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守则
Section § 87300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政府机构制定并确立一套利益冲突行为准则,该准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此准则约束的雇员违反了它,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Section § 87301
本法律规定,利益冲突规范应尽可能在地方层面制定,即在组织内部的最低层级。然而,这些规范仍可由更广泛的部门层级进行内部审查。如果对于出于这些目的,哪个部门层级符合“机构”的资格存在任何疑问,负责审查这些规范的机构将做出该决定。
Section § 87302
这项法律要求利益冲突规范具体列出机构中可能影响财务利益的职位。这些职位的雇员必须披露其投资、商业利益、财产利益和收入,如果这些利益受到他们作出或参与的决定的影响。这些披露应在初次就职后30天内、每年以及离职时提交。雇员还必须回避那些他们拥有财务利益且该利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决定。如果某人在特定时间内辞职,且未参与工作或未收到报酬,则不被视为就职或离职。他们必须提交辞职信和一份声明,确认他们未影响决定或收到报酬。
Section § 87302.3
如果您正在竞选一个受利益冲突法规约束的公职,您必须披露您过去一年的投资、财产、商业职务和收入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您的参选文件截止日期前提交。
但是,如果您在过去60天内已经提交了类似的披露,您就不必再次提交。这种豁免适用于您已根据特定的利益冲突法规或第87302.6节提交了文件的情况。
Section § 87302.6
Section § 87303
利益冲突法规必须先由指定的法规审查机构批准才能生效。各机构需在法规审查机构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其拟议法规。新成立的机构在成立后最长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其法规。一旦法规审查机构收到拟议法规,它有90天时间来决定是批准、修订并批准,还是将其退回给机构要求在60天内重新提交修订版。一旦获得批准,该法规即由该机构正式采纳并实施。
Section § 87304
Section § 87305
Section § 87306
加州每个机构都必须在出现与利益冲突相关的变化时(例如新职位设立或职责变动)更新其利益冲突法规。这些更新必须在变化明确后的90天内提交。如果九个月内未更新,该机构可能会面临法院命令。
此外,州机构必须在每个奇数年的3月1日前提交一份两年期报告,详细说明任何变化、新职位、收入来源和职责变动。
Section § 87306.5
Section § 873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机构可以随时更新其利益冲突法规,无论是自行决定,还是应与该机构相关的人员或当地居民的要求。如果机构在90天内未对请求作出回应,该请求将自动被拒绝。提出请求的人可以在请求被拒绝后的30天内向法规审查机构提出上诉。该审查机构有90天的时间来驳回上诉或告知机构下一步该怎么做。
Section § 87308
如果法规审查机构做出决定,以下群体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委员会、该机构、其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以及当地居民。
Section § 873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利益冲突行为准则或其修正案不符合某些标准,将不会获得批准或法院的支持。首先,它必须确保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得到预防或披露。其次,它应向受影响的人员明确其职责。最后,它需要区分具有不同职责和权力的员工。
Section § 87311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制定或审查利益冲突规定时,州政府部门必须遵循一套名为《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对于地方政府部门,应有一个程序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官员、员工和居民,都能获得充分的通知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Section § 87311.5
Section § 87312
Section § 87313
Section § 87314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董事会、委员会或机构编制一份附录,列出管理公共投资的职位。这些职位的任职者需要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该列表必须发布在相关机构的网站上,以便于查找和查看。
“管理公共投资的公职人员”一词包括任何具有决策权的机构成员,无论其是否有薪。决策权包括做出最终决定、因专属权力或否决权而强制执行或阻止决定,或提出经常被公共实体采纳且无重大修改的建议。仅为具有最终决策权的其他实体进行研究或提出建议的机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