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湾修复管理局法案管理机构
Section § 66703
本法律规定了某个机构的董事会如何组建以及谁可以成为其成员。董事会由七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都必须是民选官员。这些官员来自旧金山湾区周围的不同区域,包括北湾、东湾、南湾和西湾。某些成员必须来自特定的县,如马林县或圣克拉拉县。成员由海湾地区政府协会任命,并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如果出现职位空缺,需在90天内补齐。
Section § 66703.2
第66703.2条规定,成员在做出决策时需运用其自身判断,以造福居民、业主和公众,并符合本篇章的目标。
Section § 6670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根据特定规定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您可以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获得报酬。但是,每次会议的报酬不得超过100美元,并且您每月最多只能获得两次会议的报酬。此外,如果您愿意,您可以选择不领取这笔报酬。
Section § 66703.6
本节规定了董事会的会议规则。首次会议将在旧金山湾区内,由董事会主席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后,董事会将自行决定未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所有会议都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该法案主要关注公开会议和公众会议。
Section § 66703.7
该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其首次会议后的六个月内成立一个海湾修复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协助指导和建议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将定期举行会议,并应广泛代表在旧金山湾湿地和海岸线修复方面的各种社区和机构利益。
委员会成员可包括来自州野生动物部门、公园区、水质控制委员会、保护机构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L地方和联邦机构的代表。它还可以包括专注于湿地修复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来自当地沿湾社区的公众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