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5500(a) 除本篇章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外,须根据第84605条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包括政党委员会,如果在选举周期内作出与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或州公投议案相关的独立支出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则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报告,披露该独立支出的作出情况。本报告应披露第84204条 (b)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独立支出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5500(b) 如果支出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作出的,则不得被视为独立支出,且应被视为作出该支出的人向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作出的捐款:
(1)CA 政府 Code § 85500(b)(1) 该支出是在与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任何受控委员会或任何代理人合作或协商的情况下作出的。
(2)CA 政府 Code § 85500(b)(2) 该支出是与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任何受控委员会或任何代理人协同作出,或应其请求或建议作出的。
(3)CA 政府 Code § 85500(b)(3) 该支出是在涉及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代理人与作出该支出的人的任何安排、协调或指示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