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州或地方政府的民选官员和某些公职人员,从他们所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与他们机构有合同的人那里接受个人贷款。这项规定从他们当选之日起生效,直到他们离职为止。如果贷款来自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并且条款与普通公众获得的贷款相同,则不适用此规定。竞选贷款、低于250美元的小额贷款以及来自家庭成员的贷款也有例外。此外,如果贷款是在法律生效前书面提出或提供的,也予以豁免。

(a)CA 政府 Code § 87460(a) 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民选官员,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离职之日止,不得从该民选官员任职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其机构具有指导和控制权的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处接受个人贷款。
(b)CA 政府 Code § 87460(b) 根据第87200条规定须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公职人员,或根据《宪法》第七条第4款 (c)、(d)、(e)、(f) 和 (g) 项规定免于州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从该公职人员任职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其机构具有指导和控制权的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处接受个人贷款。本项不适用于向职责仅限于秘书、文书或体力劳动的公职人员提供的贷款。
(c)CA 政府 Code § 87460(c) 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民选官员,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离职之日止,不得从与该民选官员当选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其机构具有指导和控制权的机构签订合同的任何人处接受个人贷款。本项不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作为零售分期付款或信用卡交易一部分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如果该贷款或债务是在贷款人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对公众开放的条款提供,且不考虑该民选官员的官方身份。
(d)CA 政府 Code § 87460(d) 根据第87200条规定须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公职人员,或根据《宪法》第七条第4款 (c)、(d)、(e)、(f) 和 (g) 项规定免于州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从与该民选官员当选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其机构具有指导和控制权的机构签订合同的任何人处接受个人贷款。本项不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作为零售分期付款或信用卡交易一部分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如果该贷款或债务是在贷款人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对公众开放的条款提供,且不考虑该民选官员的官方身份。本项不适用于向职责仅限于秘书、文书或体力劳动的公职人员提供的贷款。
(e)CA 政府 Code § 87460(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87460(e)(1) 向民选官员或竞选公职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提供的贷款。
(2)CA 政府 Code § 87460(e)(2) 由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姐夫/妹夫/大舅子/小舅子、嫂子/弟媳/大姑子/小姑子、侄子/外甥、侄女/外甥女、姑姑/姨妈、叔叔/伯伯/舅舅,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提供的贷款,前提是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作为本节未豁免的任何人的代理人或中间人。
(3)CA 政府 Code § 87460(e)(3) 任何时候累计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个人贷款。
(4)CA 政府 Code § 87460(e)(4)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提供或书面承诺的贷款。

Section § 87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民选官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接受500美元或以上的个人贷款,除非该贷款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明确列出所有条款,例如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和利率。但是,这项规定也有例外,包括提供给官员竞选委员会的贷款、来自家庭成员的贷款,以及在本法律生效前已达成协议的贷款。这项法律是针对政府官员的更广泛的财务规定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8746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民选官员,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离任之日止,不得接受五百美元($500)或以上的个人贷款,除非该贷款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说明贷款条款,包括贷款协议的当事人、贷款日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还款日期或日期以及还款金额,以及贷款利率。
(b)CA 政府 Code § 87461(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贷款:
(1)CA 政府 Code § 87461(b)(1) 向民选官员竞选委员会提供的贷款。
(2)CA 政府 Code § 87461(b)(2) 由民选官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姐夫/妹夫/连襟/大舅子/小舅子、嫂子/弟媳/小姑子/大姑子、侄子、侄女、姑姑/姨妈、叔叔/舅舅或堂/表兄弟姐妹,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向该民选官员提供的贷款,但提供贷款的人不得作为本节未豁免的任何人的代理人或中间人。
(3)CA 政府 Code § 87461(b)(3)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提供或书面提议的贷款。
(c)CA 政府 Code § 87461(c)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任何人遵守本篇章其他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874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个人贷款何时会变成赠与。如果贷款有固定的还款日期,并且追讨逾期付款的诉讼时效已过,那么这笔贷款就被视为赠与。

如果没有固定的还款日期,那么在贷款发放、最后一笔100美元或以上还款,或过去12个月内累计还款不足250美元这三者中,最晚发生的一项起算一年后,贷款就会被视为赠与。

这项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给政治竞选活动的贷款、根据其他规定不属于赠与的贷款,或者贷款人已尝试追讨债务的贷款。此外,如果贷款人基于合理的商业考量未追讨债务(且贷款人需要证明这一点),以及在破产中被免除的贷款,也不属于赠与。本篇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746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为本篇目的,个人贷款在下列情况下应成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1)CA 政府 Code § 87462(a)(1) 如果贷款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则在提起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届满时。
(2)CA 政府 Code § 87462(a)(2) 如果贷款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则在下列各项中较晚者起算一年后:
(A)CA 政府 Code § 87462(a)(2)(A) 贷款发放之日。
(B)CA 政府 Code § 87462(a)(2)(B) 对该贷款进行最后一笔100美元或以上付款之日。
(C)CA 政府 Code § 87462(a)(2)(C) 债务人在过去12个月内对该贷款累计付款少于250美元之日。
(b)CA 政府 Code § 87462(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贷款:
(1)CA 政府 Code § 87462(b)(1) 向民选官员或竞选公职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提供的贷款。
(2)CA 政府 Code § 87462(b)(2) 根据本篇定义,否则不构成赠与的贷款。
(3)CA 政府 Code § 87462(b)(3) 根据(a)款规定,否则构成赠与,但债权人已采取合理行动追收未偿余额的贷款。
(4)CA 政府 Code § 87462(b)(4) 根据(a)款规定,否则构成赠与,但债权人基于合理的商业考量未采取追收行动的贷款。除刑事诉讼外,债权人根据本款主张贷款不构成赠与的,有责任证明未采取追收行动的决定是基于合理的商业考量。
(5)CA 政府 Code § 87462(b)(5) 向已申请破产且该贷款最终在破产中免除的债务人提供的贷款。
(c)CA 政府 Code § 87462(c)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任何人遵守本篇其他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