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90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第89001条禁止邮寄:
(1)CA 政府 Code § 89002(a)(1) 寄送的物品通过任何方式送达收件人的住所、工作或营业地点,或邮政信箱。送达收件人的物品必须是实物,例如录像带、唱片或徽章,或书面文件。
(2)CA 政府 Code § 89002(a)(2) 寄送的物品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9002(a)(2)(A) 以隶属于制作或寄送该邮件的机构的民选官员为特色。
(B)CA 政府 Code § 89002(a)(2)(B) 包含隶属于制作或寄送该邮件的机构的民选官员的姓名、职务、照片或其他提及,并且是与该民选官员合作、协商、协调或协同准备或寄送的。
(3)CA 政府 Code § 89002(a)(3) 任何分发费用由公共资金支付,或设计、制作和印刷费用超过五十美元 ($50) 由公共资金支付,且设计、制作或印刷的目的是为了以本节允许以外的方式寄送该物品。
(4)CA 政府 Code § 89002(a)(4) 在一个日历月内寄送超过200件基本相似的物品,不包括应非主动请求寄送的任何物品以及(b)款所述的任何物品。
(b)CA 政府 Code § 89002(b) 尽管有(a)款规定,以下物品的群发邮件不受第89001条禁止:
(1)CA 政府 Code § 89002(b)(1) 物品中民选官员的姓名仅出现在寄送邮件的机构、该机构的委员会或该民选官员的信头或标识中,包括“供您参考”或“某某赠阅”卡片或邮票,以及信封上,或出现在包含该机构所有民选官员姓名的名册列表中。就本节而言,自邮邮件的回邮地址部分被视为信封。在任何此类物品中,所有民选官员的姓名必须以相同的字号、字体、字色和位置出现。该物品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签名或任何其他提及该民选官员的内容,除非本节明确允许。但是,该物品可以包含民选官员的办公室或选区编号,以及民选官员的姓名或选区编号在其互联网网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中。
(2)CA 政府 Code § 89002(b)(2) 发送给媒体成员的新闻稿。
(3)CA 政府 Code § 89002(b)(3)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一个政府实体或官员发送给另一个政府实体或官员的物品,包括所有地方、州和联邦官员或实体。
(4)CA 政府 Code § 89002(b)(4)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送给员工、官员、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机构内部通讯。
(5)CA 政府 Code § 89002(b)(5) 寄送邮件的机构在支付或收取资金时发送的物品,包括税单、支票和类似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使用民选官员的姓名、职务、头衔或签名对于支付或收取资金是必要的。该物品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签名或任何其他提及该民选官员的内容,除非本节明确允许。
(6)CA 政府 Code § 89002(b)(6) 由负责管理政府项目的机构发送给受该项目约束的人员的任何物品,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物品的邮寄对于项目的运作至关重要,该物品不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并且使用民选官员的姓名、职务、头衔或签名对于项目的运作是必要的。
(7)CA 政府 Code § 89002(b)(7) 任何根据法律、法院命令或行政机构根据《行政程序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通过的命令发送的法律通知或其他物品,并且在该通知或其他邮件中,使用民选官员的姓名、职务、头衔或签名是必要的。就本款而言,将民选官员的姓名列入选票作为民选公职候选人,以及将民选官员的姓名和签名列入选票辩论,应被视为对该通知或其他物品是必要的。
(8)CA 政府 Code § 89002(b)(8) 电话簿、组织结构图或类似的列表或名册,其中包含寄送邮件的机构的民选官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姓名,并且其中列出的每位民选官员和个人的姓名都以相同的字号、字体和字色出现。该物品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姓名、签名或任何其他提及民选官员的内容,除非本节明确允许。
(9)Copy CA 政府 Code § 89002(b)(9)
(A)Copy CA 政府 Code § 89002(b)(9)(A) 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任何会议或活动的公告:
(i)CA 政府 Code § 89002(b)(9)(A)(i) 发送给民选官员选民的公告,内容涉及一场公开会议,该会议与该民选官员的现任政府职责直接相关,由该民选官员主持,且该民选官员打算出席。
(ii)CA 政府 Code § 89002(b)(9)(A)(ii) 任何官方机构活动或事件的公告,该机构为此类活动提供设施、人员使用或其他财政支持。
(B)CA 政府 Code § 89002(b)(9)(A)(B) 本款规定的任何公告不得包含该民选官员的照片或签名,且只能提及该民选官员的姓名一次,除非本节其他地方允许。
(10)CA 政府 Code § 89002(b)(10) 根据第11125.1节和第54957.5节规定必须提供的议程或其他书面材料,或由立法机关发布的法案、文件、历史记录、日志、委员会分析、全体会议分析、立法机关委员会临时或特别听证会的议程,或立法索引。
(11)CA 政府 Code § 89002(b)(11) 不包含该民选官员照片,且提及该民选官员姓名不超过一次的名片。
(c)CA 政府 Code § 89002(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89002(c)(1) “与机构相关的民选官员”指属于该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如委员会)的成员、官员或雇员的民选官员,或对该机构拥有监督控制权,或任命该机构一名或多名成员的民选官员。
(2)CA 政府 Code § 89002(c)(2) “突出民选官员”指邮寄物品包含该民选官员的照片或签名,或通过在文件版面中显示该民选官员姓名或职务的方式来突出该民选官员,例如通过标题、说明文字、字体大小、字体样式或字体颜色。
(3)CA 政府 Code § 89002(c)(3) “实质性相似”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9002(c)(3)(A)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两件物品即为“实质性相似”:
(i)CA 政府 Code § 89002(c)(3)(A)(i) 物品完全相同,除了为识别收件人及其地址而进行的必要更改。
(ii)CA 政府 Code § 89002(c)(3)(A)(ii) 物品旨在为同一事件或场合表彰、赞扬、祝贺或认可某个人或团体,或某些个人或团体,旨在庆祝或纪念同一节日,或旨在就同类事件(如生日或周年纪念)祝贺某个人或团体,或某些个人或团体。
(iii)CA 政府 Code § 89002(c)(3)(A)(iii) 邮寄物品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I)CA 政府 Code § 89002(c)(3)(A)(iii)(I) 一件物品中提及的大部分法案、立法、政府行动、活动、事件或公众关注的问题在另一件物品中也有提及。
(II) 一件物品中包含的大部分信息在另一件物品中也有包含。
(B)CA 政府 Code § 89002(c)(3)(B) 在两件邮寄物品中附上相同的宣传材料,例如相同的法案副本、公共文件或报告,其本身不应意味着这两件物品“实质性相似”。这些宣传材料不得包含该民选官员的姓名、照片、签名或任何其他提及该民选官员的内容,除非本节其他地方允许。
(C)CA 政府 Code § 89002(c)(3)(C) 一件物品仅被视为与同一官员发送的其他物品实质性相似,而非与同一机构内其他官员发送的物品实质性相似。
(4)CA 政府 Code § 89002(c)(4) “未经请求的请求”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9002(c)(4)(A) 书面或口头沟通,包括请愿书,明确要求回复,且并非由收件民选官员或任何代表收件民选官员行事的第三方请求或诱导。然而,未经请求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包括请愿书,如果未包含明确的回复请求,则应被视为构成对单一书面回复的未经请求的请求。
(B)CA 政府 Code § 89002(c)(4)(B) 对某一主题持续信息的未经请求的请求,应被视为在不超过24个月的期限内,对与该主题直接相关的多份回复的未经请求的请求。对接收定期发布的机构通讯的未经请求的请求,应被视为对该通讯每一期的未经请求的请求。
(C)CA 政府 Code § 89002(c)(4)(C) 之前未经请求的、持续接收机构通讯或群发邮件的请求,不应仅因请求者回复机构通知(该通知表明,如无回复,请求者的姓名将从该通讯或群发邮件的邮寄名单中删除)而视为已变为请求。采用以下措辞的通知应被视为符合此标准:
“法律不允许本办公室使用公共资金向您更新感兴趣的事项,除非您明确要求这样做。”
在其他项目中包含类似通知不构成本节规定下的招揽。
(D)CA 政府 Code § 89002(D) 针对民选官员参加公共论坛或新闻发布会,或民选官员发布新闻稿而发送的通信,应被视为一项非主动请求。
(E)CA 政府 Code § 89002(E) 订阅由非民选官员出版的报纸或其他期刊的人,应被视为已针对这些订阅出版物中发布的材料提出了非主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