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职人员和候选人不能使用公共资金竞选公职,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只有当法律设立了专门基金,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无论其当前职位或党派如何,都能平等地使用该基金时,才允许这样做。谁有资格获得这笔资金的规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530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职人员不得支出,候选人不得接受任何公共资金,用于竞选公职。
(b)CA 政府 Code § 85300(b) 如果州或地方政府实体通过法规、条例、决议或章程为此目的设立了专用基金,并且以下两项条件均属实,则公职人员或候选人可以支出或接受公共资金用于竞选公职:
(1)CA 政府 Code § 85300(b)(1) 基金中的公共资金可供所有合格的、自愿参与同一职位的候选人使用,不考虑其在职情况或政党偏好。
(2)CA 政府 Code § 85300(b)(2) 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已通过法规、条例、决议或章程确立了确定候选人资格的标准。

Section § 8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加州选举期间可以向政治候选人捐款的金额上限。具体而言:对于非全州范围的候选人,捐款上限为3,000美元;对于全州范围的候选人(州长除外),上限为5,000美元;对于州长候选人,上限为20,000美元。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此外,地方候选人也有类似的限制,但需遵守当地法律。候选人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资金用于其竞选活动。

(a)CA 政府 Code § 85301(a) 除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外,任何人不得向非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非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捐款,每次选举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三千美元 ($3,000)。
(b)CA 政府 Code § 85301(b) 除州长候选人外,除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外,任何人不得向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除州长候选人外,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也不得接受除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的捐款,每次选举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
(c)CA 政府 Code § 85301(c) 除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外,任何人不得向州长候选人捐款,州长候选人也不得接受除小型捐助者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的捐款,每次选举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d)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1(d)(1) 任何人不得向县或市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县或市民选公职候选人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捐款,每次选举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a)款规定的金额,该金额由委员会根据第83124条进行调整。本款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管辖区。
(2)CA 政府 Code § 85301(d)(2) 本款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CA 政府 Code § 85301(e)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候选人将其个人资金捐赠给其自身竞选活动的情况。

Section § 85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型捐助者委员会可以向加州各类州公职候选人捐款的金额上限。对于大多数州公职,每次选举的最高捐款额为6,000美元。对于全州范围的公职(州长除外),每次选举的上限为10,000美元。对于州长竞选,上限为20,000美元。

(a)CA 政府 Code § 85302(a) 小型捐助者委员会不得向除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以外的任何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提供,且除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以外的任何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不得接受来自小型捐助者委员会的,每次选举中总额超过六千美元 ($6,000) 的捐款。
(b)CA 政府 Code § 85302(b) 除州长候选人外,小型捐助者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提供,且除州长候选人外,任何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不得接受来自小型捐助者委员会的,每次选举中总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捐款。
(c)CA 政府 Code § 85302(c) 小型捐助者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州长候选人提供,且州长候选人不得接受来自小型捐助者委员会的,每次选举中总额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捐款。

Section § 85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每年可以向加州政治委员会捐款的金额上限。对于非党派委员会,上限是5,000美元;对于政治党派委员会,上限是25,000美元,这些捐款专门用于支持或反对州公职候选人。

这些捐款限额也适用于党派与候选人协调进行的宣传费用。但是,如果捐款用于与支持州候选人无关的其他目的,则没有限制。此外,候选人可以将多余的资金转给党派委员会,但前提是这些资金必须按照特定规定使用。

(a)CA 政府 Code § 85303(a)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委员会(政治党派委员会除外)作出,且任何委员会(政治党派委员会除外)不得接受,每年总额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任何捐款,该捐款旨在向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
(b)CA 政府 Code § 85303(b)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政治党派委员会作出,且任何政治党派委员会不得接受,每年总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任何捐款,该捐款旨在支持或反对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尽管有第85312条规定,此限额适用于向政治党派作出的捐款,这些捐款用于应州民选公职候选人要求,为与该候选人竞选州民选公职相关的党派成员沟通而进行的支出。
(c)CA 政府 Code § 85303(c) 除第85310条另有规定外,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个人向委员会或政治党派委员会的捐款,但前提是这些捐款用于向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以外的其他目的。
(d)CA 政府 Code § 85303(d)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将其收到的超出支付其与选举相关活动或担任公职所需费用的任何金额的捐款转入政治党派委员会,但前提是这些转入的捐款用于符合第89519条(b)款(4)项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853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竞选公职候选人和已当选的州级官员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因竞选活动或履行公务而面临法律诉讼时的辩护费用。他们可以为此账户接受捐款,且这些捐款不受通常的捐款限制,但必须如实报告。法律问题解决后,账户中剩余的资金必须用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用途。法律禁止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性行为不当指控的罚款或和解金;如果资金被不当使用,候选人必须将款项偿还给账户。为此目的的“法律费用”仅包括与辩护相关的律师费和行政合规费用,不包括筹款或广告费等。

(a)CA 政府 Code § 85304(a) 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或已当选的州级公职人员,如果因竞选活动、选举过程或履行公职人员的政府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而直接引发一项或多项民事或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账户,用于支付因该候选人或公职人员的法律辩护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上述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
(b)CA 政府 Code § 85304(b) 候选人可以为此账户接受捐款,这些捐款不受本条所规定的捐款限制。但是,所有捐款都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5304(c) 一旦法律纠纷解决,在与该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结清后,候选人应将所有剩余资金用于第89519条 (b) 款第 (1) 至 (5) 项(含)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用途。
(d)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d)(1) 根据 (a) 款设立的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或报销候选人或当选公职人员因在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针对其提出的性侵犯、性虐待或性骚扰指控而产生的罚款、判决或和解金。如果候选人或当选公职人员将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与这些非法行为指控相关的其他法律费用和开支,并且被认定对该类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则该候选人或当选公职人员应将与这些其他法律费用和开支相关的所有已用资金偿还至该账户。
(2)CA 政府 Code § 85304(d)(2) 就本款而言,“性侵犯”和“性虐待”的含义与《刑法典》第11165.1条中的含义相同,“性骚扰”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12940条 (j) 款中的含义相同。
(e)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e)(1) 就本条和第85304.5条而言,“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仅包括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85304(e)(1)(A) 与候选人或公职人员辩护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
(B)CA 政府 Code § 85304(e)(1)(B) 与遵守本篇规定直接相关的行政费用。
(2)CA 政府 Code § 85304(e)(2) “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不包括筹款、媒体或政治咨询费、群发邮件或其他广告费用,除非第89513条 (c) 款明确授权,否则不包括支付或报销罚款、处罚、判决或和解金,也不包括向候选人或公职人员控制的任何其他委员会返还或交出捐款的款项。

Section § 85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非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以及某些民选官员设立一个专门账户来支付法律费用。他们可以为该账户筹集资金,但必须遵守地方捐款限制并妥善报告捐款情况。解决任何法律纠纷后,剩余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允许方式使用。重要的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与针对候选人或官员的性不当行为指控相关的罚款或和解金。如果此类资金被用于与这些指控相关的其他法律费用,并且该人被认定负有责任,则他们必须向账户偿还资金。

(a)CA 政府 Code § 85304.5(a) 竞选非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或非州级民选官员可以根据第85304条(a)款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并且只能将这些资金用于支付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
(b)CA 政府 Code § 85304.5(b) 竞选非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可以为该独立账户接收捐款,但须遵守地方条例规定的任何限制。然而,所有对这些独立账户的捐款都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5304.5(c) 一旦法律纠纷解决,候选人或民选官员应在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结清后,将独立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用于第89519条(b)款第(1)至(5)项(含)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用途。
(d)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04.5(d)(1) 根据(a)款设立的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或报销候选人或民选官员因在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针对其提出的性侵犯、性虐待或性骚扰指控相关的罚款、判决或和解金。如果候选人或民选官员将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与这些非法行为指控相关的其他法律费用和开支,并被认定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则候选人或民选官员应向该账户偿还所有与这些其他法律费用和开支相关的已用资金。
(2)CA 政府 Code § 85304.5(d)(2) 就本款而言,“性侵犯”和“性虐待”的含义与《刑法典》第11165.1条中的含义相同,“性骚扰”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12940条(j)款中的含义相同。
(e)CA 政府 Code § 85304.5(e) 就本条而言,“律师费和其他相关法律费用”的含义与第85304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85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竞选州、县或市级职位的候选人,或他们控制的委员会,不能向竞选类似职位的其他候选人捐赠超过另一项法律规定的允许金额。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已经有捐款限制,这项规定就不适用。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5305(a) 竞选州、县或市级公职的候选人或由该候选人控制的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其他竞选州、县或市级公职的候选人作出超过第85301条 (a) 款所规定限额的捐款。本条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b)CA 政府 Code § 85305(b) 本条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候选人如何在其为不同职位设立的委员会之间转移竞选资金。他们必须使用特定的会计方法来追踪捐款,并确保捐款不超过法定限额。但是,如果候选人在2001年或2002年的特定日期之前拥有竞选资金,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而无需追踪原始捐款人。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有自己捐款限额的地区。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5306(a) 候选人可以将竞选资金从一个受控委员会转移到同一候选人用于州、县或市民选职位的受控委员会。转移的捐款应使用“后进先出”或“先进先出”的会计方法归属于特定的捐款人,并且这些归属的捐款与同一捐款人的所有其他捐款合计时,不得超过第85301条或第85302条规定的限额。
(b)CA 政府 Code § 85306(b) 尽管有(a)款规定,州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除外),如果在2001年1月1日拥有竞选资金,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竞选公职,而无需将资金归属于特定的捐款人。
(c)CA 政府 Code § 85306(c) 尽管有(a)款规定,州级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如果在2002年11月6日拥有竞选资金,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竞选公职,而无需将资金归属于特定的捐款人。
(d)CA 政府 Code § 85306(d) 本条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e)CA 政府 Code § 85306(e) 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关于其竞选贷款的规定。候选人可以像其他任何客户一样从银行获得贷款,但他们个人向其竞选活动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10万美元。他们也不能对其向竞选活动提供的贷款收取利息。一些有自己捐款限制的市或县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政府 Code § 85307(a) 本条关于贷款的规定适用于信贷延期,但不适用于商业贷款机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向公众提供的条款向候选人提供的、且候选人对此承担个人责任的贷款。
(b)CA 政府 Code § 85307(b) 尽管有(a)款规定,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不得亲自向其竞选活动提供贷款,包括候选人从商业贷款机构获得的贷款收益,其未偿余额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候选人不得对其向其竞选活动提供的任何贷款收取利息。本款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规定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c)CA 政府 Code § 85307(c) 本节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进行政治捐款时,他们的捐款应分别计算,不能合并。此外,如果未满18周岁的儿童进行捐款,则被认为是其父母或监护人捐的。

Section § 85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公职候选人以及支持或反对州投票议案的委员会及时向州务卿报告大额捐款。对于在选举周期内收到的1,000美元或以上捐款,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对于在选举周期之外收到的5,000美元或以上捐款,他们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这些报告。这些报告需要包含法律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5309(a)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凡须根据第84605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应向州务卿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报告,披露在一个选举周期内收到的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捐款。这些报告应披露第84203条 (a)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收到捐款后24小时内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5309(b)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任何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州级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凡须根据第84605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应向州务卿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报告,披露在一个选举周期内收到的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捐款。这些报告应披露第84203条 (a)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收到捐款后24小时内提交。
(c)CA 政府 Code § 85309(c)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凡须根据第84605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应向州务卿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报告,披露在选举周期之外的任何时间收到的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捐款。这些报告应披露第84203条 (a)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收到捐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d)CA 政府 Code § 85309(d)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任何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州级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凡须根据第84605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应向州务卿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报告,披露在选举周期之外的任何时间收到的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捐款。这些报告应披露第84203条 (a)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收到捐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Section § 85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选举临近时,如果花费五万美元或更多用于提及某位州候选人,但未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该候选人的广告,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州务卿披露自己的详细信息和支付情况。如果您从他人处收到五千美元或更多用于资助这些广告,您必须披露付款人信息,除非您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如果广告是应候选人要求制作的,则可能适用财务限制。

(a)CA 政府 Code § 85310(a) 任何支付或承诺支付总额达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上,用于一项明确指明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但未明确主张该候选人当选或落选的宣传,且该宣传在选举前45天内传播、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的个人,应当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报告,披露该个人的姓名、地址、职业、雇主以及支付金额。该报告应在支付或承诺支付后的48小时内提交。
(b)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0(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人从其他人处收到总额达五千美元($5,000)或以上的支付或支付承诺,旨在进行 (a) 款所述的宣传,则收到款项的人应在报告中披露付款人的姓名、地址、职业、雇主以及收到的日期和金额。
(2)CA 政府 Code § 85310(b)(2) 收到或被承诺支付根据第 (1) 款本应报告的款项的人,如果该人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业务,并且收到或被承诺支付该款项是为了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则无需报告该款项。
(c)CA 政府 Code § 85310(c) 任何进行 (a) 款所述宣传的人所收到的款项,如果该宣传是应明确指明的候选人要求进行的,则须遵守第 85303 条 (b) 款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85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与它的成员、雇员、股东或他们的家人就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进行沟通,只要这些沟通不使用电视、广告牌或报纸等公共广告形式,就不被视为官方的政治捐款或开支。

但是,如果一个政党以通常会被视为政治开支的方式与其注册成员进行沟通,那么它必须按照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报告规则来报告这些活动。

就本篇而言,组织向其成员、雇员、股东或其家属进行的旨在支持或反对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沟通款项,不属于捐款或支出,前提是这些款项并非用于一般性公共广告,例如广播、广告牌和报纸广告。然而,政党向其注册宣誓书上根据《选举法》第2150、2151和2152条表明偏好该政党的成员进行的沟通款项,如果原本符合捐款或支出的条件,则应根据本篇第4章第2条(自第84200条起)和第4.6章(自第84600条起)的规定进行报告。

Section § 85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竞选捐款的限额既适用于特别选举,也适用于特别决选。它强调,就这些财务限额而言,每种类型的选举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事件。

本章的捐款限额适用于特别选举和特别决选。就本章规定的捐款和自愿支出限额而言,特别选举和特别决选是独立的选举。

Section § 85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县或市级的民选官员,在收到正式的罢免意向通知后,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对抗罢免运动。他们可以筹集无限的资金来反对罢免,这意味着没有标准的捐款限制。然而,如果罢免努力失败或结束,这些委员会必须解散,并在30天内将剩余资金用于特定目的。如果当地存在捐款限制,则此规定不适用。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531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当选的州、县或市官员可以设立委员会以反对罢免措施的资格认定以及罢免选举。当当选的州、县或市官员根据《选举法》第11021条收到罢免意向通知时,可以设立此委员会。当选的州、县或市官员可以接受竞选捐款以反对罢免措施的资格认定,如果资格认定成功,则反对罢免选举,而不受本章规定的竞选捐款限制的约束。自愿支出限制不适用于为反对罢免措施的资格认定或反对罢免选举而进行的支出。
(b)CA 政府 Code § 85315(b) 在罢免请愿失败后或罢免选举结束后,由当选的州、县或市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应逐步停止其活动并解散。任何剩余资金应被视为盈余资金,并应在罢免请愿失败后或罢免选举结束后30天内,用于第89519条(b)款规定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85315(c) 本条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d)CA 政府 Code § 85315(d) 本条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1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竞选公职,您可以在选举后接受捐款,但前提是这些捐款不超过您竞选活动未支付的开支,并且符合捐款限额。然而,如果您当选,您可以继续筹集资金来支付与职务相关的开支,但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其他政治委员会。每年您可以收到的捐款有上限:州议会或参议院议员为3,000美元,大多数全州范围公职为5,000美元,州长为20,000美元。年度总限额为州议会/参议院50,000美元,大多数全州范围公职100,000美元,州长200,000美元。这些捐款被视为潜在的未来竞选捐款,并有规定禁止超出捐款限额。每两年,这些限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如果当地存在捐款限额,这些规定则不适用,并且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531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选举捐款可在选举日之后由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接受,但仅限于该捐款不超过选举中未偿净债务的金额,且该捐款未超出该选举适用的捐款限额。
(b)CA 政府 Code § 85316(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当选的州官员可在选举日之后接受捐款,用于支付与担任公职相关的开支,但前提是这些捐款不得用于向任何州或地方委员会捐款。根据本款收到的捐款应存入专门为本款规定目的设立的银行账户。
(1)CA 政府 Code § 85316(b)(1)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款向当选的州官员捐款,且当选的州官员不得从任何人处收到根据本款捐款,每日历年总额超过以下金额:
(A)CA 政府 Code § 85316(b)(1)(A) 州议会或参议院当选州官员的情形下,三千美元 ($3,000)。
(B)CA 政府 Code § 85316(b)(1)(B) 除州长以外的全州范围当选州官员的情形下,五千美元 ($5,000)。
(C)CA 政府 Code § 85316(b)(1)(C) 州长的情形下,两万美元 ($20,000)。
(2)CA 政府 Code § 85316(b)(2) 当选的州官员不得收到根据(1)款捐款,每历年累计总额超过以下金额:
(A)CA 政府 Code § 85316(b)(2)(A) 州议会或参议院当选州官员的情形下,五万美元 ($50,000)。
(B)CA 政府 Code § 85316(b)(2)(B) 除州长以外的全州范围当选州官员的情形下,十万美元 ($100,000)。
(C)CA 政府 Code § 85316(b)(2)(C) 州长的情形下,二十万美元 ($200,000)。
(3)CA 政府 Code § 85316(b)(3) 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捐款应被视为对该候选人竞选其当前当选任期内可能寻求的任何州公职的捐款,包括但不限于竞选连任其当前所任公职,并应受本篇规定的任何适用捐款限额的约束。如果根据本款收到的捐款超过所竞选公职的允许捐款限额,候选人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将超出限额的金额退还给捐款人。当选州官员根据本款进行的开支不受第85400节中自愿开支限制的约束。
(4)CA 政府 Code § 85316(b)(4) 委员会应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调整本款规定的日历年捐款限额和累计捐款限额,以反映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任何增长或下降。这些调整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c)CA 政府 Code § 85316(c) 本节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节规定捐款限额的司法管辖区。
(d)CA 政府 Code § 85316(d) 本节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5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县或市公职候选人,将一次选举中剩余的竞选捐款用于未来竞选同一职位的选举。

如果候选人在初选中以多数票获胜,无需进入普选,他们可以将剩余的初选资金用于未来的竞选活动。

普选资金也可以结转,但与初选资金不同,必须与特定的捐款人挂钩。

如果地方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捐款限制,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5317(a) 尽管有第85306条(a)款的规定,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可以将为一次州、县或市公职选举筹集的捐款结转,以支付与竞选同一州、县或市公职的任何后续选举相关的竞选开支。
(b)CA 政府 Code § 85317(b) 如果候选人在初选中获得该职位的大多数选票,从而无需进入普选即可当选该职位,则以下两项适用:
(1)CA 政府 Code § 85317(b)(1) 为初选筹集的剩余竞选资金可以结转至为竞选同一职位的任何后续选举而设立的委员会,无需将资金归属于特定捐款人。
(2)CA 政府 Code § 85317(b)(2) 为普选筹集的资金可以转入为任何后续选举而设立的委员会,但应按照第85306条的规定归属于特定捐款人。
(c)CA 政府 Code § 85317(c) 本条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85702.5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85318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竞选州、县或市的公职,你可以在赢得初选之前就为普选募集捐款。但是,如果你输了或退出竞选,你必须退还这些捐款,扣除你为募集或管理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然而,如果你从未正式参加初选,你就不必退还这笔钱,并且可以将其转入另一个竞选活动。你还可以为初选和普选捐款设立不同的账户。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有自己捐款限制的地区。

(a)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8(a)(1) 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可以在初选之前为普选筹集捐款,也可以在特别初选之前为特别普选筹集捐款,但前提是候选人将这些捐款预留并用于该普选或特别普选。如果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在初选或特别初选中落败,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普选或特别普选,则普选或特别普选资金应按比例退还给捐款人,扣除与筹集和管理普选或特别普选捐款相关的任何费用。
(2)CA 政府 Code § 85318(a)(2) 未提交候选人声明以获得初选或特别初选资格的候选人,就第 (1) 款而言,不属于“在初选或特别初选中落败”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普选或特别普选”,且无需根据该款退还捐款。未提交候选人声明以获得初选或特别初选资格的候选人,可以根据第 85306 条 (a) 款规定的归属规则,将资金转入为相同或不同职位设立的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85318(a)(3) 尽管有第 85201 条的规定,竞选州、县或市公职的候选人可以为初选和普选或特别初选和特别普选设立单独的竞选捐款账户。
(b)CA 政府 Code § 85318(b) 本条不适用于县或市根据第 85702.5 条对捐款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85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随时退还从捐款人那里收到的任何捐款。但是,候选人不能退还其本人向自己的竞选委员会所作的捐款。

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可以随时将全部或部分捐款退还给捐款人,无论是否退还其他捐款,但该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向其自己的受控委员会所作的捐款除外。

Section § 853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收到超出法定限额的捐款时,如果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可以选择退还超额部分或将其归入另一场选举,而不会违反规定。首先,超额部分必须在14天内处理,且不得动用这笔资金,也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接收超出限额的捐款。如果委员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存入这笔钱,处理时限将缩短至72小时内或选举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并且捐款金额不得超过限额的两倍。此外,委员会必须告知捐款人其捐款超出了限额,并告知是否已将捐款转用于另一场选举。委员会可以要求捐款人书面同意将资金转用于不同的选举,或者根据规定自动将超额部分分配给初选和普选。最后,“动用”资金是指在没有超额捐款的情况下,委员会的支出超出了其原本可用的现金余额。

(a)CA 政府 Code § 8531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收到超出第 85301、85302、85303 或 85316 条规定捐款限额的捐款或其一部分,可以退还超出限额的捐款或其一部分,或根据 (d) 款的规定,将超出限额的捐款部分归入另一场选举,而不违反适用的捐款限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85319.5(a)(1) 超出捐款限额的部分在收到捐款后 14 天内退还或归入。
(2)CA 政府 Code § 85319.5(a)(2) 委员会在实际知晓该捐款超出适用限额的情况下,未存入或允许存入该捐款。
(3)CA 政府 Code § 85319.5(a)(3) 委员会在退还或归入该捐款之前未动用该捐款。
(b)CA 政府 Code § 85319.5(b) 尽管有 (a) 款第 (2) 项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收到超出第 85301、85302、85303 或 85316 条规定捐款限额的货币捐款或其一部分,且在实际知晓该捐款超出适用限额的情况下存入或允许存入该捐款,可以退还超出限额的捐款或其一部分,或根据 (d) 款的规定,将超出限额的部分归入另一场选举,而不违反适用的捐款限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85319.5(b)(1) 超出捐款限额的部分在收到后 72 小时内退还或归入,或在选举日或之前退还或归入,以较早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85319.5(b)(2) 委员会在退还或归入该捐款之前未动用该捐款。
(3)CA 政府 Code § 85319.5(b)(3) 委员会在实际知晓该捐款超出适用限额两倍以上的情况下,未存入或允许存入该捐款。
(c)CA 政府 Code § 85319.5(c) 在 (a) 款或 (b) 款规定的退还或归入捐款或其超额部分的适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委员会收到超出第 85301、85302、85303 或 85316 条规定捐款限额的捐款,应当告知捐款人其捐款超出了适用限额。如果捐款是根据 (d) 款第 (2) 项归入的,委员会还应告知捐款人该捐款已被归入,并且捐款人可以要求退款。
(d)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9.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319.5(d)(1) 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规定,要求捐款人书面同意将捐款归入不同的选举。
(2)CA 政府 Code § 85319.5(d)(2) 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规定,自动将超出适用限额的捐款部分在初选和普选之间归入。
(e)CA 政府 Code § 85319.5(e)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动用货币捐款是指,在收到捐款后,其支出超出了如果委员会未收到该捐款以及任何其他超出适用捐款限额的捐款时其可用的现金余额。
(f)CA 政府 Code § 85319.5(f)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归入捐款是指委员会将超出适用限额的捐款部分指定归入另一场选举。

Section § 85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政府或主体向加州投票议案或州/地方选举捐款或提供资源以施加影响是违法的。它还禁止任何人向外国来源索取或接受此类捐款。

“外国主体”包括外国政党、非美国公民(除非他们是美国居民或在美国设有基地的注册企业)、外国组织或合伙企业,以及由外国公司官员控制的任何国内子公司。

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仍然可以进行捐款或支出。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被处以与不当捐款或支出金额相等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85320(a) 外国政府或外国主体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就任何州或地方投票议案的资格认定或支持,或反对,或就候选人竞选州或地方公职作出捐款、支出或独立支出。
(b)CA 政府 Code § 85320(b) 个人或委员会不得就任何州或地方投票议案的资格认定或支持,或反对,或就候选人竞选州或地方公职,向外国政府或外国主体索取或接受捐款。
(c)CA 政府 Code § 85320(c) 就本节而言,“外国主体”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5320(c)(1) 外国政党。
(2)CA 政府 Code § 85320(c)(2) 位于美国境外的个人,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政府 Code § 85320(c)(2)(A) 该个人是美国公民。
(B)CA 政府 Code § 85320(c)(2)(B) 该个人并非自然人,且根据美国法律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州或其他地方的法律组建或设立,并其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境内。
(3)CA 政府 Code § 85320(c)(3) 根据外国法律组建或其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合伙企业、协会、公司、组织或其他人组合。
(4)CA 政府 Code § 85320(c)(4) 外国公司的国内子公司,如果捐款或支出资金的决定是由该外国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雇员作出的,且该人员既非美国公民也非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
(d)CA 政府 Code § 85320(d) 本节不禁止合法入境的永久居民作出的捐款、支出或独立支出。
(e)CA 政府 Code § 85320(e)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与捐款或支出金额相等的罚款。

Section § 85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2001年1月1日之前选举中产生债务的州公职候选人,可以不受通常的捐款限制而接收捐款。在其他条款中列出的这些财务限制,不适用于帮助偿还那些旧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