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政府机构制定并确立一套利益冲突行为准则,该准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此准则约束的雇员违反了它,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每个机构都应根据本条的规定采纳并颁布利益冲突行为准则。利益冲突行为准则应具有法律效力,指定雇员的任何违反利益冲突行为准则的行为均应被视为违反本章规定。

Section § 87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利益冲突规范应尽可能在地方层面制定,即在组织内部的最低层级。然而,这些规范仍可由更广泛的部门层级进行内部审查。如果对于出于这些目的,哪个部门层级符合“机构”的资格存在任何疑问,负责审查这些规范的机构将做出该决定。

本法案的政策是,利益冲突规范应在尽可能最去中心化的层级制定,但不排除部门内部审查。任何关于某个部门应被视为“机构”的层级问题,为第87300条之目的,应由规范审查机构解决。

Section § 8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利益冲突规范具体列出机构中可能影响财务利益的职位。这些职位的雇员必须披露其投资、商业利益、财产利益和收入,如果这些利益受到他们作出或参与的决定的影响。这些披露应在初次就职后30天内、每年以及离职时提交。雇员还必须回避那些他们拥有财务利益且该利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决定。如果某人在特定时间内辞职,且未参与工作或未收到报酬,则不被视为就职或离职。他们必须提交辞职信和一份声明,确认他们未影响决定或收到报酬。

每项利益冲突规范应包含以下条款:
(a)CA 政府 Code § 87302(a) 具体列举机构内除第87200节中规定的职位以外,涉及作出或参与作出可能预见地对任何财务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的职位,并针对每个此类列举的职位,列明须申报的特定类型的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和收入来源。如果持有投资或商业职位的商业实体、不动产权益或收入或收入来源,可预见地会因指定雇员凭借其职位作出或参与作出的任何决定而受到重大影响,则该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或收入来源应由利益冲突规范规定为须申报。
(b)CA 政府 Code § 87302(b) 要求每位指定雇员(第87200节中规定的除外)在本节所述的时间和情况下提交声明,披露须申报的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和收入。就须申报的投资、不动产权益和收入披露的信息应与第87206节和第87207节要求的信息相同。指定雇员根据利益冲突规范提交的第一份声明应披露任何须申报的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和收入。每位指定雇员应在利益冲突规范生效日期后30天内提交一份初始声明,披露在利益冲突规范生效日期持有的投资、商业职位和不动产权益,以及在利益冲突规范生效日期前12个月内收到的收入。此后,每位新任指定雇员应在就职后30天内,或者,如果须经州参议院确认,则在被任命或提名后30天内提交声明,披露在就职日期或被任命或提名日期(视情况而定)持有的投资、商业职位和不动产权益,以及在此日期前12个月内收到的收入。每位指定雇员应在利益冲突规范中规定的时间提交一份年度声明,披露在前一公历年内任何时间持有或收到的须申报的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和收入,或者,如果是在该公历年内就职,则自就职日期以来持有或收到的。每位离职的指定雇员应在离职后30天内提交一份声明,披露在要求提交的最后一份声明的截止日期与离职日期之间的任何时间持有或收到的须申报的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和收入。
(c)CA 政府 Code § 87302(c) 规定指定雇员或指定雇员类别必须回避作出、参与作出或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作出任何决定的任何情况的具体条款。当指定雇员拥有第87103节中定义的财务利益,且该财务利益可合理预见地会受到该决定的重大影响时,利益冲突规范应要求回避。对于任何没有指定雇员参与就无法合法处理或决定的事项,不应要求指定雇员回避其自身。
(d)CA 政府 Code § 87302(d) 对于根据(a)款列举的任何职位,在初次任命后12个月内或在申报官员邮寄的关于个人申报义务通知日期后3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辞去该职位的人,不被视为就职或离职,但条件是,在任命和辞职期间,该个人未作出、参与作出或利用该职位影响机构的任何决定,或因被任命到该职位而收到或有权收到任何形式的报酬。在申报官员邮寄通知日期后30天内,该个人应完成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87302(d)(1) 向任命权机构提交书面辞职信。

Section § 87302.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竞选一个受利益冲突法规约束的公职,您必须披露您过去一年的投资、财产、商业职务和收入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您的参选文件截止日期前提交。

但是,如果您在过去60天内已经提交了类似的披露,您就不必再次提交。这种豁免适用于您已根据特定的利益冲突法规或第87302.6节提交了文件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7302.3(a) 每一位在利益冲突法规中指定的公职候选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披露其投资、商业职位、不动产权益以及在紧接之前的12个月内收到的收入,具体内容按照该职位的披露要求所列举。该声明应当提交给候选人的参选声明或其他列入选票的提名文件需要提交的选举官员,并且提交时间不得晚于该声明或提名文件的最终提交日期。
(b)CA 政府 Code § 87302.3(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87302.3(b)(1) 在(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60天内,已根据该利益冲突法规提交了初始声明、就职声明或年度声明的在利益冲突法规中指定的公职候选人。
(2)CA 政府 Code § 87302.3(b)(2) 在(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60天内,已根据第87302.6节为该职位提交了声明的竞选公职的候选人。

Section § 873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新的政府机构成立时,其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与其他公职人员相同的规则,提交一份财务披露声明。一旦该机构制定了其正式的利益冲突政策,成员就必须根据这些新准则提交他们的声明。

Section § 87303

Explanation

利益冲突法规必须先由指定的法规审查机构批准才能生效。各机构需在法规审查机构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其拟议法规。新成立的机构在成立后最长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其法规。一旦法规审查机构收到拟议法规,它有90天时间来决定是批准、修订并批准,还是将其退回给机构要求在60天内重新提交修订版。一旦获得批准,该法规即由该机构正式采纳并实施。

任何利益冲突法规在获得法规审查机构批准之前均不得生效。各机构应在法规审查机构为其设定的截止日期前,向该机构提交拟议的利益冲突法规。新机构的截止日期应在其成立后六个月内。在收到拟议法规或任何拟议修正案或修订案后90天内,法规审查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CA 政府 Code § 87303(a) 批准所提交的拟议法规。
(b)CA 政府 Code § 87303(b) 修订拟议法规并批准修订后的法规。
(c)CA 政府 Code § 87303(c) 将拟议法规退回机构,要求在60天内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法规审查机构应批准修订后的法规,或对其进行修订并批准。当拟议的利益冲突法规或修正案获得法规审查机构批准后,即视为已通过,并应由该机构颁布。

Section § 87304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未能按时提交或更新其利益冲突规范,负责审查这些规范的机构可以命令该机构遵守,或代表其采取行动,例如为该机构制定利益冲突规范。如果该机构在截止日期后90天内未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介入发出命令或采取类似行动,但必须在最终确定规范之前与该机构进行沟通。

Section § 87305

Explanation
如果在利益冲突行为准则本应提交后六个月内仍未制定该准则,高级法院可以介入。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制定必要的准则并要求该机构采纳,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如果委员会、机构人员或当地居民等任何人提起法律诉讼,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涉事机构和审查机构都必须参与任何法院诉讼。

Section § 87306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机构都必须在出现与利益冲突相关的变化时(例如新职位设立或职责变动)更新其利益冲突法规。这些更新必须在变化明确后的90天内提交。如果九个月内未更新,该机构可能会面临法院命令。

此外,州机构必须在每个奇数年的3月1日前提交一份两年期报告,详细说明任何变化、新职位、收入来源和职责变动。

(a)CA 政府 Code § 87306(a) 每个机构都应当修订其利益冲突法规,依照第87303条的规定,当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时,包括根据第87302条 (a) 款规定必须指定的新职位设立,以及现有职位职责的相关变化。修订或修改应当在导致修订的情况变化明显后90天内提交给法规审查机构。如果这些变化发生九个月后,利益冲突法规仍未修订或修改,高等法院可以在根据第87305条规定的程序提起的诉讼中发出任何适当的命令。
(b)CA 政府 Code § 8730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每个州机构都应当向法规审查机构提交一份两年期报告,说明其法规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87302条 (a) 款指定的所有新职位、应报告收入来源清单的变化,以及现有职位职责的相关变化。这些报告应当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3月1日提交。

Section § 87306.5

Explanation
每两年,在7月1日之前,一个指定机构必须确保所有地方机构检查并更新其《利益冲突规范》(如果需要)。如果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新,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修订后的规范。如果不需要更新,机构负责人必须在10月1日之前发送书面确认。

Section § 87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机构可以随时更新其利益冲突法规,无论是自行决定,还是应与该机构相关的人员或当地居民的要求。如果机构在90天内未对请求作出回应,该请求将自动被拒绝。提出请求的人可以在请求被拒绝后的30天内向法规审查机构提出上诉。该审查机构有90天的时间来驳回上诉或告知机构下一步该怎么做。

机构可随时修订其利益冲突法规,但须遵守第87303条的规定,无论是自行发起,还是响应由该机构的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或管辖区居民提交的请愿书。如果机构未能在九十天内对该请愿书采取行动,该请愿书应被视为被驳回。在请愿书被驳回后的三十天内,请愿人可以向法规审查机构提出上诉。法规审查机构应在九十天内驳回上诉或向该机构发出适当的指令。

Section § 87308

Explanation

如果法规审查机构做出决定,以下群体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委员会、该机构、其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以及当地居民。

根据本章,法规审查机构的任何行动的司法审查可由委员会、该机构、该机构的官员、雇员、成员或顾问,或该管辖区的居民提起。

Section § 87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利益冲突行为准则或其修正案不符合某些标准,将不会获得批准或法院的支持。首先,它必须确保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得到预防或披露。其次,它应向受影响的人员明确其职责。最后,它需要区分具有不同职责和权力的员工。

利益冲突行为准则或修正案,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由准则审查机构批准或由法院维持:
(a)CA 政府 Code § 87309(a) 未能提供合理保证,确保所有可预见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况都将被披露或预防;
(b)CA 政府 Code § 87309(b) 未能向每个受影响的人提供关于该人在准则下的职责的明确具体说明;或
(c)CA 政府 Code § 87309(c) 未能充分区分具有不同权力和职责的指定雇员。

Section § 87310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的职责过于宽泛或不明确,以致无法遵守某些利益冲突规则,他们必须转而遵守同一章第2条中概述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87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制定或审查利益冲突规定时,州政府部门必须遵循一套名为《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对于地方政府部门,应有一个程序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官员、员工和居民,都能获得充分的通知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对拟议的利益冲突守则的审查,以及州机构对拟议的利益冲突守则的准备,应遵守《行政程序法》。地方政府机构对利益冲突守则的审查和准备,应根据确保机构的官员、雇员、成员和顾问以及管辖区居民获得充分通知和公平表达意见机会的程序进行。

Section § 8731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司法部门机构审查利益冲突守则的规则不受《行政程序法》中标准程序的管辖。相反,这些机构必须创建自己的审查程序,该程序应提供通知并允许官员和公众提出意见。 此外,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为委员会的利益冲突守则具有额外的豁免,并且不受另一项法规特定部分的约束。

Section § 87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提出请求,委员会将帮助它们制定利益冲突法规。这种帮助可以包括为不同类型的机构提供示范条款。然而,每个机构仍然必须制定适合其自身独特情况的利益冲突法规。

Section § 87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一个月内代表他人赠送价值50美元或以上的礼物,并且礼物接收者可能因利益冲突规定而必须披露该礼物,那么赠送者(作为中介或代理人)必须向接收者披露自己的姓名、地址和业务,以及实际捐赠者的详细信息。礼物接收者随后必须在其财务披露声明中列出中介或代理人以及实际捐赠者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87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董事会、委员会或机构编制一份附录,列出管理公共投资的职位。这些职位的任职者需要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该列表必须发布在相关机构的网站上,以便于查找和查看。

“管理公共投资的公职人员”一词包括任何具有决策权的机构成员,无论其是否有薪。决策权包括做出最终决定、因专属权力或否决权而强制执行或阻止决定,或提出经常被公共实体采纳且无重大修改的建议。仅为具有最终决策权的其他实体进行研究或提出建议的机构不在此列。

(a)CA 政府 Code § 87314(a) 公共养老金或退休系统的董事会、委员会或机构应在其《利益冲突守则》中附上一份题为“根据《政府法典》第87200条管理公共投资的机构职位”的附录。该附录应列出董事会、委员会或机构的每个职位,担任该职位的人员须作为《政府法典》第87200条所指的公共投资管理官员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董事会、委员会或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附录,使其易于被浏览该网站的人员识别和访问。
(b)Copy CA 政府 Code § 8731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314(b)(1) 就本节而言,“管理公共投资的公职人员”包括作为或存在于政府机构内部,并拥有决策权的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实体的有薪或无薪成员。
(2)CA 政府 Code § 87314(b)(2) 就本节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实体即拥有决策权:
(A)CA 政府 Code § 87314(b)(2)(A) 该实体可以做出最终的政府决策。
(B)CA 政府 Code § 87314(b)(2)(B) 该实体可以通过拥有启动决策的专属权力或拥有不可推翻的否决权,来强制执行政府决策或阻止政府决策。
(C)CA 政府 Code § 87314(b)(2)(C) 该实体提出的实质性建议,在长时间内一直由另一位公职人员或政府机构定期批准,且未进行重大修订或修改。
(3)CA 政府 Code § 87314(b)(3) 如果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实体成立的唯一目的是研究某个主题并准备报告或建议,以提交给具有最终决策权的其他政府实体,则就本节而言,该实体不拥有决策权。