日后的30天。各县应按以下方式将县支出计划提交给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
(A)CA 政府 Code § 64650(b)(6)(A) 支出计划应每年在7月1日前提交,但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应确定首个支出计划的提交截止日期。首个支出计划的提交截止日期应为县在根据本部分批准税收或债券的选举获得认证后,提供至少90天的时间来准备支出计划。支出计划可涵盖多年,具体由县决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6)(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6)(B)(i) 为被视为完整,支出计划应明确规定拟议的资金分配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4650(b)(6)(B)(i)(I) 拟议分配给新经济适用房建设、经济适用房保护和租户保护计划的收入份额。除子条款 (IV) 另有规定外,支出计划应证明县在五年期内将达到以下分配比例:
(ia) 至少52%的分配比例用于新经济适用房建设,优先考虑有助于实现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负担得起的住房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目标的项目。
(ib) 至少15%的分配比例用于经济适用房保护。
(ic) 至少5%的分配比例用于租户保护计划。
(id) 如果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各自在彻底审查并咨询咨询委员会后,通过一项认定,认为最低分配比例并非解决县经济适用房需求的最佳资金用途,则县支出计划可偏离本条款所要求的最低份额。执行委员会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该认定,随后必须由管理局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
(II) 在可行范围内,计划应包含拟议获得资助的任何具体项目或计划的描述,包括地点、资助金额和预期成果,以及条款 (i) 中列出的每个类别的估计资助水平。
(III) 计划应证明县已咨询县内每个城市,不包括获得直接拨款的城市。
(IV) 从第二年开始,每个县应在其支出计划中包含一份报告,说明截至目前已获资助的项目和计划的分配和支出情况,以及条款 (i) 中最低目标的实现程度。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6)(B)(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6)(B)(i)(ii)(I) 管理局不得施加任何其他条件,以使县支出计划被视为完整并分配资金。
(II) 尽管有子条款 (I) 的规定,管理局可与获得县住房收入拨款的县或市签订协议,以确保管理局或该县、市或市县采取为实现本节目的所必需或附带的行动。
(7)CA 政府 Code § 64650(b)(7) 如果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各自以多数票认定县未根据第 (6) 段 (B) 项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支出计划,管理局可暂停向该县分配收入,直到该县提交完整的支出计划。
(8)CA 政府 Code § 64650(b)(8) 管理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每份完整的支出计划。
(9)CA 政府 Code § 64650(b)(9) 县可请求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管理其全部或部分县住房收入。如果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同意管理这些资金,他们应制定并采纳一份适用于该部分资金的年度支出计划,该计划应由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经与县协商后共同批准,并且根据该计划分配的项目应遵守第 (10) 段所述的相同时间表。
(10)CA 政府 Code § 64650(b)(10) 县住房收入承诺用于特定项目后,应在三年内可供支出。县可根据经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审查和采纳的指导方针,授权超过三年的支出。
(11)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1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4650(b)(11)(A) 根据第 (3) 段分配给城市的资金应在收到后五年内承诺用于特定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4650(b)(11)(A)(B) 一旦承诺用于特定项目,资金应在额外五年内可供支出,除非根据子段 (C) 授权延期。

Section § 64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执行委员会和某个管理局与地方区域合作,监督支出。每五年,他们必须检查县住房收入的使用情况,并审查根据另一特定法律条款分配给城市的资金。这些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资金快速使用并符合本章概述的目标。

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局应与地方管辖区协调,监督支出。至少每五年一次,该监督应包括对县住房收入支出的审查,以及对根据第64650条(d)款第(4)项(A)和(B)分项分配给城市的收入的审查。管理局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可以采纳适用于此类资金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其及时支出并符合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64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资金是如何分配和使用的。报告必须包括项目的详细信息、受服务家庭的收入水平,以及是否达到了特定的资金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各县的角色也得到了强调。

为确保监督和问责,该机构应依照第9795条和第53411条的规定,就其控制下的拨款和支出,以及各县根据第64650条 (d) 款控制的拨款和支出,准备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所资助项目的描述及其状态、按收入水平划分的受服务家庭,以及第64650条 (b) 款第 (2) 项和第 (d) 款第 (6) 项中最低目标的实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