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限制捐助限额
Section § 85300
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职人员和候选人不能使用公共资金竞选公职,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只有当法律设立了专门基金,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无论其当前职位或党派如何,都能平等地使用该基金时,才允许这样做。谁有资格获得这笔资金的规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Section § 85301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加州选举期间可以向政治候选人捐款的金额上限。具体而言:对于非全州范围的候选人,捐款上限为3,000美元;对于全州范围的候选人(州长除外),上限为5,000美元;对于州长候选人,上限为20,000美元。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此外,地方候选人也有类似的限制,但需遵守当地法律。候选人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资金用于其竞选活动。
Section § 85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型捐助者委员会可以向加州各类州公职候选人捐款的金额上限。对于大多数州公职,每次选举的最高捐款额为6,000美元。对于全州范围的公职(州长除外),每次选举的上限为10,000美元。对于州长竞选,上限为20,000美元。
Section § 8530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每年可以向加州政治委员会捐款的金额上限。对于非党派委员会,上限是5,000美元;对于政治党派委员会,上限是25,000美元,这些捐款专门用于支持或反对州公职候选人。
这些捐款限额也适用于党派与候选人协调进行的宣传费用。但是,如果捐款用于与支持州候选人无关的其他目的,则没有限制。此外,候选人可以将多余的资金转给党派委员会,但前提是这些资金必须按照特定规定使用。
Section § 85304
本节允许加州的竞选公职候选人和已当选的州级官员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因竞选活动或履行公务而面临法律诉讼时的辩护费用。他们可以为此账户接受捐款,且这些捐款不受通常的捐款限制,但必须如实报告。法律问题解决后,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必须用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用途。法律禁止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性行为不当指控的罚款或和解金;如果资金被不当使用,候选人必须将款项偿还给账户。为此目的的“法律费用”仅包括与辩护相关的律师费和行政合规费用,不包括筹款或广告费等。
Section § 85304.5
这项法律允许非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以及某些民选官员设立一个专门账户来支付法律费用。他们可以为该账户筹集资金,但必须遵守地方捐款限制并妥善报告捐款情况。解决任何法律纠纷后,剩余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允许方式使用。重要的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与针对候选人或官员的性不当行为指控相关的罚款或和解金。如果此类资金被用于与这些指控相关的其他法律费用,并且该人被认定负有责任,则他们必须向账户偿还资金。
Section § 85305
这项法律规定,竞选州、县或市级职位的候选人,或他们控制的委员会,不能向竞选类似职位的其他候选人捐赠超过另一项法律规定的允许金额。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已经有捐款限制,这项规定就不适用。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候选人如何在其为不同职位设立的委员会之间转移竞选资金。他们必须使用特定的会计方法来追踪捐款,并确保捐款不超过法定限额。但是,如果候选人在2001年或2002年的特定日期之前拥有竞选资金,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而无需追踪原始捐款人。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有自己捐款限额的地区。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07
这项法律解释了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关于其竞选贷款的规定。候选人可以像其他任何客户一样从银行获得贷款,但他们个人向其竞选活动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10万美元。他们也不能对其向竞选活动提供的贷款收取利息。一些有自己捐款限制的市或县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85308
Section § 85309
本法律要求州公职候选人以及支持或反对州投票议案的委员会及时向州务卿报告大额捐款。对于在选举周期内收到的1,000美元或以上捐款,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对于在选举周期之外收到的5,000美元或以上捐款,他们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这些报告。这些报告需要包含法律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信息。
Section § 8531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选举临近时,如果花费五万美元或更多用于提及某位州候选人,但未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该候选人的广告,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州务卿披露自己的详细信息和支付情况。如果您从他人处收到五千美元或更多用于资助这些广告,您必须披露付款人信息,除非您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如果广告是应候选人要求制作的,则可能适用财务限制。
Section § 853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与它的成员、雇员、股东或他们的家人就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进行沟通,只要这些沟通不使用电视、广告牌或报纸等公共广告形式,就不被视为官方的政治捐款或开支。
但是,如果一个政党以通常会被视为政治开支的方式与其注册成员进行沟通,那么它必须按照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报告规则来报告这些活动。
Section § 85314
这项法律规定,竞选捐款的限额既适用于特别选举,也适用于特别决选。它强调,就这些财务限额而言,每种类型的选举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事件。
Section § 85315
这项法律允许州、县或市级的民选官员,在收到正式的罢免意向通知后,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对抗罢免运动。他们可以筹集无限的资金来反对罢免,这意味着没有标准的捐款限制。然而,如果罢免努力失败或结束,这些委员会必须解散,并在30天内将剩余资金用于特定目的。如果当地存在捐款限制,则此规定不适用。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85316
如果您在加州竞选公职,您可以在选举后接受捐款,但前提是这些捐款不超过您竞选活动未支付的开支,并且符合捐款限额。然而,如果您当选,您可以继续筹集资金来支付与职务相关的开支,但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其他政治委员会。每年您可以收到的捐款有上限:州议会或参议院议员为3,000美元,大多数全州范围公职为5,000美元,州长为20,000美元。年度总限额为州议会/参议院50,000美元,大多数全州范围公职100,000美元,州长200,000美元。这些捐款被视为潜在的未来竞选捐款,并有规定禁止超出捐款限额。每两年,这些限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如果当地存在捐款限额,这些规定则不适用,并且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1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县或市公职候选人,将一次选举中剩余的竞选捐款用于未来竞选同一职位的选举。
如果候选人在初选中以多数票获胜,无需进入普选,他们可以将剩余的初选资金用于未来的竞选活动。
普选资金也可以结转,但与初选资金不同,必须与特定的捐款人挂钩。
如果地方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捐款限制,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5318
如果你正在竞选州、县或市的公职,你可以在赢得初选之前就为普选募集捐款。但是,如果你输了或退出竞选,你必须退还这些捐款,扣除你为募集或管理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然而,如果你从未正式参加初选,你就不必退还这笔钱,并且可以将其转入另一个竞选活动。你还可以为初选和普选捐款设立不同的账户。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有自己捐款限制的地区。
Section § 85319
这项法律允许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随时退还从捐款人那里收到的任何捐款。但是,候选人不能退还其本人向自己的竞选委员会所作的捐款。
Section § 85319.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收到超出法定限额的捐款时,如果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可以选择退还超额部分或将其归入另一场选举,而不会违反规定。首先,超额部分必须在14天内处理,且不得动用这笔资金,也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接收超出限额的捐款。如果委员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存入这笔钱,处理时限将缩短至72小时内或选举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并且捐款金额不得超过限额的两倍。此外,委员会必须告知捐款人其捐款超出了限额,并告知是否已将捐款转用于另一场选举。委员会可以要求捐款人书面同意将资金转用于不同的选举,或者根据规定自动将超额部分分配给初选和普选。最后,“动用”资金是指在没有超额捐款的情况下,委员会的支出超出了其原本可用的现金余额。
Section § 85320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政府或主体向加州投票议案或州/地方选举捐款或提供资源以施加影响是违法的。它还禁止任何人向外国来源索取或接受此类捐款。
“外国主体”包括外国政党、非美国公民(除非他们是美国居民或在美国设有基地的注册企业)、外国组织或合伙企业,以及由外国公司官员控制的任何国内子公司。
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仍然可以进行捐款或支出。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被处以与不当捐款或支出金额相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