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指由本篇设立的旧金山湾区交通枢纽管理局。
旧金山湾区交通枢纽管理局定义
Section § 67504
本节解释,“债券”是委员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书面债务,可从特定收入中支付。债券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票据或凭证。重要的是,如果已将资金拨入专项基金以全额偿还这些债券及其利息,并且发行协议中规定了某些条件,那么这些债券就不再被视为未偿付。
“债券”是指委员会为筹集资金以实现本章宗旨而承担的任何义务的书面凭证,该义务可根据第3章(自第67520条起)的规定从收入中支付,不论该义务的形式是债券、票据、无担保债券、带息凭证,还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果已不可撤销地将足以支付债券本金及所有利息的款项拨入专项基金或信托基金,并且发行该等债券的契约规定在此情况下该等债券不应被视为未偿付,则该等债券不应被视为本条或第3章其他条款所指的未偿付债券。
债券 书面债务 收入担保的
Section § 67505
本法律条文解释,“债券持有人”是指任何拥有债券的人,无论该债券是否以其名义登记。这包括实际持有不记名债券的任何人,或者如果债券以特定名称登记,则指其姓名已正式登记在债券上的个人。
债券持有人定义 记名债券 不记名债券
Section § 67506
本节将“跨湾交通枢纽”定义为位于旧金山第一街和米慎街交叉口、由委员会管理的巴士总站。
“跨湾交通枢纽”是指位于旧金山市县第一街和米慎街,由委员会管辖的现有巴士总站。
跨湾交通枢纽 巴士总站 第一街和米慎街
Section § 67507
“区域交通枢纽”这个词指的是根据本法律正在规划和建设的主要交通中心。它包括中心本身,以及与它同时开发和建设的任何相关建筑或设施。
“区域交通枢纽”是指根据本篇规定开发和建设的枢纽,包括与该枢纽一并开发和建设的任何及所有相关设施。
区域交通枢纽 交通枢纽 相关设施
Section § 67508
本法将“收入”定义为运营区域交通枢纽所收到或预期的所有款项。这包括来自交通活动(如票务销售或租赁)的款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出售证券所得的利润,以及交通委员会管理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收入。
区域交通枢纽 收入 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